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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核”立法让高速救援更高效
2023-07-27 16:50  来源:人民与权力  作者:盛建

截至目前,江苏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突破5000公里,年通行车辆7.75亿辆次;

近5年来,全省消防救援队伍接报高速公路相关警情1.5万起、抢救疏散被困人员2900余人;

全省已建成高速公路消防救援站13个,消防救援队伍已累计出动2000余次,挽回财产损失近4.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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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提升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7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了解,该条例在全国省级层面尚属首创,也是我省持续开展“小快灵”立法的积极实践。

夯实法治根基开展创制立法彰显特色

近年来,我省高速公路发展迅速,路网密度和车辆饱和度均处于全国前列。据了解,因路网密度大、车流量密集,重特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尤其是特大越江桥梁和特长水下隧道发生事故后,处置难度高、社会影响大。因此,通过制定条例提升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能力势在必行。

自2021年4月起,省消防救援总队与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在全国率先开展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伍建设试点。2022年1月,全省已建成13个高速公路消防救援站,且全部投入执勤。以苏通大桥为例,其区域内的消防救援力量到场时间由建队前的31分钟缩短至12分钟,有效发挥了就近就便、抢救生命、快速疏通、保障安全作用。

自条例被纳入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计划以来,省消防救援总队成立了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形成条例草案初稿。省人大社会委提前介入,及时跟踪了解并主动参与条例草案起草工作,于年初确定了条例起草工作时间表、路线图。3月下旬,围绕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的主要矛盾问题,社会委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召开立法协调会,重点加以协调推进。

作为一名“老交通人”,省人大环资城建委副主任委员蔡任杰对江苏高速公路发展情况如数家珍,他说,江苏高速公路里程在全国排名第19位,但密度在全国排第1位,加之跨江大桥和隧道的不断建设,导致我省高速公路的安全风险越来越大,“13个设区市各选了一处作为高速公路消防救援站试点,实践证明,这几年的实施效果非常好,在此基础上开展‘小切口’‘小快灵’立法正当其时、很有必要。”

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生命至上科学处置

记者了解到,条例重点规范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以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明确高速公路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遵循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健全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同联动、信息共享机制,支持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站)建设;将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纳入相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同时,消防救援、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气象、通信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省人大社会委副主任委员万力表示,条例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采用“小快灵”立法形式实现化繁就简、管用好用,全文仅16条,其中重点针对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的组织领导及机制保障问题作出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建立快处机制 完善现场应急救援举措

为确保快速反应、高效救援,条例在充分总结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实践经验基础上,完善了应急响应、组织指挥、联勤联动等现场救援机制,规定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高速公路火灾现场扑救,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以及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指挥。

保持救援通道畅通,方能实现及时救援。在道路通行方面,条例明确,高速公路发生火灾等灾害事故后,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职责立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应急救援车辆和人员迅速通行。为实现应急救援现场的通信畅通,条例明确,在高速公路发生火灾等灾害事故后,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优先保障现场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需要。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应当配置与消防应急救援调度指挥中心联系的有线或者无线通信设备,并保持畅通。

此外,条例还要求消防救援、公安、卫生健康等加强救援救治联动,实现火灾等灾害事故信息实时推送、接收,提升救援救治效率,并支持在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消防救援站设立急救站(点),确保高速公路灾害事故处置过程中人员能够第一时间得到救助。许多委员指出,条例与《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进行了充分衔接,有利于在具体实践中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

保障队伍建设 健全消防救援力量体系

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消防条例》明确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路网分布、交通流量及消防和应急救援的需要,会同省消防救援机构建立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为进一步健全高速公路消防救援力量体系,条例在省法规已有规定的基础上,就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作出了进一步补充和细化。

在站点建设方面,条例对建队区域进行了明确,规定高速公路跨江桥梁、特长隧道等地方根据需要建立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站),设备设施、人员配备、车辆等应当满足灭火与应急救援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队伍管理,条例明确省消防救援机构负责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的日常管理、执勤训练、指挥调度等;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所辖路段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站)的房屋设施建设、车辆装备采购,提供所辖路段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的人员工资、日常运行等队(站)建设经费保障,相关费用列入高速公路运营成本预算。条例还特别指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省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通过协议明确双方具体职责。对此,委员们普遍表示,该款规定针对性、可操作性强,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创新性,体现了江苏特色,符合我省实际。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提高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加强国家区域应急力量建设。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关系每一位高速公路驾驶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相信随着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必将全面夯实我省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的法治根基,实现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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