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 | 省委 | 省政府 | 省政协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07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1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2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

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的决定

2012112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围网、网箱养殖的,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代为拆除

本决定自20122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