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上午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出台将为我省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气候资源是指能被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利用的太阳光照、热量、降水、云水、风以及其他可开发利用的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是自然资源和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气候资源的重要性日益增强,而人类活动对于气候资源的影响也日益显现。对于气候资源如果盲目或过度地开发利用而不加以保护,会造成气候及气候资源失衡,致使生态环境恶化,直接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此,1999年制定的气象法专设了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一章,但是仅规定了三条内容且过于原则。
我省自然条件优越,气候资源丰富,但是开发利用较少且不尽规范,大量潜力没能发挥。而另一方面在全球气候变暖的背景下,日益严重的大气污染和一些不当的开发建设,也使得我省的气候资源环境面临恶化危机。因此,结合江苏实际,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对于我省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十分必要。条例分为总则、气候资源探测与区划、气候资源保护、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三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以及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气候资源探测与区划。开展气候资源探测和编制区划是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的前提和基础。本章明确了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气候资源探测工作以及根据气候资源的探测实况,定期分析全省气候资源的变化和分布状况,并向社会发布气候资源信息公报的职责,对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开展气候资源探测提出了要求,对气候资源探测资料的收集、审核、处理、存储、运输、汇交、交换做出了规范。同时,要求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建立气候资源数据库,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提供有关资料共享。此外,还对气候资源区划的编制主体和要求做出了规定。
第三章气候资源保护。气候资源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同时也容易受到人类活动的影响,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例如部分城市的规划和建设没有充分考虑气候因素,缺乏科学论证,改变了城市的光照、风等气候资源的分布和流通路径,导致城市热岛效应和高大建筑物之间的狭管效应,使局域气候发生改变,大气自净能力下降,污染物不易扩散。加强气候资源保护,有利于应对气候变化,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章首先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气候资源和应当采取的措施,并要求其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开展气候资源影响评估以便更为科学合理地划定保护重点、制定保护措施。而本章规范的另一重要内容就是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这是气象法规定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的主要措施,条例对上位法的规定进行细化补充,明确了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范围,对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机构及其人员、使用的气象资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提出了要求。同时,规定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专家评审意见;有关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将专家评审通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作为编制规划的基础资料;有关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有专家评审通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在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时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此外,条例还对已经实施的建设项目对气候资源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如何处理做出了规定。
第四章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都属于清洁能源,合理地开发利用气候资源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本章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于本地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承担的职责。条例对人工影响天气合理利用云水资源,农业上利用太阳光照、热量资源,城市规划和建设合理设置、调整风通道,鼓励合理利用太阳能、风能发电以及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利用系统等做出了规范。同时,为了保护气候资源,避免过度、无序开发,条例还特别对沿海地区等风能丰富地区的当地政府提出了针对性要求,对经过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要求建设单位根据可候可行性论证报告,采取对策和措施,预防项目风险,减轻不良影响,提高气候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法律责任。本章主要是对涉及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一些违法行为如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而未进行以及出具虚假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未使用符合要求的气象资料等设置了处罚。同时,对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规定了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章对气候资源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概念做了界定,规定了条例的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