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邮政条例》的新规定
2014-02-26 13:54    作者:刘克希 顾建军 张炜炜

  邮政业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也是面向民生的现代服务业,与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关系密切,特别是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和新兴快递业务的发展,人民群众对邮政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1129通过了全面修订后的《江苏省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201431日起施行。条例在总结我省邮政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规划与建设、邮政服务、快递业务、安全保障等方面作了全面补充、规范,力求能具体的尽量具体,有针对性地解决现实问题,为保障用户迅速、安全、简便地享受邮政服务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注重制度设计:化解邮政设施建设难题 

  保障公民人人享有平等的邮政普遍服务,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各级政府向公民提供的一项基本公共服务。所谓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包括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服务。而是否拥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邮政普遍服务设施,是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正常进行的“硬件”、前提,这就对各级政府在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立法过程中,有的委员、省人大财经委、有的地方和公民代表提出,条例仅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邮政设施、快递园区布局和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保障邮政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这在实践中很难落实到位,建议通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在土地出让等方面作出具体规范来解决这一问题。因此,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践经验,条例最初拟仅增加两方面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邮政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进行规划控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应当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拟定出让要求,将配套建设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的位置、面积以及出售价格不高于建筑成本价或者委托代建的内容,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但是,在立法调研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上,有些地方和专家提出,要彻底破解邮政设施的建设难题,建议通过编制邮政设施专项规划来切实落实、解决。因此,最终条例又增加了一款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邮政业发展规划和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包括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等在内的邮政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这样,通过邮政设施专项规划、规划控制、国有土地出让三个环环相扣的措施,着力化解邮政设施建设中遇到的难题。 

立足投递便利:化解邮件快件投递难题 

  现实生活中,由于有些单位没有设置邮件接收场所,又无故阻挠投递人员进入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住宅小区,加之有些物业服务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快件不愿提供便利,造成邮件、快件投递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多多,给用户频添困扰,也严重影响了邮政服务的质量和信誉,已成为引起社会公众对邮政服务产生误解甚至投诉的重要因素。 

  因此,根据我省实践经验,条例在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商用写字楼的产权人应当在主出入口或者楼房地面层设置接收邮件的收发室等接收邮件场所。两个以上单位使用同一用邮地址的,可以设置联合收发室,并使用统一规格的收发章”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已建成建筑物在主出入口或者楼房地面层无法设置邮件接收场所的,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不得无故阻挠邮政企业从业人员进入”,并专门增加一条规定:“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住宅小区通过设立快件集中代收代投服务点、设置自助服务终端等形式,为快件投递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转邮件行为,保障用户及时接收邮件,条例根据有些地方提出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代收、代转邮件不应当附带其他限制条件的建议,首先明确“邮政企业采取按址投递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有代收、代转邮件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代收、代转邮件”,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代收、代转邮件:(一)尚未设置信报箱的;(二)设置的信报箱因失修、破损等原因无法投递或者影响邮件安全的;(三)信报箱设置于门禁内,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无法投递邮件的;(四)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无法按址当面投交邮件,收件人同意交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  

  针对有些快递公司在高校门口分发快件,不仅容易造成混乱和快件错拿、灭失,而且经常造成交通堵塞,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情况,不少委员、有些地方和省有关部门都建议予以规范。因此,条例根据我省有关高校的实践和经验总结,专门增加了一条规定,明确“高等院校应当设立用于存放、保管快件的场所,为快件投递提供便利。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与高等院校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快件投递中的权利义务。”“高等院校可以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通过勤工俭学、开办校园快递、设置自助服务终端等形式开展校企合作,为师生提供快递服务。” 

紧扣服务质量:化解快递投诉剧增难题 

  快递业是事关民生的新兴行业。目前我省共有快递企业811家,快递市场已占据了整个邮政市场的“半壁江山”,并仍处在快速增长的过程中。2013年“双十一”当天,全国共产生快递物流量约1.8亿件,各快递企业共处理6000多万件快件。面对发展如此迅猛的快递市场,社会公众对快递服务质量的投诉也急剧增多,因而迫切需要加强对快递市场的规范,保障快件能安全、高效、准确地送达用户。 

  为了促进我省快递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条例在强调邮政法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基础上,对以商业特许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快递运单应当符合合同法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合同条款,加强对快递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中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作了规定。同时,条例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重点规范: 

  1、快递服务不得擅自停办。由于春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期间,企业用工普遍紧张,加之法定节假日又要多支付加班工资,有的快递企业便暂时关门不办理快递服务,但此时往往是快件业务量的高峰期,随意停办快递服务常常导致有的用户无法交投快件,已交投的快件也无法及时投递,引起社会公众的普遍不满。为此,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经营许可期内不得擅自停止提供快递服务。如需临时停止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提前七天向邮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同时在营业场所和新闻媒体上公告,并按照规定及时妥善处理未投递的快件。 

  2、保障快件完好无损。针对现实生活中有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野蛮分拣快件,运递快件时不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行为,条例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分拣快件,不得在露天场地堆放、分拣快件,不得野蛮分拣快件。道路干线快件运输应当使用封闭式车辆。投递快件使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快件安全。同时,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露天场地堆放分拣快件或者野蛮分拣快件的,明确规定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快件投递提供验收服务。现实生活中,用户在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过程中发生的快件验收纠纷较多,有些委员、有的地方和不少公民都提出要予以规范。为此,条例参照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践经验和兄弟省的做法,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的委托提供快递业务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双方在快件投递时验收环节的权利义务。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收件人注意快件验收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快件投递时应当按照安全保障协议的约定提供验收服务。同时,条例还进一步明确,“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投交包裹和给据印刷品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确认包装完好、重量相符的,应当予以签收;发现外包装破损等异常情况时,有权要求当面开拆验视,对内件短少、损毁或者与运单不符的,可以拒绝签收,并在运单上注明原因、时间,签署姓名。邮政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快递业务。 

  4、公布快递行业服务质量。在立法过程中,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因此,条例参照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明确要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以公众满意度、时限准时率和用户申诉率为主要内容的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定期、适时组织评估快递行业服务水平和质量,并向社会公布。 

  新修订的《江苏省邮政条例》,必将为全面规范我省邮政业市场,特别是促进快递行业的发展插上腾飞的翅膀,从而让公众更好地享受安全、快捷、高效的邮政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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