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8章62条,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11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南京师范大学随园校区召开新闻发布会,将政策解读的“第一讲”放在高校,直面科技工作者,推动条例内容深入人心、落地见效。
赋权改革:从试点探索到法治保障
赋权改革,是国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制度创新。作为全国范围内首次在法规中明确要求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省份,我省此次修法具有鲜明的改革导向和问题导向。
据介绍,2020年,南京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和省产研院就参与了国家赋权改革试点;2023年,江苏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遴选了14家高校院所开展省级试点;今年初,江苏在全省启动“赋权改革2.0行动”,将赋权改革范围扩大至全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形成了“赋予全部所有权+拨投结合+权益实现”“赋予长期使用权+作价入股+约定收益”等多元路径,并配套出台了资产单列管理、“先使用后付费”、尽职免责等操作指引,“这些扎实的实践探索为本次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基础。”省科技厅副厅长刘波介绍道。
条例第八条明确提出“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第十一条进一步要求“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工作”,并支持其他单位同步开展。“为了保障赋权改革落实到位,《条例》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所在单位应当与科技成果完成人书面约定所有权份额、使用权期限、收益分配比例及方式、转化时限、转化成本分担、转化情况报告、离职后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解决等重要事项。”刘波说。
此外,条例强调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明确规定推进全国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江苏)建设,发挥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功能作用,支持大学科技园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平台,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等。
全链条设计:打通从“纸面”到“市面”的通道
为了让成果转化之路更加顺畅,条例进行了一系列贴心设计。
在权属确定方面,明确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将符合条件的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予完成人;在转化实施方面,支持“先使用后付费”、作价入股等多种转化方式,健全市场化定价机制;在收益分配方面,规定成果转化收入全部留归单位,在设有单位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情况下,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对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标准为不低于净收入70%,且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同时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尽职免责、审慎包容监管等配套制度,形成完整的转化生态。
“同时,强化尽职免责,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审慎包容监管,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刘波介绍。
企业主导:构建产学研融合的创新生态
无论是培育独角兽企业,还是利用政策支持与耐心资本滋养产业创新生态,都需要长期不懈的投入与坚持。企业作为创新体系的主体,在条例中得到了重点支持。条例明确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导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让企业在研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发挥主导作用。
条例规定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承接转化重大创新项目、承接转化科技成果形成的重点新产品、建立企业研究开发机构等方面给予财政资金资助、奖励等政策,加强对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支持;明确支持科研院所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同时支持为先使用后付费方式转化科技成果提供担保、保险服务等进一步释放中小微企业创新活力。
值得一提的是,科技成果转化综合管理部门、部分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有关人员参加发布会。以“高校第一讲”为起点,本身就传递出强烈信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委员邵进表示,江苏将深入开展宣传解读,加强部门协同联动,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环境,推动这部地方性法规从纸面走向实践,为全省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的法治动力。
记者 |江苏广电总台荔枝新闻中心 刘正则
摄影 |曹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