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升的轨迹
1954年8月,江苏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南京召开,迄今整整一个甲子。这60年大致可以划分为两段,前一段25年,后一段35年,其界限以1979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建立为标志。今年是省人大建立60周年,也是它的常委会建立35周年,都值得纪念。
回顾前25年,仍然很有意义,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举行时,宪法还在讨论,征求意见中,与政权相关的基本法律也未出台,省人大工作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不久,全国人大制定颁布了宪法和相关法律,省人大工作也逐步走向正轨。
按当时的规定,省人大任期为4年,代表481人,每年举行两次会议(交通不便的省可以每年举行一次)。这些规则的设计,即便以今天的眼光看也比较符合“国际惯例”。虽然人大制度尚处在初创期,工作还缺乏经验,但由于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工作,因而较好地行使了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责,在恢复战后经济,进而推动全省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手工业及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促进经济、文化等建设事业的发展,发扬人民民主和进行法制建设等方面,都起到了良好作用。
遗憾的是,这一良好开端只持续了不到一届。1958年10月,省人民代表大会如期换届。省二届人大一开始就突破了法律规定的边界。议事工作由每年两次变为每年一次,接着,又变为两年一次。任期也由规定的4年变为6年。1964年9月,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在拖延两年后召开了新一届人大一次会议。这次会议既是三届人大的第一次会议,也是其最后一次会议。一年半之后,“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地方政权机关陷于瘫痪,经过短暂的军事管制后为“省革命委员会”所取代,时间长达13年之久。
在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宣告“文化大革命”结束一年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以恢复。1977年底省五届人大成立。此后两年,省人大工作处于由恢复转向重建的过渡期。
在此期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重新确立党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任务,实现了新中国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1979年7月,全国人大重新制定宪法、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对恢复和加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工作从此进入一个新时期。
1979年12月省五届人大召开第二次会议,会上,代表们依法首次选举产生了它的常设机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的建立,使省人大工作得以经常化。实践证明,省人大设立常委会是一项重大的政治改革举措,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
35年来,各界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法定任期制度,按时进行换届选举。按照重新制定的宪法和有关法律,省级人大的任期5年。从五届人大开始,至省十二届人大成立,历时七届,每届5年,均按时轮替。从省九届人大起,
代表人数依法稳定在八百名左右。
35年来,各界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法定会期制度,贯彻民主集中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从省五届人大二会议起至2014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共举行38次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一年召开两次。在这些会议上,来自各地的省人大代表听取审议一年一度的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各项工作报告,并就全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方面的重大事项开展广泛讨论,作出最终决策。在历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省人大代表提出大量的议案(提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反映全省广大民众的愿望要求,成为国家机关制定政策,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开展工作。至2014年,历届省人大常委会共按期举行了240多次会议。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举行会议,集体讨论、议决问题,认真履行地方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
35年来,各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努力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权,在我省政治生活和管理国家事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开展地方立法工作,从1979年开始,历届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把立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经历了边学习、边实践、边总结,逐步规范的初始阶段;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新形势,以经济立法为重点的立法提速阶段;按照科学发展,实现“两个率先”奋斗目标要求,更加注重均衡立法,质量优先的阶段。35年来,共制定地方性法规230多件,其中经济立法超过40%,社会立法超过30%,环境立法超过20%,与此同时省人大常委会还审查批准南京、徐州、无锡、苏州4个市地方性法规310多件。这些地方法规的颁布实施,对于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更好贯彻,对于规范和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利益关系,对于因地制宜地解决地方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都发挥了积极的引领作用和保障促进作用。
二是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早在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明确规定,全国性的重大问题,要经过全国人大讨论、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要经过地方人大讨论、决定。这一原则在以后重新制定、修改的宪法中得到延续。35年来,省人民代表大会历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政府、法院、检察院一年一度的工作计划和部署。从省六届人大到省十二届人大,分别审查通过了关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第七个五年计划决议,关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决议,关于全省第九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决议,以及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第十一个、第十二个五年纲要的决议。与此同时,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全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共120多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有利于把党的主张和国家意志结合起来,有利于逐步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有利于团结和动员全省干部群众为实现各个时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而共同奋斗。
三是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修改宪法,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从而使监督工作成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从具体实践来看,人大的监督工作主要由人大常委会承担。35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努力实践,大胆探索,通过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依法进行质询和开展对特定问题的调查等形式,逐步改进监督方式,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解决了一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利益的热点问题,发现并处理了一批违法事件,促进地方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改进工作,保证了法律法规在江苏的贯彻实施。
四是做好人事任免工作。为了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逐步实行差额选举以及拟任命干部任前法律考试、拟任职发言、颁发任命书等制度,增强了国家机关干部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35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历届人大常委会共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730多人次,从组织上为省级各国家机关工作的正常有效运作提供了保障。
60年前后两个阶段的实践表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社会主义法治有机统一,使人大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以发展民主政治为根本任务,严格依法开展工作,行使职权,任何时候都不懈怠、不偏离、不违背;必须围绕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各项事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把党的主张与国家意志更好结合起来;必须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关注民生,了解民情,表达民意,抒解民忧,使人大工作始终扎根于民众之中,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必须发扬开拓进取的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努力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