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是基本的社会公共信息,也是重要的社会文化形态和载体。5月28日上午,《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进一步细化地名命名、更名程序,一方面强调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地名不符合当地历史文化传统、公序良俗要求的,可以依据职权更改;另一方面提出维护地名稳定性,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在江苏,一串串耳熟能详的老地名为市民创造了共享一方水土记忆的条件。如白居易任苏州刺史时始建的山塘街、唐代名将尉迟恭所建的扬州广惠桥等等。但是,当前也出现了一些“有地无名”“一地多名”等问题,且社会各界对地名文化的挖掘需求愈发迫切。我省现行的地名管理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实施多年没有进行修订,已不能很好适应地名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此次修订,将进一步加强命名更名管理,规范地名使用。
在地名命名、更名程序方面,《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导致原地名不再使用的,由地名批准机关参照批准的程序予以销名,向社会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省民政厅厅长谢晓军:
“明确规定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在地名的使用和地名标志方面,明确标准地名及相关信息应当在地名标志上予以标示。如我国的很多地名用的是常见字,但是放在地名里,却是另外的读音——丽(lí)水、台(tāi)州等,还有的是多音字,分不清的大有人在——如苏州藏书,到底读“ZANG”,还是”“CANG”,相关路牌注音也会混淆。《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一地多名的地名应当确定一个标准地名,一名多写、一字多音的地名应当确定统一的用字和读音。谢晓军:
“要求有关部门加强标准地名的宣传和推广应用,汇集出版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为社会使用标准地名提供便利。还对地名标志数字化建设作出规定,根据分级分类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地名标志设置、管理责任主体。”

在地名命名、更名过程中,人们的社会价值、文化取向等思想观念自然会融入地名中,因此优秀传统地名蕴藏了宝贵、丰富的文化内涵。《条例(修订草案)》还用专章对地名文化保护作了规定,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名文化挖掘、整理、研究和公益宣传,合理利用本地区地名文化资源,支持和引导发展地名文化产业;完善地名保护名录制度,地名保护名录应当载明地名的文化内涵、历史沿革、相关地理实体概况等基本信息;并鼓励进行地名文化遗产线上展示,拓展地名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场景等。
记者 |江苏广电总台荔枝新闻中心丁凤云 刘正则
编辑 |江苏广电总台荔枝新闻中心 郭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