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7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本次修订从管理体制、规划、保护利用、管理服务、监督保障等方面,为守护“太湖美”升级优化制度供给。
太湖风景名胜区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第一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范围涉及苏锡常三市,是江苏面积最大、范围最广且唯一由省直接管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也是近15万原住居民的家园。随着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等国家重大部署深入推进,管理体制、规划衔接、处理保护与发展间的矛盾、监管执法、违法违规建设等方面挑战日益显现,现行条例已与景区管理需求不相适应,修订势在必行。
通过修订,“谁来管”责任更清晰。条例草案明确了太湖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各级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职责,规定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太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为加强执法监督,草案规定,市、县管理机构对相关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未依法查处的,省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查处,或者直接进行查处。
规划是景区管理、保护、利用的“蓝图”和依据。这次修订设专章进行规范,要求总体规划突出太湖自然山水与吴文化交融的特点,强化对太湖独特的自然岸线形态、湖岛、山体、湿地与沿湖地带以及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保存江南水乡独特风貌,保持太湖水系完整性;有关部门编制各种专项规划涉及景区的,应征求主管部门意见,防止规划“打架”。
在属地和主管部门各负其责中,“怎样保护”更明确。修订草案明确了保护范围是太湖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大气、水体、地貌等自然环境,要求对自然景观、人文景观进行调查和登记,建立风景名胜资源档案,对重点资源制定专项保护措施。在严格保护前提下,修订草案为促进合理利用留足空间。有关条款规定,景区内建设活动实行分级审核,既有建筑改造须制定保护、修缮和改造方案,鼓励盘活利用闲置低效建筑。风景名胜应由全民共享,这次修订更加注重优化服务,要求采取科学手段管理风景名胜资源,及时便利地提供游览信息、门票预约、交通引导等服务;对临时建设和原住居民建设住宅,通过优化流程、联合审批简化手续,更好服务便民。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陈月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