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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征求意见】江苏省昆曲保护传承条例(草案)

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江苏省昆曲保护传承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江苏省昆曲保护传承条例(草案)》在江苏人大网上公布,社会公众可直接通过本网页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发送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处(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32号,邮编:210008,电子邮箱:zhangchuyan@jsrd.gov.cn)。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6年8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承昆曲,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文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昆曲的保护传承、人才培养、院团建设、创新发展及其保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昆曲保护传承中涉及的文物、档案、历史建筑等另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三条 昆曲保护传承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昆曲保护传承工作,将昆曲保护传承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解决昆曲保护传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宣传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昆曲保护传承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昆曲保护利用、艺术创作、公共文化建设服务、传播交流等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开展昆曲人才培养、宣传普及、学术研究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昆曲从业人员职称评审、人才评价、就业扶持、社会保险等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数据、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昆曲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文联、作协、社科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昆曲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第六条 昆曲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昆曲表演团体、研究会、曲社、戏迷组织,建设昆曲演出场所和保护传承设施,开展昆曲展示展演、传承和研究。

第八条 宣传、文化和旅游、教育、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昆曲传播推广、展示展演等活动,提高昆曲文化影响力。

每年5月18日所在周为昆曲宣传周。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九条 昆曲保护传承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美学价值的昆曲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场所等:

(一)昆曲的剧目、剧本、曲牌、曲谱、音乐、唱腔、表演技艺、语言等;

(二)与昆曲相关的乐器、服饰、化妆、道具等实物及其制作、使用技艺;

(三)与昆曲相关的历史建筑、文献档案、艺术家口述史料、影音资料等;

(四)与昆曲相关的传统习俗、艺术样式;

(五)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第十条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昆曲资源调查,对昆曲保护传承对象予以认定、记录和建档。省文化和旅游部门根据调查结果编制昆曲保护传承目录清单,建立昆曲名剧、昆曲名家保护名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昆曲剧目、经典传统折子戏等昆曲资源,宣传、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大保护传承力度,采取整理建档、影像留存等方式实施抢救性保护,指导和支持昆曲院团、曲社开展抢救性复排复演。

第十二条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建立昆曲代表性传承人艺术档案,为昆曲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昆曲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及其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昆曲剧目、曲牌、音乐、唱腔、表演技艺、文献档案、影音资料等昆曲资源数字化建设,建立昆曲资源数据库,推动昆曲资源共享交流,开展数字化保护传承。

第十四条 宣传、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协同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加强昆曲科研工作,加大对昆曲科研项目的支持力度,设立昆曲研究基地,出版昆曲学术科研成果,推动昆曲科研成果的转化利用。

鼓励、支持昆曲院团、科研机构以及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开展昆曲艺术评论、学术研究和交流。

第十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昆曲纳入学校美育教育体系,开展昆曲进校园、师生昆曲培训等实践活动,支持学校通过戏曲展示展演、开设讲座、组建社团或者兴趣班等形式宣传普及昆曲。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十六条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昆曲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昆曲人才的培养、引进、管理、使用机制,推动建成专业能力强、层次结构合理的昆曲从业人员队伍。

第十七条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宣传、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和保障昆曲名家和昆曲代表性传承人发挥传帮带作用,通过名家传习、名师带徒等方式传承行当技艺和经典传统折子戏。

第十八条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宣传、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昆曲青年人才培养,支持其在重要文艺活动和戏剧实践中担纲主力;重点培养优秀青年编剧、演员、导演、编曲、舞美等主创人员和管理人员,支持其深造提高、演出参赛、访问交流等。

第十九条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等昆曲特殊人才引进机制,将急需的昆曲特殊人才纳入各级人才引进体系,可以优化程序,采取直接考察方式招聘。

第二十条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昆曲从业人员职称评审制度,规范职称评审程序。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建立优秀昆曲人才职称申报评审绿色通道,对有一定社会影响、公众认可和长期服务基层的优秀昆曲人才,可以适当放宽职称评审条件;对引进的昆曲特殊人才以及获得重要奖项或者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昆曲从业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申报相应层级的职称。

第二十一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昆曲从业人员申报昆曲代表性传承人。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大对中青年昆曲从业人员申报昆曲代表性传承人的支持力度。省文化和旅游部门在认定省级昆曲代表性传承人时,对在昆曲剧目创作排演、表演技艺传授、传播推广以及市场开拓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成果的中青年昆曲从业人员申报人,可以按照规定放宽申报条件。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对申报本级昆曲代表性传承人的具体条件和认定程序作出规定,鼓励中青年昆曲从业人员申报本级昆曲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和改进戏曲教育,鼓励设置昆曲相关专业的中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层次,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开设昆曲相关学科和专业。

支持有条件的昆曲院团与学校建立联合培养机制,通过委托培养、短期培训、观摩学习、舞台实践等方式开展人才培养,提高人才培养与院团需求的匹配度。

第四章 院团建设

第二十三条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有昆曲院团的保障力度,完善国有昆曲院团建设良性发展机制,发挥其在昆曲保护传承中的主导地位和引领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有昆曲院团可以采取专家评估、专业技能考核等方式引进昆曲专业人才,聘用专业技术人才,并合理确定薪资报酬。对昆曲特殊人才、业务骨干或者关键岗位人员,可以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收入分配方式。探索建立主创收益与剧目演出场次、效益挂钩的收入分配机制。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国有昆曲院团健全完善考核激励、收入分配机制,激发国有昆曲院团内生动力。

第二十五条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营昆曲院团规范健康发展,通过购买服务、项目资助、业务培训等方式给予扶持,鼓励其参与政府主办的各类文化活动。

第二十六条 昆曲院团应当加强艺术创作规划,开展昆曲剧目生产选题论证评估,整理改编传统剧目、新编历史剧目、创作现代剧目,提升艺术创作能力,推动好剧多演。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宣传、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昆曲院团艺术创作的指导,支持优秀剧目创作创新、传统经典剧目复排复演和重点保留剧目提升。

第二十七条 鼓励昆曲院团通过品牌运营、市场开发、策划推介、导赏宣传等方式开拓市场、培育观众、增加票房收入。

第五章 创新发展

第二十八条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推动昆曲院团、科研机构、学校等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加大剧本、音乐、表演技艺、舞美等创新力度,创作和演出题材丰富、版本多样、体现当代价值、符合现代审美、满足市场需求的优秀作品。

第二十九条 鼓励昆曲院团与互联网平台、技术机构合作,利用现代数字技术,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制作适合线上观演的昆曲剧目以及包含昆曲元素的二次创作剧目、纪录片、专题片、动漫和影视剧等作品,培育发展网络演播新业态。

鼓励昆曲名家、昆曲代表性传承人和其他昆曲从业人员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昆曲表演、教学、宣传和普及等活动。

第三十条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昆曲与旅游深度融合,依托特色小镇、特色街区、旅游景区等场所,打造融入昆曲元素、体现昆曲标志性符号的小剧场、沉浸式演出场所等演艺新空间。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推出融入昆曲元素的旅游演艺、特色演出场景、主题旅游线路,以及其他昆曲与旅游深度融合的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昆曲曲会、昆曲雅集、戏曲票友展演等戏曲文化活动,结合节 庆、民俗活动开展昆曲展示展演。

第三十二条 本省通过发挥戏曲百戏(昆山)盛典、紫金文化艺术节、京昆艺术群英会等各类平台的作用,展示昆曲创作优秀成果,推动昆曲与其他剧种、其他艺术门类合作交流。

第三十三条 鼓励、支持昆曲院团、科研机构等开展经典昆曲剧目译介、境外演出等宣传推广活动,推动文化国际交流,提升昆曲的国际传播力和影响力。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昆曲保护传承发展经费,用于昆曲资源调查、创作生产、演出排练、剧目复排、人才培养、品牌保护、学术研究、设施建设、宣传推广、交流合作等活动。

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依法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参与昆曲保护传承,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为昆曲保护传承提供金融服务。

第三十五条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昆曲保护传承纳入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惠民演出、剧本征集、学术研究和其他公益性活动,丰富基层群众文化生活。

第三十六条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昆曲表演、传习、体验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鼓励利用闲置公共场所或者现有公共文化设施开展昆曲保护传承活动。

鼓励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非遗展示馆(厅)和传习所、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以及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优惠为昆曲表演、传承、普及等提供便利和场地,为昆曲相关公益性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有条件的博物馆、文化馆(站)、非遗展示馆(厅)等公共文化机构可以将昆曲保护传承纳入日常服务项目,举办昆曲培训,开展昆曲排演观摩、角色和行当体验互动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 对不再适宜继续从事原岗位的昆曲武功演员等特殊岗位演员,有关部门和昆曲院团应当加强转岗培训,引导、支持其从事文化服务、艺术教学、编导指导、艺术普及培训等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对昆曲武功伤残、患职业病等特殊困难人员进行救助。

鼓励有条件的昆曲院团为昆曲从业人员购买商业保险。

第三十八条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昆曲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并支持昆曲从业人员、昆曲院团等依法维护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三十九条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昆曲演出内容、演出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昆曲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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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江苏省昆曲保护传承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承昆曲,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文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昆曲的保护传承、人才培养、院团建设、创新发展及其保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昆曲保护传承中涉及的文物、档案、历史建筑等另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三条 昆曲保护传承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昆曲保护传承工作,将昆曲保护传承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解决昆曲保护传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宣传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昆曲保护传承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昆曲保护利用、艺术创作、公共文化建设服务、传播交流等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开展昆曲人才培养、宣传普及、学术研究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昆曲从业人员职称评审、人才评价、就业扶持、社会保险等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数据、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昆曲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文联、作协、社科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昆曲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第六条 昆曲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昆曲表演团体、研究会、曲社、戏迷组织,建设昆曲演出场所和保护传承设施,开展昆曲展示展演、传承和研究。

第八条 宣传、文化和旅游、教育、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昆曲传播推广、展示展演等活动,提高昆曲文化影响力。

每年5月18日所在周为昆曲宣传周。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九条 昆曲保护传承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美学价值的昆曲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场所等:

(一)昆曲的剧目、剧本、曲牌、曲谱、音乐、唱腔、表演技艺、语言等;

(二)与昆曲相关的乐器、服饰、化妆、道具等实物及其制作、使用技艺;

(三)与昆曲相关的历史建筑、文献档案、艺术家口述史料、影音资料等;

(四)与昆曲相关的传统习俗、艺术样式;

(五)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第十条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昆曲资源调查,对昆曲保护传承对象予以认定、记录和建档。省文化和旅游部门根据调查结果编制昆曲保护传承目录清单,建立昆曲名剧、昆曲名家保护名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昆曲剧目、经典传统折子戏等昆曲资源,宣传、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大保护传承力度,采取整理建档、影像留存等方式实施抢救性保护,指导和支持昆曲院团、曲社开展抢救性复排复演。

第十二条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建立昆曲代表性传承人艺术档案,为昆曲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昆曲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及其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昆曲剧目、曲牌、音乐、唱腔、表演技艺、文献档案、影音资料等昆曲资源数字化建设,建立昆曲资源数据库,推动昆曲资源共享交流,开展数字化保护传承。

第十四条 宣传、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协同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加强昆曲科研工作,加大对昆曲科研项目的支持力度,设立昆曲研究基地,出版昆曲学术科研成果,推动昆曲科研成果的转化利用。

鼓励、支持昆曲院团、科研机构以及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开展昆曲艺术评论、学术研究和交流。

第十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昆曲纳入学校美育教育体系,开展昆曲进校园、师生昆曲培训等实践活动,支持学校通过戏曲展示展演、开设讲座、组建社团或者兴趣班等形式宣传普及昆曲。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十六条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昆曲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昆曲人才的培养、引进、管理、使用机制,推动建成专业能力强、层次结构合理的昆曲从业人员队伍。

第十七条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宣传、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和保障昆曲名家和昆曲代表性传承人发挥传帮带作用,通过名家传习、名师带徒等方式传承行当技艺和经典传统折子戏。

第十八条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宣传、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昆曲青年人才培养,支持其在重要文艺活动和戏剧实践中担纲主力;重点培养优秀青年编剧、演员、导演、编曲、舞美等主创人员和管理人员,支持其深造提高、演出参赛、访问交流等。

第十九条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等昆曲特殊人才引进机制,将急需的昆曲特殊人才纳入各级人才引进体系,可以优化程序,采取直接考察方式招聘。

第二十条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昆曲从业人员职称评审制度,规范职称评审程序。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建立优秀昆曲人才职称申报评审绿色通道,对有一定社会影响、公众认可和长期服务基层的优秀昆曲人才,可以适当放宽职称评审条件;对引进的昆曲特殊人才以及获得重要奖项或者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昆曲从业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申报相应层级的职称。

第二十一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昆曲从业人员申报昆曲代表性传承人。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大对中青年昆曲从业人员申报昆曲代表性传承人的支持力度。省文化和旅游部门在认定省级昆曲代表性传承人时,对在昆曲剧目创作排演、表演技艺传授、传播推广以及市场开拓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成果的中青年昆曲从业人员申报人,可以按照规定放宽申报条件。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对申报本级昆曲代表性传承人的具体条件和认定程序作出规定,鼓励中青年昆曲从业人员申报本级昆曲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和改进戏曲教育,鼓励设置昆曲相关专业的中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层次,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开设昆曲相关学科和专业。

支持有条件的昆曲院团与学校建立联合培养机制,通过委托培养、短期培训、观摩学习、舞台实践等方式开展人才培养,提高人才培养与院团需求的匹配度。

第四章 院团建设

第二十三条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有昆曲院团的保障力度,完善国有昆曲院团建设良性发展机制,发挥其在昆曲保护传承中的主导地位和引领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有昆曲院团可以采取专家评估、专业技能考核等方式引进昆曲专业人才,聘用专业技术人才,并合理确定薪资报酬。对昆曲特殊人才、业务骨干或者关键岗位人员,可以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收入分配方式。探索建立主创收益与剧目演出场次、效益挂钩的收入分配机制。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国有昆曲院团健全完善考核激励、收入分配机制,激发国有昆曲院团内生动力。

第二十五条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营昆曲院团规范健康发展,通过购买服务、项目资助、业务培训等方式给予扶持,鼓励其参与政府主办的各类文化活动。

第二十六条 昆曲院团应当加强艺术创作规划,开展昆曲剧目生产选题论证评估,整理改编传统剧目、新编历史剧目、创作现代剧目,提升艺术创作能力,推动好剧多演。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宣传、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昆曲院团艺术创作的指导,支持优秀剧目创作创新、传统经典剧目复排复演和重点保留剧目提升。

第二十七条 鼓励昆曲院团通过品牌运营、市场开发、策划推介、导赏宣传等方式开拓市场、培育观众、增加票房收入。

第五章 创新发展

第二十八条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推动昆曲院团、科研机构、学校等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加大剧本、音乐、表演技艺、舞美等创新力度,创作和演出题材丰富、版本多样、体现当代价值、符合现代审美、满足市场需求的优秀作品。

第二十九条 鼓励昆曲院团与互联网平台、技术机构合作,利用现代数字技术,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制作适合线上观演的昆曲剧目以及包含昆曲元素的二次创作剧目、纪录片、专题片、动漫和影视剧等作品,培育发展网络演播新业态。

鼓励昆曲名家、昆曲代表性传承人和其他昆曲从业人员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昆曲表演、教学、宣传和普及等活动。

第三十条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昆曲与旅游深度融合,依托特色小镇、特色街区、旅游景区等场所,打造融入昆曲元素、体现昆曲标志性符号的小剧场、沉浸式演出场所等演艺新空间。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推出融入昆曲元素的旅游演艺、特色演出场景、主题旅游线路,以及其他昆曲与旅游深度融合的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昆曲曲会、昆曲雅集、戏曲票友展演等戏曲文化活动,结合节 庆、民俗活动开展昆曲展示展演。

第三十二条 本省通过发挥戏曲百戏(昆山)盛典、紫金文化艺术节、京昆艺术群英会等各类平台的作用,展示昆曲创作优秀成果,推动昆曲与其他剧种、其他艺术门类合作交流。

第三十三条 鼓励、支持昆曲院团、科研机构等开展经典昆曲剧目译介、境外演出等宣传推广活动,推动文化国际交流,提升昆曲的国际传播力和影响力。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昆曲保护传承发展经费,用于昆曲资源调查、创作生产、演出排练、剧目复排、人才培养、品牌保护、学术研究、设施建设、宣传推广、交流合作等活动。

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依法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参与昆曲保护传承,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为昆曲保护传承提供金融服务。

第三十五条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昆曲保护传承纳入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惠民演出、剧本征集、学术研究和其他公益性活动,丰富基层群众文化生活。

第三十六条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昆曲表演、传习、体验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鼓励利用闲置公共场所或者现有公共文化设施开展昆曲保护传承活动。

鼓励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非遗展示馆(厅)和传习所、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以及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优惠为昆曲表演、传承、普及等提供便利和场地,为昆曲相关公益性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有条件的博物馆、文化馆(站)、非遗展示馆(厅)等公共文化机构可以将昆曲保护传承纳入日常服务项目,举办昆曲培训,开展昆曲排演观摩、角色和行当体验互动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 对不再适宜继续从事原岗位的昆曲武功演员等特殊岗位演员,有关部门和昆曲院团应当加强转岗培训,引导、支持其从事文化服务、艺术教学、编导指导、艺术普及培训等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对昆曲武功伤残、患职业病等特殊困难人员进行救助。

鼓励有条件的昆曲院团为昆曲从业人员购买商业保险。

第三十八条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昆曲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并支持昆曲从业人员、昆曲院团等依法维护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三十九条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昆曲演出内容、演出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昆曲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1[1-8],2[9-15],3[16-22],4[23-27],5[28-33],6[34-39],7[40]
1348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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