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起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的“防火墙”
2014-04-25 15:29    作者:童春纲 顾文卿

  统计是国家管理和科学决策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生产生活需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统计数据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和“温度计”,它不仅是政府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的基本依据,同时也是企业管理决策、群众理财消费的重要参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统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统计法为依据,结合江苏实际,抓住搞准统计数据这个统计工作的核心,对统计调查、统计资料公布和使用、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为加强统计管理和监督,规范统计行为,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武器。

  【避免重复统计,整合信息资源】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是政府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义务,也是统计数据质量的基础保障。近年来,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总体的配合程度越来越低,导致统计报表填报质量越来越差。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重复调查多,报表数量大,使得政府统计调查对象不甚其烦。为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科学确定调查项目。明确了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部门统计标准,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互相衔接,下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上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重复。二是有效整合信息资源。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部门掌握着大量的行政记录和评价社会发展的重要信息,然而实际工作中这些信息资源并没有得到很好的系统整理和开发利用。条例为此规定机构编制、民政、工商行政、税务、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这就有利于有效整合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实现资源共享,避免政府统计调查对象重复提供资料,从而减轻其负担,提升其配合度,提高统计调查的质量,确保统计工作有效运行。

  【预防行政干预,确保数据真实】

  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然而,由于现行干部考核机制及考核指标体系还不够完善,诱发了一些地方领导干部互相攀比的心理,统计数据“注水”、数据“出官”等现象屡见不鲜。如何防止行政干预统计工作既是常委会委员们审议条例时的焦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为此,条例首先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往往是行政干预统计工作的实施者这一实际情况,将规范的对象明确界定为上述

  人员。其次在行为规范上,条例在统计法所规定的“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不得要求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两个不得”即不得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不得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同时,条例还规定对相关违法人员要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从而从法规层面来预防和惩处行政干预统计工作的行为,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

  【管好机构人员,明确责任追究】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是政府统计活动的实施主体,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就必须管好管住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为此,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专门规范:一是明确指标方法,保障客观真实。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制度,规范统计方法,统一指标口径,避免政府部门统计数据的重复、交叉和不一致,从而保障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二是增加人员配备,充实基层力量。统计报表面广量大,目前日常的政府统计有十多个专业,几乎涉及所有行业,同时还有人口普查等大型普查工作,各种报表多达百余种。这些繁重的统计任务大多都由乡镇统计人员承担,而乡镇统计员最多只有两到三人,只能忙于应付,统计报表质量令人担忧。为此,条例规定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园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经济和人口规模,明确承担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配备相适应的统计人员,从而为基层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必要的基础保障。三是确立行为准则,明确责任追究。条例针对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专门规定其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规范民间统计,促进健康发展】

  民间统计调查也就是非政府统计调查,近年来,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人们对社会经济发展运行的微观信息的要求越来越多、越来越高,作为政府统计调查的重要补充,民间统计调查迅速发展,社会影响力日益广泛。然而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也出现了诸如统计数据随意公布、弄虚作假等问题。对此,条例作了一些针对性的规范,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明确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的义务责任。条例规定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开展民间统计调查活动时,应当遵守向调查对象表明身份,告知调查目的以及保守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信息和数据的义务,并规定了“三个不得”即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不得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不得欺骗、蒙蔽调查对象。二是规范民间统计调查资料发布。条例规定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发布民间统计调查资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伪造、篡改,同时应当说明调查目的以及主要统计指标含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调查样本量等内容;引用其他组织、个人或者机构资料的,应当注明资料来源。而对于新闻媒体等其他单位、组织引用民间统计调查资料的行为,条例则要求其应当准确引用,并注明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名称,不得伪造、篡改民间统计调查资料。这些规定有利于民间统计调查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其拾遗补缺的作用,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