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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就业人员工资收入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3-10-16 16:47  来源:江苏人大网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为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就业人员工资收入情况的报告,社会委认真研究谋划,制定调研方案。8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宝娟带领调研组在宿迁开展专题调研,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意见建议。调研组还先后赴浙江、安徽学习借鉴两省在提高就业人员工资收入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在南京、苏州实地调研就业人员工资收入情况;召开全省就业人员工资收入情况座谈会,听取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等6个部门单位情况汇报,并就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举措进行了交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提升就业质量,提高就业人员工资收入,实现了经济增长、就业扩大、收入提高协同推进。

一是就业增收基础日益稳固。近年来,各地各单位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要求,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高质量发展,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明显提升,就业增收基础明显增强。推动产业发展。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技术改造等,以产业升级转型推动高质量发展,带动就业增收。2022年,全省生产总值122875.6亿元,其中,制造业增加值45832亿元、占GDP比重达37.3%(均位居全国首位),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指数达89.1,连续两年全国第一。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印发《江苏省“十四五”高质量就业促进规划》《关于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措施》等配套政策文件,促进经济发展及就业质量提升,为提升就业人员工资收入水平打下扎实基础。优化服务保障。召开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健全多元化专业化基层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就业失业统计监测调查制度,推进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和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为全省就业增收营造良好环境。上半年为2.92万名农民工追发工资2.9亿元。

二是工资收入水平持续提升。2018年以来,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连续五年上升。2022年,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28124元,比2018年增加了6176元,增长28.1%。其中,2022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达到121724元,比2018年增加了37036元,增长43.7%,比全国高7695元,在全国位次由第8位升至第7位(其中,排名前10位的分别是上海212476元、北京208977元、西藏154929元、天津129522元、浙江128825元、广东124916元、江苏121724元、青海115949元、宁夏114631元、重庆107008元);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达到71835元,比2018年增加了17674元,增长32.6%,比全国高6598元,在全国位次由第6位提升至第5位(其中,排名前10位的分别是上海104560元、北京104542元、广东77657元、浙江71934元、江苏71835元、天津67258元、海南65519元、福建65392元、西藏62927元、重庆60380元)。

三是薪酬分配制度愈益完善。近年来,各地各单位主动适应经济形势变化,不断加强宏观调控,构建工资分配规则秩序,推动工资分配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提高工资标准。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评估机制,适时适度提高不同类别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2280元居全国第四位,小时最低工资22元居全国第五位。强化柔性指引。建立健全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公开发布从业人员工资价位信息,引导企业合理调整职工工资水平。据抽样调查显示,企业就业人口占比较高的制造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从2018年的73574元提高到2022年的95554元,年均增长7.5%。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贯彻落实《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建立健全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工资收入分配协商协调机制,通过集体协商切实保护职工工资权益。2022年,全省签订企业集体合同12.2万份,其中工资集体合同11.92万份。

四是城乡收入差距逐渐缩小。近年来,省政府不断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0年6.7%,2021年10.7%,2022年6.3%)增速连续快于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9.7%,4.2%)增速和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8.7%,4.2%)增速,农民收入实现持续稳定增长。强化政策支撑。印发《全省促进农民持续增收行动计划(2017—2020年)》《农民收入十年倍增计划实施方案》,不断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明确重点富民举措、扩大农民就业创业等,全方位健全农民就业增收长效机制。强化产业支撑。培育10亿元以上县域特色产业199个,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201个,建设4个国家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以及71个国家农业产业强镇项目,让农民在产业发展中实现就业增收。2022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862元,比全国平均水平高12979元,位居全国第四位,较2021年增长5%。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486元,同比增长6.3%,城乡居民收入比缩小到2.11:1(其中,全国2.45:1、浙江1.9:1、安徽2.31:1),是全国城乡收入差距较小的省份之一。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全省就业人员稳收增收也面临着新的需求和困难。

一是就业整体形势仍然严峻。面对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和多重超预期困难挑战,全省经济发展弊端逐渐显现,就业总量受到较大影响。就业人员总数出现下降趋势。2019年,全省就业人员总数为4903万人,达到近40年来的最高值,其后开始整体呈现下降趋势,截至今年7月,全省就业人口仅4805万人,这反映经济恢复的基础尚不牢固,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持续凸显,保主体稳就业难度较大。产业发展影响就业人员收入。2022年,全省13个千亿元以上企业中,冶金、化纤企业8家,55个营收规模排名全国第一的行业,过半数为传统产业;全省生产性服务业占服务业比重约55%,与发达国家的70%左右相比还有差距,特殊的产业结构也导致全省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工资收入较高行业的就业人员占比不高。2022年,我省城镇非私营、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均明显低于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结构性就业矛盾影响人均工资收入水平。随着各地不断布局新兴产业,改造和升级传统产业,对就业人员技能水平提出更高要求,导致集成电路、网络安全、生物医药、电力装备、安全应急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高精尖、高收入领域出现招工难现象,同时,部分传统产业就业人员由于缺乏相应岗位面临求职难的困境,只能从事一些低工资收入岗位或者失业。

二是区域城乡协调发展不够均衡。2022年,全省认定农村低收入人口约107万人,主要集中在农村人口较多的苏北地区,全省苏南苏中苏北之间、城乡之间收入差距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与正在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浙江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方面,区域收入差距仍然明显。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例,2022年,全省各设区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苏州70819元)最低(宿迁30796元)比为2.3:1。从纵向看,2018年,全省各设区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苏州55476)最低(宿迁22918)比为2.42:1,虽然比值降低了0.12,但是收入差距的绝对值却增加了7465,呈扩大趋势;从横向看,2022年,浙江最高(杭州70281元)最低(丽水44450元)比为1.58:1,全省居民收入的区域内差异明显大于浙江,且最低值比浙江少13654元。另一方面,城乡收入差距仍然较大。2018年至2022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乡收入比差距连续5年缩小,从2.26:1减少到2.11:1,但仍高于浙江同期的2.04:1和1.9:1;同时,尽管全省农民收入水平持续增长速度高于城镇居民收入,但全省居民城乡收入差距绝对值从2018年的26355元扩大到2022年的31692元,呈扩大态势。

三是工资收入分配有待优化。近年来,全省工资决定和合理增长机制还不够健全,劳动、管理、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按贡献参与分配作用发挥不够。一方面,工资收入分配结构有待优化。比如,城镇非私营单位高于城镇私营单位。2018年至202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高于私营单位从30527元提升至49889元,绝对值差增加63.43%。再比如,以知识、技术、技能等为核心生产要素的智力密集型行业工资水平明显高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水平最高(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94303元)与最低(住宿和餐饮业56336元)比值3.45:1,高于2018年工资水平最高(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44766元)与最低(农林牧渔业43470元)比值3.33:1,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情况与非私营单位趋势基本吻合。另一方面,工资收入管理机制尚未健全。比如,工资收入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占比还不够高,2022年,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28124元)占人均可支配收入(49862元)56.3%,在绝对值和比值上均低于浙江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34177元)占人均可支配收入(60302元)56.68%;再比如,行业间工资收入增幅差距过大,2018年至2022年城镇私营单位中,平均工资较低的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工资收入增长缓慢,个别年份出现下降,5年增幅仅分别为12.07%和14.02%,而平均工资较高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金融业,5年增幅达到68.29%和113%。

三、几点建议

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在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不断优化产业和就业结构,提高就业人员工资收入和保障水平,为实现全省人民共同富裕打下更为扎实的基础。

一是助力经济整体回升向好,进一步夯实就业人员工资收入持续增长的基础。各地各单位要立足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产业发展与就业增收,进一步打牢就业增收基础。要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持续释放政策“红利效应”,推动各类惠企政策自动匹配、精准直达,及时出台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增量政策措施,不断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农业、制造业、服务业等就业提质扩容,培育就业增长新动能,为全省就业人员提供更多高报酬的就业岗位;培育数字经济就业新增长点,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高质量发展、高质量就业及高水平工资良性互动。要不断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扩大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优化就业增收环境。要不断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实现各级就业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就业人员自主选择高薪职业机会。要强化农民工、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帮扶,切实提高低收入群体增收能力,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失业登记、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岗位推荐、生活保障联动机制,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增强重点群体就业增收工作质量,不断增加低收入就业人员工资收入。

二是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进一步提升低收入行业职工素质和工资水平。2022年末,全省共有技能人才1450万人,其中高技能人才475万人,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比例达29.8%,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达32.8%,位居全国前列,但是仍有3000余万就业人员没有技能技术“傍身”,缺乏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提高工资收入的基础条件。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环节进一步探索研究、破除瓶颈梗阻,不断提升技能人才比例,提高就业质量,提升就业人员工资水平。一方面,聚焦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厘清现代化产业体系基本脉络,做好技能人才供需预测和培养规划,不断健全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完善技能导向的技能人才使用制度,构建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以道德素养为基础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厚植技能人才成长沃土。另一方面,围绕各地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需求,加大普惠性人力资本投入,统筹就业前职业教育和就业后技能技术再提升,深化“产教融合”“工学交替”等培养模式,积极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扩大公益性技能、就业培训等对低收入行业职工的覆盖率,不断提高低收入就业人员的个体素质、就业质量和工资水平。

三是强化城乡区域协调发展,进一步缩小苏南苏中苏北及城乡收入差距。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蓝图,要求着力推进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对城乡区域发展作出了更加长远、系统的战略部署和总体安排,为促进我省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更好地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指明了方向路径。一方面,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统筹实施城镇化和乡村振兴,不断完善劳动就业保障体系,扩大城乡居民就业,做到农民工与城镇居民同工同酬;不断挖掘农村优质生态环境、农耕文化资源、绿色农产品等特色优势,科学引导资本下乡、技术下乡,不断激活农村发展潜力和活力,壮大农业农村现代化经济发展,积极培育农村劳动者就业增收的新增长点。另一方面,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发挥苏南苏中苏北各区域比较优势,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坚持宜山则山、宜水则水,宜粮则粮、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的原则,引导各地结合实际走差异化、特色化的高质量发展之路,避免同质化、无序竞争;健全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加快形成苏南引领、苏中崛起、苏北赶超的区域发展格局,进一步缩小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导致的就业人员工资收入差距。

四是规范工资收入分配秩序,进一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做好做大“蛋糕”的同时,进一步分好“蛋糕”,要构建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一方面,各地各单位要结合经济发展状况,建立健全就业人员工资收入决定、增长和保障机制,不断完善包含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等多要素的薪酬分配制度,实行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增强就业人员活力;不断健全科学合理工资增长机制,持续提升工资集体协商效能,促进就业人员工资增长与劳动生产率增长相协调;不断加强执法维权和劳资纠纷矛盾调处,预防化解欠薪酬事件,保障就业人员的每一分“血汗钱”。另一方面,要做好工资宏观调控,不断健全最低工资调整机制,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对低收入劳动者的“提低”效应;不断强化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收入分配导向,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探索多种渠道增加中低收入群众要素收入,不断稳定和壮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不断提高对农林牧渔等低收入群体工资收入补贴,加大对信息技术、金融等高收入群体工资收入的调控力度,推动更多低收入就业群体进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形成与经济水平相匹配的橄榄型收入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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