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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闻广播 | 更好守护“她”权益,江苏拟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2025-03-26 19:38

全职太太离婚,家务劳动价值如何认定?生育政策调整后,妇女平等就业和生育权益如何保障?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不少新情况新挑战,需要法律及时回应。今天(3月26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和积极推进妇女工作,强调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全面修订,对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保护、反拐机制建设、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和家暴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对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等作出较大调整。

《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自2018年实施以来,对促进男女平等、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此次修订重点结合省情实际,拟对上位法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进行细化和补充。同时对家庭暴力、性骚扰、平等就业和生育保障、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等新情况、新问题完善法治举措。

近年来,全职太太离婚时家务劳动价值如何认定的问题引发广泛讨论。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姜金兵作关于《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时介绍:“根据上位法的规定,《条例(修订草案)》对离婚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作了细化规定,增加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规定,加强对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除了关注家庭内的权益保障,《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还着重破解女性职场困境,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包括建立健全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机制、细化对妇女四期(即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保护具体内容、健全生育政策支持体系等。尤其是呼应时代发展,增加了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措施,同时,支持在女性劳动者相对集中的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新就业群体中建立妇女组织,明确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妇女议事制度等要求,为女性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

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是《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的另一重点。长期以来,部分农村妇女因婚嫁丧失土地承包权、集体分红权,甚至被村规民约剥夺权益。对此,《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主要增加了对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保护的措施,强化对妇女继承权的保护,强调不得以风俗习惯、婚姻状况等为由,剥夺妇女依法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

在人身安全与人格尊严保护方面,《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同样织密防护网。针对职场、校园、公共场所等性骚扰高发场景,列出常见性骚扰行为形态,要求单位、学校、文化娱乐场所等建立投诉机制。同时,新增对通过媒体、网络恶意攻击女性人格行为的追责机制,支持受侵害者通过公益诉讼、检察支持起诉等渠道维权。

姜金兵介绍:“新增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者、住宿经营者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职责,完善妇女健康管理服务体系,细化女性心理健康服务。对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权益的违法行为增加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细化和强化了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增强法规的刚性和可操作性。”

(来源:江苏广电总台·荔枝新闻中心 记者/刘正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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