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发布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9月30日,围绕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发布解读。省人大环资城建委委员汤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路宏伟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并答记者问,发布会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志红主持。
据陈志红介绍,将新闻发布会放在基层、放在一线召开,是去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探索创新的一个做法,既能深入倾听基层一线声音,也能将法规制度精准传递至社会治理的最基层。今天的专题新闻发布会来到浦口区响堂村。参加这次新闻发布会的除了省人大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媒体朋友,还有相关从业人员和基层群众代表。
陈志红表示,房屋使用安全涉及千家万户,是攸关民生的大事,是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基础和前提。作为城镇化先发地区,江苏省既有房屋建设年代普遍较早,全省城乡建设已全面进入存量提质增效的新发展阶段,对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者改建、扩建的需求越来越多,给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为健全、完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规制度,依法推动解决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领域中的全局性、基础性和关键性问题,根据江苏省实际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条例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回应人民群众对“住有所安”期盼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江苏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规制度的现实需要。
陈志红介绍,条例分为7章,其中第二章又分设4节,共86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
一、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协调解决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和有关行业、领域管理部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职责,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同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事项范围,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的日常巡查。
二、界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其义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具体明确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等特殊情形下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用列举方式明确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安全合理使用房屋的六方面义务,要求其按照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使用、装修房屋、对房屋进行日常维修养护和安全检查、按照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等。
三、细化房屋装修安全管理要求。规定房屋装修应当确保房屋结构安全,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增加荷载或者改变荷载类型;确需变动、改变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并对变动房屋结构的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提出明确要求。明确房屋装修前的登记制度、施工信息显著位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规定依法转让、出租房屋的,应当将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等情况如实告知。
四、健全房屋使用安全风险防范制度。要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影响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应急检查,同时明确了日常巡查、隐患排查的重点。要求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根据房屋结构、实际使用年限和用途等,开展房屋日常维修养护和安全检查。明确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每年对房屋重点部位和外墙附着物开展安全检查等要求。
五、专节规定农村房屋使用安全。单列一节专门规定农村房屋日常维修养护和安全检查责任。界定农村房屋范围,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改建、扩建的安全管理提出要求,明确将其改建、扩建用作生产经营、公益事业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职业技能的乡村建设工匠施工,以及按图施工、确保房屋质量等要求。对利用农民住宅从事民宿、农家乐等经营活动的;农民出租住宅,企业盘活改造农村老旧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用于住房租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闲置的农村公共设施用房、公益事业用房用于住房租赁;利用农民住宅从事生产活动,利用闲置的农村公共设施用房、公益事业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提出要求、作出规范。要求农村公共设施用房、公益事业用房年久失修且长期闲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主动予以拆除。
六、明确房屋安全鉴定主要规则和核心制度。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五种情形,政府组织开展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特殊情形。明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五项条件,规定由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备案管理。要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依法开展鉴定、出具报告。条例授权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房屋安全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
七、强化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措施。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危险房屋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解危通知书,提出消险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等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明确危险房屋不得作为生产经营或者公益事业活动场所,不得出租给他人居住,以危险房屋作为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经营主体等登记的,有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不予办理。细化危险房屋的安全防范、维修加固、整体拆除等管理措施。明确规定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的八类应急处置措施。
八、补充设定相应法律责任。条例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衔接,与禁止性行为规范相对应,对法律、行政法规等已有处罚规定的不再重复,对本条例新增行为规范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中国发展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