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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 | 聚焦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 《江苏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将于明年起施行
2026-09-30 18:29  来源:SRC-854551835

  9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发布解读。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全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迈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将有力推动房屋安全管理从“事后处置”转向“全生命周期管理”,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房屋使用安全涉及千家万户,是攸关民生的大事。当前,全省既有房屋建设年代普遍较早,2000年以前建造的房屋占比接近60%,全省城乡建设已全面进入存量提质增效的新发展阶段。装饰装修、改建扩建需求日益增多,农村房屋量大面广、管理基础相对薄弱,给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带来新的挑战。条例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回应人民群众对“住有所安”期盼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我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规制度的现实需要。

  条例分为7章,共86条,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界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其义务、细化房屋装修安全管理要求、健全房屋使用安全风险防范制度、规定农村房屋使用安全、明确房屋安全鉴定主要规则和核心制度、强化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在风险防范方面,条例把重心放在“早发现、早处置”上,构建政府排查、基层巡查、责任人自查、物业服务人协查相互衔接、层层兜底的机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组织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房屋使用安全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对学校、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要求责任人每年至少对房屋重点部位和外墙附着物检查一次并建立检查档案。同时,对相邻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情形,规定了结构安全影响评估、防护方案制定和跟踪监测等要求,并鼓励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手段辅助巡查检查。

  针对群众关心的房屋装修,条例围绕“谁能装修、怎么装修、谁来管理”,构建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责任体系。明确装修原则上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确需变动的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实行装修前登记制度和施工信息公示制度;物业服务人或乡镇(街道)须在开工前、施工中、完工后各至少巡查一次,发现违规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

  条例专设“农村房屋使用安全”一节,将农民住宅、农村生产经营用房、农村公共设施用房和公益事业用房三类房屋一并纳入管理,构建从改建扩建办规划许可、设计施工把质量关,到日常使用落实责任人第一责任、经营出租设安全门槛,再到政府分类处置隐患、集体经济组织主动拆除闲置危房的全链条责任体系。据统计,我省行政村集体土地上共有农村房屋1013.8万户,其中建于2000年之前的占65.6%。

  在房屋安全鉴定方面,条例以专章规范“谁能做、什么情况必须做、开展鉴定有什么要求”,明确鉴定机构条件并实行备案管理,要求鉴定报告出具后三日内报送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并与相关登记机关共享。

  此外,条例还强化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措施,明确危险房屋不得作为生产经营或者公益事业活动场所,不得出租给他人居住,细化安全防范、维修加固、整体拆除等管理措施,并规定了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的八类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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