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母婴保健事业撑起法律保护伞
——解读《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妇女儿童健康是人类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关系国家前途和民族未来。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对于保障母婴身体健康,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994年母婴保健法颁布实施后,我省于1997年在全国率先通过了《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施行多年来,对于保障我省母婴健康,促进母婴保健技术发展,提升母婴保健服务质量和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我省孕产妇和婴儿死亡控制水平连续多年位居全国前列,妇女和儿童健康水平均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群众对母婴保健服务的需求在不断提高,母婴保健工作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同时,国家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法、婚姻登记条例等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出台,进一步拓宽了母婴保健工作的服务范围,对母婴保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促进我省母婴保健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提升母婴保健工作水平进一步提供法制保障,2015年1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该实施办法共分为八章四十七条,分别在婚前医学检查、围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服务保障等方面对原实施办法作了修订,将对进一步做好母婴保健工作,推进我省母婴保健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实现两个率先、健康江苏发挥积极作用。
●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共同推进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服务是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之一。只有政府充分发挥主导作用,部门之间团结协作才能保证母婴保健服务的公益性、公平性和可及性。实施办法在总则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教育、科技、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母婴保健的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团体应当协助做好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领域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信息交流、诉求反映、服务咨询和行业自律作用。
●重视婚前医学检查,宣传服务保障须到位。
婚前医学检查是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服务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母婴保健服务的难点。婚检率下降,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出生人口素质,加强婚前医学检查对于保障优生优育、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发展十分必要。婚检既是义务性规定,也是减少新生儿出生缺陷的重要措施。针对婚前医学检查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根据母婴保健法和国务院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省实施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同时,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作出要求,明确省和设区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开展婚检的医疗、保健机构向社会进行公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婚前医学检查必要性的宣传。实施办法对于不进行婚检并没有设定法律责任,没有进行婚检不影响登记结婚。此外,为了保证婚前医学检查的有效实施,在婚前医学检查专章中,实施办法还规定了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婚前医学检查应当列明发现的传染病、重型精神病、遗传性疾病和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疾病的病种。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由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转诊至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诊断。
●围绕围产期,做好相关母婴保健指导、检查服务。
围产期保健是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实施办法在围产期保健专章中,吸收了国家和我省现行的优惠政策和具体举措,对优生优育指导,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等有很大作用。实施办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优生优育指导、孕前保健。实行住院分娩制度,对农村孕产妇实施住院分娩限价收费和补助政策。为了更好地保护母婴安全,要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医疗、保健机构免费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筛查服务。为了将卫生部推行的两癌检查项目落实到位,结合我省实际,将宫颈癌、乳腺癌的检查对象扩大至农村和城市低保适龄妇女,由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医疗、保健机构免费进行检查。此外,本章还明确了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在维护女职工孕产期权益方面的责任以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精子库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规范和禁止行为。
●完善婴幼儿保健制度,多方位为母乳喂养创造便利条件。
婴幼儿保健是母婴保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办法将新生儿、婴儿保健扩展到婴幼儿保健,首先完善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规范了医疗、保健机构建立新生儿出生登记制度,从身份识别和证明等方面保障了新生儿的权益。为了促进政府、社会、家庭和医疗、保健机构对母乳喂养的重视和支持,保障妇女哺乳权益,创造良好的哺乳环境,实施办法明确推行母乳喂养,要求医疗、保健机构发挥母乳喂养宣传主阵地作用,加强对孕产妇及其家庭宣传与指导;生产商和销售商不得在医疗、保健机构宣传推销母乳代用品;用人单位要保证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立哺乳室;并特别规定了机场、火车站、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母婴室,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为妇女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独立、标准化建制,落实母婴保健服务保障。
加强妇幼保健服务与保障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优质卫生服务的关键和基础。实施办法在服务保障专章中规定了从事妇幼保健服务机构的范围,包括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各类医疗机构的妇产科和儿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妇产科门诊、儿科门诊和妇女保健门诊、儿童保健门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机构。进一步明确了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和推行标准化建设、内部管理的要求;同时,为更好体现公共服务思想和理念,健全服务体系,明确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独立建制的、标准化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此外,为了确保母婴保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还对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具体职责进行规范:要求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保健和临床相结合的方针,全面提供母婴保健服务,开展与母婴保健密切相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母婴保健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并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母婴保健服务质量监测和妇幼保健人员培训等任务。
此外,实施办法还在监督管理专章中对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的执业要求等进行管理规范,并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的义务规范,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