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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江:关于修订《教师法》的议案
2019-03-13 11:31:00    来源:江苏人大网
  摘要:
  为解决教师数量缺口较大、教师整体素质有待提高、教师地位待遇不够高等问题,推进教师队伍建设,建议修订《教师法》。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责任,加大教师培养力度,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提高教师地位待遇,让教师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
  案由:
  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自1993年《教师法》颁布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并推动取得显著成绩,教师队伍的数量、结构、素质等发生了巨大变化,有力地促进了教育改革发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大背景下,面对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新征程,面对人民群众对公平及有质量教育的新需求,当前的教师队伍建设还存在一系列突出问题,其中有的是新问题,有的则是长期以来困扰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
  1.教师数量缺口较大。随着学龄人口不断增加,基础教育阶段教师数量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总体上看,目前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量偏紧,不能适应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受制于教师编制,教师补充存在困难。各地通过聘用编外教师的方法解决师资不足问题,存在聘用主体多元、同工不同酬、使用管理不规范等现象,劳动用工方面的风险隐患突出。另外,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编制总量短缺与结构性短缺并存,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学段之间、学科之间矛盾十分尖锐。
  2.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一些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水平、专业能力有待提升。乡村教师是教师队伍的短板,总体上,年龄偏大,知识结构老化,专业素质难以跟上发展要求。新教师培养问题突出,师范教育出现边缘化倾向,师范院校和师范专业建设滞后于教育发展,师范生培养与中小学实际存在脱节现象。
  3.教师管理制度与教育改革发展不相适应。教师准入、交流、退出等机制亟需健全和落实。目前,有关部门对学校执行统一的事业单位管理模式,学校进人用人自主权有限。由于按校核编、逐校核岗的管理模式没有突破,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困难。
  4.教师社会地位和待遇不够高。教师特别是中小学教师职业吸引力不强。不少地方和学校没有依法落实教师工资待遇,距离“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的要求存在不小差距。特别是一些地方公务员开始发放年度考核奖、交通补贴等,教师实际收入水平与当地公务员收入水平有拉大的趋势,教师队伍的稳定受到一定的影响。
  案据: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要解决教师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必须把教师队伍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教师法》颁布26年以来,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新形势,迫切需要作出修订。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为修订《教师法》提供了良好契机和政策基础。
  建议:
  1.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教师工作置于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支持战略领域,制定并落实教师工作发展规划,优先谋划教师工作,优先保障教师工作投入,优先满足教师队伍建设需要。理顺教师管理体制机制,实现事权、人权、财权的统一。
  2.加大教师培养力度。加大政策支持,办好师范院校和师范专业,建立以师范院校为主体、高水平综合性大学参与的中国特色师范教育体系。采取到岗退费或公费培养、定向培养等方式,吸引优秀学生报考师范。优先保障师范类毕业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3.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完善教师资格制度,明确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完善教师资格考试政策,将修习教师教育课程、参加教育教学实践作为认定教育教学能力、取得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实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科学制定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编制标准,并核定落实到位。中小学教师编制实行省级统筹、市域调剂、以县为主,严禁挤占、挪用、截留编制和有编不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改革,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以县为单位核定编制总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动态调配。中小学教师编制向乡村小规模学校倾斜,按照班师比与生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
  4.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和待遇。明确公办中小学教师国家公职人员身份,规定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完善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有效体现教师工作量和工作绩效,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和特殊教育教师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