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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怀平: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
2019-03-14 10:44:00    来源:江苏人大网
  摘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在我国国家环境政策层面提出了“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这是前所未有的理念与制度创新。目前我国在执行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已经有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制度雏形,而目前在执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尚无第三方治理的相关条款,不利于全面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案由:
  大气污染防治在过去几年里取得了非常大的成绩,重点区域颗粒物明显下降,重点城市的空气优良天数增加,但是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仍然居高不下,据2018年中国统计年鉴显示,2017年我国废气中SO2排放量达875.4万吨,NOx达1258.83万吨,烟尘达796.26万吨,污染形势依然严峻;从政府的中央环保督查通报情况来看,仍有部分排污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和有效监管,自觉控污减排的意识比较淡薄,甚至进行环保造假。虽然已有很多排污企业建设污染治理设施,但建而不运、运而不足现象时有发生,解决这些问题的最有效的途径就是推行第三方治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国务院、发改委以及环保部也相继出台了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目前我国在执行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已经有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制度雏形,而目前在执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尚无第三方治理的相关条款,造成第三方治理在大气领域推进困难重重。
  案据:
  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制度体系中已经有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制度雏形。综观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第三方治理主要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中。比如,《防洪法》中的代为恢复原状、《水土保持法》中的强制治理等。比较具体的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5条关于“代处置”的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而目前在执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尚无第三方治理的相关条款,缺少法律约束,使得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推进第三方治理无法做到有法可依,也难以真正的落地。
  方案:
  为此,建议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适当修改,增加第三方治理的相关规定,建议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章——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