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南京江北新区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南京江北新区条例(草案)》全文在江苏人大网上公布,社会公众可直接通过本网页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发送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处(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32号,邮编:210008,电子邮箱:zhudenghao@jsrd.gov.cn)。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6年10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南京江北新区高质量建设,实现国家赋予南京江北新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打造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的南京江北新区(以下简称江北新区)的建设及其相关服务与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江北新区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区域统筹、产城融合的原则,发挥国家级新区、自贸试验区叠加优势,高质量建设自主创新先导区、长三角地区现代产业集聚区、新型城镇化示范区、长江经济带对外开放合作重要平台,打造宜居、韧性、智慧的现代化江北新主城。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江北新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将江北新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策支持、项目支撑、要素保障等工作推进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江北新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赋予江北新区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主发展、改革和创新的权限,支持符合江北新区功能定位的改革政策在江北新区先行先试。
南京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江北新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在功能集聚、财政金融、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五条 省、南京市人民政府支持江北新区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全面推进江北新区与南京市浦口区一体化融合发展,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建设。
第六条 省、南京市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江北新区建设的相关工作,帮助江北新区解决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江北新区应当承担国家和省重大改革创新试点示范责任,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和安全等方面先行先试、系统集成改革,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成果。
第八条 江北新区应当服务和融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重大战略,加强与长三角其他地区以及其他国家级新区的合作交流,推动技术、人才、资本、项目等资源要素互通,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江北新区管委会)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委托南京市管理,负责江北新区的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等工作,并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江北新区的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
(二)组织编制江北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统筹推进相关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统筹江北新区产业布局,统筹推进江北新区重大项目投资建设;
(四)在南京市浦口区以及六合区大厂街道、长芦街道、葛塘街道范围内行使依法赋予的省、市、区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五)按照权限组织建设、管理江北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对江北新区内各功能园区进行管理或者协调;
(六)省和南京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南京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同发展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江北新区管委会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六合区人民政府、栖霞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三区政府)在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配套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实现政策衔接、功能互补和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江北新区管委会按照机构编制相关规定和发展需要设置职能机构。江北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履行相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管理职权。
江北新区内各功能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坚持以产业发展为主的功能定位,具体承担开发建设、产业发展、科技创新、资产运营、企业服务等职责。
江北新区内各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江北新区管委会、三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管辖范围,依法制定并公开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江北新区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行使相应的行政管理职权,接受江北新区管委会统筹协调。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南京市人民政府、三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江北新区发展需要,依法将省、市、区级相关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赋予江北新区管委会行使。对下放的权力事项同步调整监管层级,对委托的权力事项依法履行委托手续,并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江北新区管委会行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具体目录和实施机构,应当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江北新区管委会应当健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并可以根据建设发展需要,按照程序确定、调整纳入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执法职能和事项。
第十五条 江北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立廉洁、高效、务实、便民的行政运行机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建设法治新区。
第十六条 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持江北新区实行与其高质量发展目标相适应的差异化考核、评价、激励机制,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挂钩的薪酬制度。
支持符合条件的江北新区范围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调任机关工作。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江北新区应当根据国家、省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建立健全统一衔接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加强各类规划空间控制线的充分衔接,严格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城镇开发边界,统筹布局生产、生活、生态三大空间,构建集约高效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第十八条 江北新区管委会应当完善规划管理和决策机制,实施依法赋予的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和村庄规划审批权,对规划实施情况定期组织评估。
依法批准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省、南京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时,涉及江北新区建设的,应当征求江北新区管委会的意见,在重大项目布局、资源要素配置、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省、南京市人民政府以及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支持江北新区加快推动铁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过江通道等重大交通项目建设,依托南京北站建设国家级铁路枢纽,提升交通枢纽功能,构建内畅外联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支持江北新区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提升航运枢纽能级,建设南京都市圈货运枢纽和区域性航运物流中心。
第二十一条 江北新区应当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优化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和美乡村建设。
第二十二条 江北新区应当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加强水网、新型电网、算力网、新一代通信网、城市地下管网、物流网等规划布局,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和城市运行管理智慧化水平,不断增强城市安全韧性。
第四章 自主创新
第二十三条 江北新区应当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研发机构,支持科技领军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江北新区应当完善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培育科技领军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江北新区应当推动扬子江产业科技创新试验区建设,推进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等创新平台建设,服务技术研发和产业创新。
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在江北新区布局建设省级以上重大创新平台,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人才等创新资源向江北新区集聚,在科技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省、南京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江北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全国高校生物医药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江苏南京)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建设,整合高等学校等创新资源,共建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大学科技园和成果转化基地,促进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科技成果在江北新区实现转化以及产业化应用。
支持江北新区与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深化合作,建立产业协作、利益共享等机制。双方可以就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实施阶段目标以及项目终止、资金收回等事项作出约定,为江北新区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江北新区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按照规定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改革,强化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益分配政策。
第二十六条 江北新区应当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参与国际科技项目合作。探索通过并购、技术转移、合作参股等多种方式在境外建立孵化基地、产业园和创新平台。
江北新区应当吸引境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联合实验室,支持国际科技组织、产业技术联盟落户。
第二十七条 江北新区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和运用,探索建立集成电路、新材料、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低空经济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和运营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
支持江北新区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及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知识产权联盟等,为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提供知识产权服务。
第二十八条 江北新区管委会应当制定知识产权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产证券化、保险等金融服务,建立知识产权金融风险分担机制,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增信作用。
第二十九条 江北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与产业需求相衔接的人才制度,在签证、停居留、执业、创新创业、住房等方面提供便利。
推动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在江北新区建设工程师技术中心等平台,加大对应用研究型人才和团队的培养力度。支持江北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第三十条 江北新区应当建立创新产品推广应用机制,按照规定对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等新技术、新产品的首次应用和推广给予支持。
第五章 产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江北新区应当结合本地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合理布局产业空间,坚持特色发展、错位协同、集聚集约,改造提升石化、钢铁等传统产业,培育壮大集成电路、生命健康、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前瞻布局类脑智能、原子级制造、合成生物、新一代通信技术等未来产业,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构建高质量现代化产业体系。
江北新区应当分区分类制定产业促进政策措施,完善各产业功能区配套服务,强化场景供需对接,培育推广应用场景,推动引导性、标志性项目建设,促进多业态、全链条产业项目集聚,发展特色化、专业化产业集群。
第三十二条 支持江北新区加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含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建设,高水平建设全国化工新材料产业创新联盟,推动产业聚集,培育发展创新型产业集群。
支持江北新区在行政审批事项、权限范围内探索实施新材料产业中试项目审批便利化措施,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中试服务资源开放共享和中试产品上市销售。鼓励定向销售、应用符合标准的新材料产业中试产品。
第三十三条 江北新区应当统筹规划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构建涵盖设计、制造、封测、装备、材料等关键环节 的集成电路全产业链,引进集成电路重大生产线项目,打造国内领先的集成电路产业集群,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自主性和稳定性。
江北新区应当发展生命健康产业,推动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研发应用,促进健康大数据共享应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品种开展生物制品分段生产。
支持江北新区围绕智能网联汽车以及新一代轨道交通、低空经济、智能机器人等重点领域发展高端装备制造业。
支持江北新区培育虚拟现实、人工智能、信息安全、工业软件、信创等新兴数字产业,发展网络视听、数字影视、数字广告、互动新媒体等数字文化产业,引导沉浸式体验、动漫游戏、数字演艺等健康发展。
第三十四条 江北新区应当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生物医药、装备制造等主导产业的深度应用,支持建设高质量数据集以及语料库,按照国家和省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推进智能算力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发放词元券、模型券、语料券等方式对算法模型创新、示范应用等予以支持。
第三十五条 江北新区应当加快发展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检验检测、信息技术、人力资源等生产性服务业,推进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多样化便利化转型升级,推动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
第三十六条 江北新区应当依托老山、珍珠泉、汤泉、滨江岸线等山水生态资源本底,加强区域旅游资源整合,发展健身休闲、户外运动等业态,建设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打造高品质休闲旅游度假区。
省、南京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江北新区承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产业推介、会议会展、博览交易、科技交流、体育赛事、文艺演出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 江北新区应当推动航运服务业发展,培育航运服务新生态,推动航运物流、航运金融、船舶租赁等发展,建设省船舶租赁交易区。
第三十八条 省、南京市人民政府以及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统筹推进江苏扬子江产业金融集聚区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在江北新区设立总部、区域性总部、专业子公司、功能性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数字金融等新金融业态,增强金融资源集聚和辐射能力。
支持江北新区培育和发展耐心资本,引导符合区域产业布局的投资基金落户江北新区,促进基金集聚发展。
鼓励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母基金、南京市产业投资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以及社会资本投资支持江北新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
第六章 开放合作
第三十九条 江北新区应当推进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的建设和发展,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构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全面提升开放合作综合服务能力。
第四十条 江北新区应当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投资促进、项目跟踪服务等工作机制,依法制定投资促进政策,推广市场化招商模式,建设投资促进和企业服务队伍。支持江北新区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赴境外开展投资促进合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鼓励跨国公司在江北新区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持续加强外资研发中心培育。
第四十一条 江北新区应当完善企业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权益保障、投资促进、风险预警等境外投资综合服务。
支持江北新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设立境外股权投资基金,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
第四十二条 江北新区应当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支持金融业实施更大力度的对外开放举措,优化跨境金融服务,促进跨境贸易结算与投融资便利化。
第四十三条 支持江北新区按照规定推进生物医药全产业链开放创新发展,布局实施生物医药领域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开展国际协同创新,研发各类创新药械产品,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国际化发展。
支持在江北新区建立完善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特殊货物、物品联合监管机制,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
第四十四条 支持在江北新区设立外商独资医院,稳妥推进公立医院国际医疗服务试点,引进境内外先进医疗技术、设备、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
鼓励和支持江北新区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应用。
第四十五条 江北新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发展数字贸易新业态,建设数据跨境服务中心,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第四十六条 江北新区应当推进海关通关智能化、数字化建设,优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第四十七条 支持江北新区引进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政策以及江北新区功能定位的高等国际教育资源,开展机构、培训、师资等方面合作,培养高素质的国际化人才。
第七章 生态宜居
第四十八条 江北新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实施长江大保护,系统推进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严格保护滨江岸线风貌,强化岸线整理修复,完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统筹优化江北山体、田园、水系、湿地、林地、城市绿地、滨江岸线等生态空间结构。
第四十九条 江北新区应当与相邻地区建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流域水污染协同治理,建立环境风险预警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协作机制。
第五十条 江北新区应当落实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推广应用清洁能源和节 能减排技术,开发绿色产品,培育建设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工厂、零碳工厂。
支持江北新区优化公共交通体系,发展绿色环保、方便快捷的公共交通。江北新区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商业、办公、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 江北新区应当建立健全城市风貌管理体系,加强对城市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的规划引导,实行建筑风貌、城市色彩、绿化空间、景观照明等要素管控,保护地域历史文化风貌,建设山、城、江、湖相融的现代化滨江城市。
第五十二条 江北新区应当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强居住空间与交通枢纽、产业功能区协调布局,满足居民多层次的居住需求。
支持江北新区探索城市更新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
第五十三条 江北新区应当统筹推进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古树名木、传统风貌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地下文物等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传承和弘扬长江文化、红色文化、工业文化等文化内涵,延续城市历史文脉。
第五十四条 支持江北新区将符合条件的闲置公共服务资源整合改造为托育、养老服务设施。
支持江北新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功能园区等通过单独或者联合兴办托育点等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改建、扩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
第八章 公共服务
第五十五条 江北新区应当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落实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籍制度,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建立以居住证为载体的转移人口公共服务保障体系,做好转移人口的就业促进、公共服务、权益保障等工作,提高人口集聚能力。
第五十六条 江北新区应当制定完善青年发展政策措施,推进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支持青年科技创新,完善青年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融入全链条服务体系,建立符合青年人才成长规律的长期稳定支持和持续培养机制。
第五十七条 江北新区应当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推行告知承诺制、区域评估、多评合一等服务模式,扩大“高效办成一件事”适用领域和范围,推动数据赋能关联事项集成办理。
第五十八条 江北新区应当创新办学体制机制,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探索优化教师招聘的报名条件、开考比例、考核方式等,引进优秀毕业生和教学人才。省、南京市教育部门在实施苏教名家培养工程、教学名师支持计划或者评选特级教师时,对江北新区予以支持。
第五十九条 江北新区应当深化医疗卫生领域改革,创新医疗卫生体制机制,构建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公立医院、民营医院、医学科研机构、医疗保险机构集聚发展。
第六十条 江北新区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法律援助、矛盾纠纷化解、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教育等法律服务,提高群众获得公共法律服务的便利性。
鼓励各级司法机关入驻江北新区。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知识产权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以及有关商务机构在江北新区集聚,提高法律服务供给能力。
支持江北新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商事调解制度创新,完善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加强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等有机衔接。
第六十一条 支持境内外律师事务所在江北新区依法开展业务合作,推动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开展联营。
支持江北新区引入和培育国际仲裁机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提供国际商事仲裁、调解服务。
第六十二条 江北新区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在城市安全、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方面推进信息化管理,提升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三条 省、南京市人民政府以及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江北新区科技、用地、用能、资金、人才、环境容量等要素保障,因地制宜在江北新区安排重大项目,并给予必要的支持。支持江北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企业申报有关国家、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省、南京市人民政府统筹利用财政转移支付、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债券等财政资金,支持江北新区重大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
第六十四条 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大对江北新区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建立长效稳定的省、市、江北新区共同投入保障机制,并积极争取国家有关方面的支持。
第六十五条 省、南京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支持江北新区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按照规定保障其合理用地需求。江北新区内需要省级审批的征地项目,由江北新区直报省自然资源部门。
江北新区应当对本区域内的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南京市域范围内确实难以落实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易地占补平衡。
第六十六条 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省、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统筹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保障江北新区市级以上重大项目建设。
支持江北新区统筹调剂用能指标,保障江北新区重大项目建设和主导产业发展合理用能需求。
第六十七条 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江北新区人才引进、培育的支持力度。推进江北新区人才梯度培养建设,支持江北新区符合条件的人才申报省、市级人才计划,赋予江北新区相关省、市人才计划推荐权。
支持江北新区探索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按照国家规定放开相关专业领域境外人才从业限制。
第六十八条 省、南京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符合江北新区定位的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等公共服务设施优先在江北新区布局。
第六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江北新区改革创新中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勤勉尽责、未谋取非法利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省制定的江北新区管理措施,在江北新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建设的其他区域可以适用。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南京江北新区高质量建设,实现国家赋予南京江北新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打造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的南京江北新区(以下简称江北新区)的建设及其相关服务与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江北新区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区域统筹、产城融合的原则,发挥国家级新区、自贸试验区叠加优势,高质量建设自主创新先导区、长三角地区现代产业集聚区、新型城镇化示范区、长江经济带对外开放合作重要平台,打造宜居、韧性、智慧的现代化江北新主城。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江北新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将江北新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策支持、项目支撑、要素保障等工作推进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江北新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赋予江北新区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主发展、改革和创新的权限,支持符合江北新区功能定位的改革政策在江北新区先行先试。
南京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江北新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在功能集聚、财政金融、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五条 省、南京市人民政府支持江北新区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全面推进江北新区与南京市浦口区一体化融合发展,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建设。
第六条 省、南京市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江北新区建设的相关工作,帮助江北新区解决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江北新区应当承担国家和省重大改革创新试点示范责任,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和安全等方面先行先试、系统集成改革,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成果。
第八条 江北新区应当服务和融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重大战略,加强与长三角其他地区以及其他国家级新区的合作交流,推动技术、人才、资本、项目等资源要素互通,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江北新区管委会)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委托南京市管理,负责江北新区的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等工作,并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江北新区的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
(二)组织编制江北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统筹推进相关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统筹江北新区产业布局,统筹推进江北新区重大项目投资建设;
(四)在南京市浦口区以及六合区大厂街道、长芦街道、葛塘街道范围内行使依法赋予的省、市、区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五)按照权限组织建设、管理江北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对江北新区内各功能园区进行管理或者协调;
(六)省和南京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南京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同发展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江北新区管委会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六合区人民政府、栖霞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三区政府)在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配套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实现政策衔接、功能互补和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江北新区管委会按照机构编制相关规定和发展需要设置职能机构。江北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履行相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管理职权。
江北新区内各功能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坚持以产业发展为主的功能定位,具体承担开发建设、产业发展、科技创新、资产运营、企业服务等职责。
江北新区内各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江北新区管委会、三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管辖范围,依法制定并公开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江北新区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行使相应的行政管理职权,接受江北新区管委会统筹协调。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南京市人民政府、三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江北新区发展需要,依法将省、市、区级相关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赋予江北新区管委会行使。对下放的权力事项同步调整监管层级,对委托的权力事项依法履行委托手续,并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江北新区管委会行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具体目录和实施机构,应当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江北新区管委会应当健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并可以根据建设发展需要,按照程序确定、调整纳入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执法职能和事项。
第十五条 江北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立廉洁、高效、务实、便民的行政运行机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建设法治新区。
第十六条 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持江北新区实行与其高质量发展目标相适应的差异化考核、评价、激励机制,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挂钩的薪酬制度。
支持符合条件的江北新区范围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调任机关工作。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江北新区应当根据国家、省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建立健全统一衔接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加强各类规划空间控制线的充分衔接,严格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城镇开发边界,统筹布局生产、生活、生态三大空间,构建集约高效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第十八条 江北新区管委会应当完善规划管理和决策机制,实施依法赋予的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和村庄规划审批权,对规划实施情况定期组织评估。
依法批准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省、南京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时,涉及江北新区建设的,应当征求江北新区管委会的意见,在重大项目布局、资源要素配置、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省、南京市人民政府以及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支持江北新区加快推动铁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过江通道等重大交通项目建设,依托南京北站建设国家级铁路枢纽,提升交通枢纽功能,构建内畅外联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支持江北新区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提升航运枢纽能级,建设南京都市圈货运枢纽和区域性航运物流中心。
第二十一条 江北新区应当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优化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和美乡村建设。
第二十二条 江北新区应当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加强水网、新型电网、算力网、新一代通信网、城市地下管网、物流网等规划布局,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和城市运行管理智慧化水平,不断增强城市安全韧性。
第四章 自主创新
第二十三条 江北新区应当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研发机构,支持科技领军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江北新区应当完善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培育科技领军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江北新区应当推动扬子江产业科技创新试验区建设,推进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等创新平台建设,服务技术研发和产业创新。
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在江北新区布局建设省级以上重大创新平台,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人才等创新资源向江北新区集聚,在科技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省、南京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江北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全国高校生物医药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江苏南京)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建设,整合高等学校等创新资源,共建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大学科技园和成果转化基地,促进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科技成果在江北新区实现转化以及产业化应用。
支持江北新区与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深化合作,建立产业协作、利益共享等机制。双方可以就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实施阶段目标以及项目终止、资金收回等事项作出约定,为江北新区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江北新区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按照规定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改革,强化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益分配政策。
第二十六条 江北新区应当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参与国际科技项目合作。探索通过并购、技术转移、合作参股等多种方式在境外建立孵化基地、产业园和创新平台。
江北新区应当吸引境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联合实验室,支持国际科技组织、产业技术联盟落户。
第二十七条 江北新区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和运用,探索建立集成电路、新材料、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低空经济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和运营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
支持江北新区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及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知识产权联盟等,为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提供知识产权服务。
第二十八条 江北新区管委会应当制定知识产权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产证券化、保险等金融服务,建立知识产权金融风险分担机制,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增信作用。
第二十九条 江北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与产业需求相衔接的人才制度,在签证、停居留、执业、创新创业、住房等方面提供便利。
推动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在江北新区建设工程师技术中心等平台,加大对应用研究型人才和团队的培养力度。支持江北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第三十条 江北新区应当建立创新产品推广应用机制,按照规定对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等新技术、新产品的首次应用和推广给予支持。
第五章 产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江北新区应当结合本地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合理布局产业空间,坚持特色发展、错位协同、集聚集约,改造提升石化、钢铁等传统产业,培育壮大集成电路、生命健康、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前瞻布局类脑智能、原子级制造、合成生物、新一代通信技术等未来产业,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构建高质量现代化产业体系。
江北新区应当分区分类制定产业促进政策措施,完善各产业功能区配套服务,强化场景供需对接,培育推广应用场景,推动引导性、标志性项目建设,促进多业态、全链条产业项目集聚,发展特色化、专业化产业集群。
第三十二条 支持江北新区加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含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建设,高水平建设全国化工新材料产业创新联盟,推动产业聚集,培育发展创新型产业集群。
支持江北新区在行政审批事项、权限范围内探索实施新材料产业中试项目审批便利化措施,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中试服务资源开放共享和中试产品上市销售。鼓励定向销售、应用符合标准的新材料产业中试产品。
第三十三条 江北新区应当统筹规划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构建涵盖设计、制造、封测、装备、材料等关键环节 的集成电路全产业链,引进集成电路重大生产线项目,打造国内领先的集成电路产业集群,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自主性和稳定性。
江北新区应当发展生命健康产业,推动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研发应用,促进健康大数据共享应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品种开展生物制品分段生产。
支持江北新区围绕智能网联汽车以及新一代轨道交通、低空经济、智能机器人等重点领域发展高端装备制造业。
支持江北新区培育虚拟现实、人工智能、信息安全、工业软件、信创等新兴数字产业,发展网络视听、数字影视、数字广告、互动新媒体等数字文化产业,引导沉浸式体验、动漫游戏、数字演艺等健康发展。
第三十四条 江北新区应当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生物医药、装备制造等主导产业的深度应用,支持建设高质量数据集以及语料库,按照国家和省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推进智能算力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发放词元券、模型券、语料券等方式对算法模型创新、示范应用等予以支持。
第三十五条 江北新区应当加快发展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检验检测、信息技术、人力资源等生产性服务业,推进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多样化便利化转型升级,推动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
第三十六条 江北新区应当依托老山、珍珠泉、汤泉、滨江岸线等山水生态资源本底,加强区域旅游资源整合,发展健身休闲、户外运动等业态,建设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打造高品质休闲旅游度假区。
省、南京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江北新区承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产业推介、会议会展、博览交易、科技交流、体育赛事、文艺演出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 江北新区应当推动航运服务业发展,培育航运服务新生态,推动航运物流、航运金融、船舶租赁等发展,建设省船舶租赁交易区。
第三十八条 省、南京市人民政府以及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统筹推进江苏扬子江产业金融集聚区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在江北新区设立总部、区域性总部、专业子公司、功能性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数字金融等新金融业态,增强金融资源集聚和辐射能力。
支持江北新区培育和发展耐心资本,引导符合区域产业布局的投资基金落户江北新区,促进基金集聚发展。
鼓励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母基金、南京市产业投资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以及社会资本投资支持江北新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
第六章 开放合作
第三十九条 江北新区应当推进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的建设和发展,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构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全面提升开放合作综合服务能力。
第四十条 江北新区应当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投资促进、项目跟踪服务等工作机制,依法制定投资促进政策,推广市场化招商模式,建设投资促进和企业服务队伍。支持江北新区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赴境外开展投资促进合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鼓励跨国公司在江北新区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持续加强外资研发中心培育。
第四十一条 江北新区应当完善企业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权益保障、投资促进、风险预警等境外投资综合服务。
支持江北新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设立境外股权投资基金,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
第四十二条 江北新区应当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支持金融业实施更大力度的对外开放举措,优化跨境金融服务,促进跨境贸易结算与投融资便利化。
第四十三条 支持江北新区按照规定推进生物医药全产业链开放创新发展,布局实施生物医药领域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开展国际协同创新,研发各类创新药械产品,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国际化发展。
支持在江北新区建立完善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特殊货物、物品联合监管机制,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
第四十四条 支持在江北新区设立外商独资医院,稳妥推进公立医院国际医疗服务试点,引进境内外先进医疗技术、设备、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
鼓励和支持江北新区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应用。
第四十五条 江北新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发展数字贸易新业态,建设数据跨境服务中心,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第四十六条 江北新区应当推进海关通关智能化、数字化建设,优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第四十七条 支持江北新区引进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政策以及江北新区功能定位的高等国际教育资源,开展机构、培训、师资等方面合作,培养高素质的国际化人才。
第七章 生态宜居
第四十八条 江北新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实施长江大保护,系统推进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严格保护滨江岸线风貌,强化岸线整理修复,完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统筹优化江北山体、田园、水系、湿地、林地、城市绿地、滨江岸线等生态空间结构。
第四十九条 江北新区应当与相邻地区建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流域水污染协同治理,建立环境风险预警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协作机制。
第五十条 江北新区应当落实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推广应用清洁能源和节 能减排技术,开发绿色产品,培育建设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工厂、零碳工厂。
支持江北新区优化公共交通体系,发展绿色环保、方便快捷的公共交通。江北新区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商业、办公、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 江北新区应当建立健全城市风貌管理体系,加强对城市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的规划引导,实行建筑风貌、城市色彩、绿化空间、景观照明等要素管控,保护地域历史文化风貌,建设山、城、江、湖相融的现代化滨江城市。
第五十二条 江北新区应当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强居住空间与交通枢纽、产业功能区协调布局,满足居民多层次的居住需求。
支持江北新区探索城市更新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
第五十三条 江北新区应当统筹推进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古树名木、传统风貌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地下文物等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传承和弘扬长江文化、红色文化、工业文化等文化内涵,延续城市历史文脉。
第五十四条 支持江北新区将符合条件的闲置公共服务资源整合改造为托育、养老服务设施。
支持江北新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功能园区等通过单独或者联合兴办托育点等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改建、扩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
第八章 公共服务
第五十五条 江北新区应当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落实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籍制度,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建立以居住证为载体的转移人口公共服务保障体系,做好转移人口的就业促进、公共服务、权益保障等工作,提高人口集聚能力。
第五十六条 江北新区应当制定完善青年发展政策措施,推进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支持青年科技创新,完善青年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融入全链条服务体系,建立符合青年人才成长规律的长期稳定支持和持续培养机制。
第五十七条 江北新区应当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推行告知承诺制、区域评估、多评合一等服务模式,扩大“高效办成一件事”适用领域和范围,推动数据赋能关联事项集成办理。
第五十八条 江北新区应当创新办学体制机制,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探索优化教师招聘的报名条件、开考比例、考核方式等,引进优秀毕业生和教学人才。省、南京市教育部门在实施苏教名家培养工程、教学名师支持计划或者评选特级教师时,对江北新区予以支持。
第五十九条 江北新区应当深化医疗卫生领域改革,创新医疗卫生体制机制,构建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公立医院、民营医院、医学科研机构、医疗保险机构集聚发展。
第六十条 江北新区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法律援助、矛盾纠纷化解、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教育等法律服务,提高群众获得公共法律服务的便利性。
鼓励各级司法机关入驻江北新区。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知识产权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以及有关商务机构在江北新区集聚,提高法律服务供给能力。
支持江北新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商事调解制度创新,完善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加强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等有机衔接。
第六十一条 支持境内外律师事务所在江北新区依法开展业务合作,推动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开展联营。
支持江北新区引入和培育国际仲裁机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提供国际商事仲裁、调解服务。
第六十二条 江北新区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在城市安全、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方面推进信息化管理,提升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三条 省、南京市人民政府以及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江北新区科技、用地、用能、资金、人才、环境容量等要素保障,因地制宜在江北新区安排重大项目,并给予必要的支持。支持江北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企业申报有关国家、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省、南京市人民政府统筹利用财政转移支付、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债券等财政资金,支持江北新区重大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
第六十四条 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大对江北新区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建立长效稳定的省、市、江北新区共同投入保障机制,并积极争取国家有关方面的支持。
第六十五条 省、南京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支持江北新区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按照规定保障其合理用地需求。江北新区内需要省级审批的征地项目,由江北新区直报省自然资源部门。
江北新区应当对本区域内的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南京市域范围内确实难以落实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易地占补平衡。
第六十六条 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省、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统筹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保障江北新区市级以上重大项目建设。
支持江北新区统筹调剂用能指标,保障江北新区重大项目建设和主导产业发展合理用能需求。
第六十七条 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江北新区人才引进、培育的支持力度。推进江北新区人才梯度培养建设,支持江北新区符合条件的人才申报省、市级人才计划,赋予江北新区相关省、市人才计划推荐权。
支持江北新区探索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按照国家规定放开相关专业领域境外人才从业限制。
第六十八条 省、南京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符合江北新区定位的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等公共服务设施优先在江北新区布局。
第六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江北新区改革创新中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勤勉尽责、未谋取非法利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省制定的江北新区管理措施,在江北新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建设的其他区域可以适用。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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