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监督是依法依规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财政、财务、会计活动实施的监督。这是党中央立足新时代新形势,对财会监督承担的职责使命作出的新部署、赋予的新内涵。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加强新时代财会监督作出整体部署,江苏也及时印发实施意见。意见中明确财会监督是“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督,要求“坚持依法监督,强化法治思维”,提出要健全财经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加快补齐法治建设短板。
为适应财会监督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亟需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总结固化全省在财会监督工作中的制度性成果。11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江苏省财会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法治轨道上扎实推进全省财会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加强财会监督法治保障
监督是治理的内在要素,有力有效的监督能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问题,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重大制度安排,将财会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强调“要形成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合力,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对做好新时代财会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提供了根本遵循。
“合天下之众者财,理天下之财者法”,财政与国家治理、法治之间紧密相连,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是保障财政健康运行的前提和基础。
“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总结固化我省在财会监督工作中主动探索、先行先试的制度性成果,能够更好推动财会监督与各类监督贯通协调,为党内监督和其他各类监督提供有力支持,在推动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保障作用。”在今天召开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省财政厅负责同志就条例草案进行说明。
近年来,财会监督在全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维护中央政令畅通、规范财经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新时代新形势下,财会监督工作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有待理顺,监督能力仍需提升。这些现实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在委员们看来,亟待通过立法明确职责定位、完善工作机制、强化保障措施,并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成果和工作规范,为全省财会监督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搭建协同联动的监督体系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在九大监督体系的基础上增补“财会监督”。由此,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得以健全完善。
财会监督中的“财会”,包括财政、财务和会计,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简单加总,而是三者的有机融合和凝练升华。其工作由过去财政部门唱“独角戏”,变为构建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五元一体”财会监督体系,形成各类监督主体横向协同、各级部门纵向联动、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纵横贯通”工作机制。
对此,条例草案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总体设计,在明确财会监督工作原则、完善财会监督工作责任体系、推动构建“纵横贯通”的工作机制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其中还强调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重大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
审议时,不少委员强调要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督体系,指出财政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政策衔接、信息互通、线索移送、执法联动等工作机制,准确把握新时代财会监督职能定位,精准选取切入点,推动财会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贯通协同,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协同联动,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
多措并举推动工作提质增效
财会监督从表象看是针对“财”,实质是针对“权”,确保以人民为中心行使公权力。
针对违规使用财政资金、财务造假多发、会计信息失真、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失守等突出问题,条例草案从财政、财务、会计活动三个方面明确了18项财会监督事项,并在此基础上,规定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各单位、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5类主体的具体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重点。
结合实际,条例草案从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5个维度,分类规范监督方式、监督措施、监督程序等,提高监督实施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并强化结果运用。同时,条例草案对相应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等,对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隐匿、故意销毁与财会监督事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等行为设定相应法律责任,增强法规刚性和可操作性。
监督的目的不是问责惩戒,但问责惩戒是监督的主要实现方式。就财会监督而言,是基于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的某种特定法律关系而作出的行政行为,该行为是监督管理法治化的具体实现方式,法治为财会监督的全过程提供必要的规范和基准。为此,委员们一致认为,做好新时代财会监督工作,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夯实法治根基,推动财会监督在法治框架下有力有序、规范高效实施,更好发挥财会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