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从制度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当从建设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尽快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法律监督,履行好法律赋予人大的职责。
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要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的报备范围和审查的标准、重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凡是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对社会普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地方人大常委会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包括合法性标准和合理性标准两个方面。合法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来进行。合理性审查则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公平正义,是否符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所进行的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重点:一是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二是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
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一项崭新的工作,也是一项要求非常高的工作。必须按照监督法和我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地方性法规,积极主动地开展审查工作。
一是加强学习,努力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一方面要学习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另一方面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学习中央和省委有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战略部署。此外,还要吃透省情,掌握实际,不断研究备案审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是打好基础,不断完善备案审查工作制度。要编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流程图,清晰直观地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流程;设计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表、审查处理情况表等,建立备案审查文书制度、规范性文件报备通报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报告制度、规范性文件统计报告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审查建议处理制度等。 三是坚持原则,积极审慎地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既要积极也要审慎。一方面要坚持审查标准,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提出修改、撤消的建议。对有争议的问题务必研究清楚后,再作决定。另一方面要多与制定机关沟通,了解情况,反馈意见,充分协调,尽量达成一致认识,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