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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广电 | 江苏时隔15年再修法,赋予你更大自主权
2025-11-28 22:40

科技成果转化是连接创新与产业的关键纽带,而职务科技成果的权益分配与赋权机制,更是决定转化效率的核心环节。新修订的《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时隔15年再次修订该条例,直指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关键矛盾,尤其对赋权改革作了重点部署。这也是江苏在立法层面上,首次明确提出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释放出尊重、保障、维护转化中各方主体权益的强烈信号。

精准界定边界:平衡 “放活” 与 “规范”

此前,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存在“一刀切” “边界模糊”的双重问题:一方面,部分地区对赋权范围缺乏明确限定,导致成果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存在交叉重叠,可能引发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另一方面,过度严格的审批流程又导致科研人员“想转不敢转”。《条例》立足江苏实际,构建了“正面引导+负面清单”的赋权管理模式。

正面引导上,《条例》明确两类赋权主体: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要求“按照规定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赋权对象需满足“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四大条件,确保赋权成果能真正落地转化;对其他科研单位,以鼓励态度“支持开展”,给予充分的改革自主权,尊重了不同类型科研单位的差异化需求。

风险防控上,《条例》创新设立“赋权成果负面清单制度”,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职务科技成果排除在赋权范围之外,守住了国有资产安全和国家利益的底线。

不会转?《条例》细化操作路径

赋权改革的落地,离不开清晰可操作的实施路径。《条例》针对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与长期使用权两类赋权形式,分别制定了具体转化路径,解决了“赋权后如何转化”的难题。

对于所有权赋权,《条例》明确了三种转化模式:一是“共同实施”,由科研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共同实施转化,按约定分配收益;二是“让渡转化”,单位将留存所有权以技术转让等方式让渡给完成人,由其自主实施转化;三是“协商转化”,允许双方灵活确定转化方式。多元化的路径设计,既尊重了科研单位在成果转化中的主导地位,又赋予了成果完成人更大的自主选择权。

对于长期使用权赋权,《条例》聚焦“降低转化门槛、激发转化动力”,提出了更加灵活性的方案:包括单位一次性收取使用费后由完成人自主实施转化、一定期限内免费使用期满后再收取费用、以使用权作价入股按比例分享收益等。比如“先使用后付费” ,科研人员可在无资金压力的情况下先行推动成果产业化,待企业产生收益后再与单位分配,有效降低了科研人员的转化风险。

同时,《条例》要求赋权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单位和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所有权份额、使用权期限、收益分配比例、转化时限、成本分担、离职后权利义务及纠纷解决方式等重要事项。这一制度让科研人员对转化收益和责任有了明确预期,可以有效避免后续的权益纠纷,为赋权改革的平稳推进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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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转”?《条例》强化权益保障

赋权改革的核心目标,是让科研人员的智力劳动价值得到充分体现。《条例》从收益分配、考核评价、容错免责三个维度,构建了全方位的权益保障体系,为科研人员吃下“定心丸”。

收益分配上,《条例》明确激励政策:一方面,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转化科技成果所获的全部收入,留归本单位管理和使用,在没有单位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情况下,可将收益用于奖励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比例不低于净收入的70%;自行实施或合作实施转化的,可连续五年从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给予奖励,充分体现了江苏对科研人员智力劳动的尊重。

另一方面,创新提出“奖励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明确科研单位给予的现金奖励不受核定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下一年度绩效工资基数,也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国有企业相关奖励支出不受当年工资总额限制,彻底解决了“想奖不敢奖” 的制度障碍。

考核评价上,《条例》建立了“转化导向”的评价机制,要求科研单位将科技人员、技术转移人员参与成果转化的实绩,作为专业技术考核评价和职称、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且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同等对待,横向委托项目与纵向科研项目同等对待,引导科研人员从“重研究”向“研究与转化并重”转变,为科技成果转化注入长效动能。

容错免责上,《条例》为科研人员撑腰鼓劲,明确科研单位相关负责人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中,只要“锐意创新探索,出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未牟取非法利益”,就不作负面评价且免除决策责任。同时要求科研单位制定尽职免责办法,明确适用范围、认定程序、结果运用等内容,让科研人员敢于尝试、放心转化,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江苏广电总台荔枝新闻中心记者丨罗聪懿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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