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人大常委会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人大常委会最根本的职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责。我县于2014年5月出台《滨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暂行办法》,办法对重大事项的范围、讨论和决定程序、决定决议的执行等内容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2年多来,我们共讨论决定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大局的重大事项81项,作出决定决议43个,涉及经济社会建设各方面。不仅有效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县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而且有力地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了依法治县的总体进程。主要做法:
一、解放思想,积极主动作为。人大常委会实施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不是和党委政府争权?不少人大同志思想上顾虑。我们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我们认真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提出十分明确要求,进一步认识到处理好人大的决定权与县委领导权、政府行政权之间的关系极其重要性。大家认为研究出台有关规范性文件,依法依规正式行使决定权,十分必要。常委会党组向县委报告了情况,得到县委大力支持。二是制定制度,打开局面。经过长达2个月的调研和反复讨论,县十四届人大第22次会议通过《滨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暂行办法》,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立了我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涵、界限和工作程序。其中工作程序,对议案提出环节、调查论证环节、审议审查环节、监督检查环节等都做了规定。对县政府在年初预算没有安排的临时性工程建设、配套上级工程资金以及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保、民政、民族等方面事项都列入重大事项范畴,按照规定程序,由人大常委会具体讨论决定,给批复后,政府再实施。三是促进工作,提高效率。2年多来的实践证明,我们在行使决定权的过程中,县人大常委会立足全县工作大局,以支持和促进政府工作为目的,通过对重大事项依法准确地作出决定,把县委的意图经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广大人民的意志,为县政府的各项工作提供权威性的依据,从而有效地规范行政管理行为,确保依法行政高效廉洁。
二、抓住关键,提高决定水平。好的制度需要一以贯之的执行。暂行办法出台后,对我们人大常委会的履职能力提出了挑战。为了保证正确及时地对一府两院提出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决议,我们一是加强调查研究。作出决定之前,根据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的要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各种形式,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集思广益。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客观的分析,把重大事项的要害所在搞清楚,解决问题的办法谋划清楚,增强决定、决议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比如我县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由于工程投入大,我们请专家研究管网布局和投入概算,审议前,我们举行决策公示,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审议时,我们将调研报告和论证报告一起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保证重大事项决策的可行性。二是咨询专家学者。对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事项,我们聘请专业人员参与讨论、评估,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逐步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决策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比如,在我们讨论决定《全县旅游发展规划》的时候,我们就邀请了具有专业资质的旅游规划编制机构,对旅游部门提出的草案进行审核,及时修改了部分内容。三是加强有效沟通。对政府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调研情况,人大要及时通报,政府应及时反馈和修改议案;对于一些分歧较大的事项,要充分沟通协商后,取得一致意见,再上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三、检查问责,维护人大权威。常委会讨论和审议重大事项,在坚持合法性、全局性、长远性、可行性等原则的基础上形成的决定决议,是常委会行权履职的重要成果之一,必须得到充分的执行。一是建立制度体系。建立起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反馈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不作为责任追究制度等。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提出的建议不作改进的,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置之不理或者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大常委会将通过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罢免等刚性监督形式,严格追究由人大选举或者任命的领导人员责任;对向人大常委会提供虚假材料造成重大事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常委会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二是注重过程监督。通过听取汇报、组织视察、跟踪督查等多种形式,确保决而有信,决而有果,保证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有效实施。对于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通过反馈机制了解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并要求及时汇报贯彻落实情况。三是争取县委支持。在重大事项议题和作出决议决定前,以常委会党组名义向县委请示汇报,争取县委的重视与支持,决议决定作出后,常委会及时跟进,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向县委反馈。
四、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机制。我们根据县情实际,不断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制度。一方面推进决定的范围与时俱进的延伸。坚持用新预算法规范政府使用资金,坚持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新问题,在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政府举债等关键问题上,探索和规范重大民生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以审议“十三五”规划执行情况为突破口,把政府重大规划的制定和调整纳入重大事项范畴。另一方面推动决定的内容与人民群众意愿契合。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要贴近民生接地气,要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重大事项决定前,要尊重民意,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广泛收集民意、集中民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公共事务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