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被写入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顺应上位法的最新要求,江苏从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这个小切口入手,在全国范围内,率先针对安全风险管理领域开展地方立法。今天(1月11日),《江苏省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条例(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自2019年底以来,江苏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一年小灶”和“三年大灶”行动,在全国率先建立并实施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制度。有必要把经过实践检验的创新成果、制度措施上升为地方法规,去年1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将《江苏省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条例》(制定)列入2023年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
《条例(草案)》立足“小切口”,做足“小快灵”,五章35条规定了总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5方面内容。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厅长蒋锋介绍,《条例(草案)》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推动实现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辨识、分级管控、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全面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管控和报告。
《条例(草案)》提出,对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实行目录化管理、报告制度。“分行业、领域制定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用于规范生产经营单位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辨识、分级;实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报告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每年一次通过信息平台向有关部门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条例(草案)》关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行业领域。对生产经营场所分割出租、厂中厂等特定的生产经营模式,分别明确了安全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管理方式和具体要求。
聚焦当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对从事住宿、餐饮、公共娱乐等生产经营活动,由于其风险类型、管理方式的特殊性,规定了对其范围和安全风险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提高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提出,针对小微企业运用风险辨识方法有难度、辨识成效难以保证、更多依靠第三方提供指导服务等现象,建议增加风险评估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服务机构相关内容,让风险辨识技术人员不足的小微企业可以依托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
《条例(草案)》还规范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排查有遗漏、未定期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以及未将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纳入检查等3种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对其他轻微违法行为,坚持以说服教育、引导帮扶、警示警告、督促整改为主,将执法力度和温度有机融合。
(江苏新闻广播/刘正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