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2006年出台的监督法,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列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的七种形式之一。首先请您介绍一下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朱主任: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开展法律监督,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不断深化和提高对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
首先,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内在要求。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人大监督的内容主要有两项,一是工作监督,一是法律监督。对相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就是一种法律监督。贯彻落实监督法、我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全面行使监督权的内在要求,是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重大历史责任。
其次,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对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实施有效监督的根本途径。政府行政行为,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可以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权威和实效,带动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纠正和解决,这是其他监督形式所不可替代的。因此,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保证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适当,对于从制度上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第三,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维护群众利益、预防化解矛盾的重要平台。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开展好备案审查工作,可以从源头上监督政府行为,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适当,同时也为不同利益群体依法有序地反映合理诉求,预防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提供了一个重要平台,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本刊记者:请您谈一谈在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过程中,各级人大常委会如何把握好关键环节,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水平?
朱主任:影响备案审查工作开展的因素很多,主要集中在备案、审查和处理三个环节。我们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各项工作程序的规定,从本地实际出发,切实抓好这三个环节的工作。
一要抓好备案,推进备案工作规范化。备案是审查的前提和基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履行好法定的报送备案职责,切实做到应报不漏,有件必备,防止出现迟报、错报、漏报等情况。作为报备机关的各级人大和政府,要按照省条例关于备案审查的对象、范围,报备的材料、份数、时限的要求,全面落实报备工作,使备案工作规范化。今后,省人大常委会将对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和相关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检查情况向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和相关政府通报,并在江苏人大网站上公布。
二要抓好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审查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关键。首先是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依法审查。审查要按照法定程序和工作流程进行,要认真、细致,考虑问题应当全面,不能走过场,走形式。第二是要运用好审查的两种形式,在审查内容上突出重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有被动审查和主动审查两种方式。一方面,对于公民、组织和其他法人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认真对待,依照法律、法规及工作程序的规定,每件审查建议都要依法登记受理,认真开展审查,慎重进行研究,妥善予以处理。审查处理的结果,要视情况以适当的方式答复提出审查建议的主体。另一方面,在没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审查建议的情况下,各级人大常委会也要主动地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重点选择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规范性文件,开展重点监督。第三是要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一项起步较迟的工作,可供借鉴的成熟经验不多。这就需要我们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勇于创新,积极探索备案审查工作的方式方法,不断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第四是要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既要突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专”的优势,又要发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统”的功能,做到既分工负责、又相互协作,既有分别审查、又统一扎口,相互之间密切协作,形成人大常委会内部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力,共同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三要抓好处理,增强监督实效。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把增强实效放在第一位。在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有违法、不适当的情形时,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要主动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调,提出修改或者撤销的意见,尽量由制定机关依法定程序自行修改或者撤销,减少不必要的社会影响。如果规范性文件确有违法、不适当的问题,需要修改或者撤销但制定机关拒绝修改或撤销的,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由常委会办公厅(室)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撤销。只有在上述程序履行完毕后,制定机关仍不修改或者撤销的,才启动常委会的撤销程序。对于合法、适当的规范性文件,我们也要旗帜鲜明地予以维护,并做好备案审查建议提出人等相关方面的工作。
本刊记者:监督法实施以来,尤其是2008年1月我省备案审查条例实施后,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备案审查,积极开展、稳步推进这项工作。借此机会,请您对进一步做好备案审查工作提几点意见。
朱主任:经过本届两年的努力,我省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我们必须继续努力,采取切实措施全面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不断开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新局面。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摆上重要位置。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监督法等法律、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学习,统一思想认识,为保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要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常委会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摆上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年都要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要明确分管负责的领导,定期进行工作研究,了解备案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将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中所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汇报。
二要加强机构建设,配备精干人员。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继续高度重视和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队伍的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为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打好组织基础。目前,十三个设区的市已经有八个市设立了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尚未设立工作机构的市人大常委会要切实采取措施,尽快将机构建立起来。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明确机构和专门人员开展这项工作,保证这项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条件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同时,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队伍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培养,为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供组织和人员的保障。
三要加强外部沟通,理顺工作关系。各级人大常委会具体负责备案审查工作归口管理的机构要切实加强同政府办公厅(室)、法制办的工作联系,及时交流备案审查的情况,沟通信息,共同研究有关问题,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与审查的衔接工作。同时还要及时掌握政府、下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情况,适时反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过程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督促制定机关及时改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质量。
四要加强理论研究,指导工作实践。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针对备案审查的范围、备案和审查的关系、审查的方式、标准及重点,如何切实开展好备案审查工作等问题,深入开展理论研究。通过理论研究,深化思想认识,指导工作实践,完善工作制度,不断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引向深入,走向规范。
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离不开政府的重视和配合。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要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报送备案的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确保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的要求及时报送。报送备案的机构要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查意见,完善规范性文件反馈处理机制。要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反馈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建设纳入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来抓实抓好。要与同级人大常委会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与同级人大常委会一起共同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