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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课题优秀论文选】强化县乡人大行政执法监督的价值和路径
2024-11-20 15:18

启东市人大常委会 潘国红 桂国华 范雪飞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等职责的法定行为。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是行使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环节和基本内容。当前县乡行政执法行为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等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存在,不仅损害群众利益,也影响政府公信力、执行力。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行使监督、决定、任免等权力,其中包括行政执法监督权。目前,县乡人大对行政执法监督主动性不强,监督力度和效果欠缺,亟须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意识,完善监督制度和举措,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进执法手段和方式,提升执法质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县乡人大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价值意义

行政执法是政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运用国家资源管理国家、社会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是法律执行的重要阶段,高水平的行政执法是高质量的法律实施的关键。在我国,行政执法和司法行为均担负着法律适用和法律实施的职责和任务,但事实上,行政机关是主要的法律实施机关,行政执法是主要的法律实施途径,行政执法涉及范围广,执法主体多、执法依据多、执法案件多,执法裁量权具有一定弹性,且与人民群众利益关系密切。在我国,大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1]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质量既关乎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效,也关乎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法治政府建设和法治建设的“根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要求,强调法治建设的全面性、均衡性和统筹性,要求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强调“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将重点放在行政执法之上,释放出通过推进高水平的行政执法、高质量的法律实施,引领和带动法治政府建设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思路。[2]以高水平的行政执法提升法律实施实效,以高质量的法律实施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和法治建设水平,是未来一段时间内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性任务。

我国现有2800多个县级、约4万个乡级行政区,当前,县乡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基础差、任务重、难度大、薄弱性问题明显。受多种因素和条件限制,当前一些领域或地方的行政执法仍然存在失之于简单、失之于机械现象,存在着“逐利性”多头执法、“模糊性”交叉执法、“随意性”选择执法、“诿责性”怠于执法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对此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行政执法监督是国家机关、政党、人民群众,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层级之间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但从总体上看,县乡行政执法监督权威不足、力量薄弱、手段乏力、效果有限。[3]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基层乡镇、街道成为行政执法体系中最为基础、执法频率最高,也是执法能力最为薄弱、行政争议最为集中的环节[4],导致法律权威受到损害,行政败诉、涉法基层信访增多(见附表)。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工作情况通报,全年乡镇政府、街道办一审败诉案件848件,同比增长近一倍,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总数的51.43%;全省行政机关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导致的一审败诉案件106件,同比增长43.24%,其中县乡两级行政机关因不依法履职败诉案件88件,占比超过此类案件总数的八成。去年江苏审结“民告官”案件近3万件。[5]行政执法工作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人民群众。行政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等问题,降低了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法治政府建设成效,影响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

某市(县级)近3年来行政复议应诉情况统计表

行政复议

行政应诉

审结数

纠错数

纠错率

审结数

败诉数

败诉率

2020

80

16

20%

190

30

15.8%

2021

141

28

35.7%

293

60

20.5%

2022

129

19

14.7%

269

29

10.8%

县乡人大作为基层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政权的重要基础,法律赋予其全面履行监督和促进县乡依法行政的职责,它是以人民作为后盾、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的国家权力的监督,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民主权利。县乡人大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在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具有这样几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权威性。人大的行政执法监督是宪法和监督法赋予的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体现国家意志,具有权威性。二是法律性。人大行政执法监督按照法律规定实施,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具有严格的规范性。三强制性。人大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机关有接受人大监督的义务,而没有拒绝接受人大监督的权利,人大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形成的决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有关机关和个人必须执行。四是民主性。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和专门机关监督作为行政内部监督的主要形式,但往往存在开放性和公众参与不够问题,导致公正性、有效性不足[6],而人大行政执法监督由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行使的,形成的决议、决定,由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讨论、民主决定,直接代表人民意志。县乡人大充分、精准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权,能对行政执法形成有力、有效的外部约束和规范,在促进基层法治政府建设中其作用不可或缺。

目前,县乡人大普遍比较注重财政、经济、民生、司法等方面的监督,对行政执法监督意识不强,缺乏主动性,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很少有行政执法监督内容,人大代表对行政执法监督的知晓度、参与度不足。人大对辖区内行政执法的总体状况、主要问题、现实成因缺乏准确全面了解,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深度不够,讲优点成绩多,讲缺点不足少,发现行政执法问题线索机制不健全,难以发现行政执法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监督意见过于宏观和原则,也缺乏跟踪问效,常常是“雷声大雨点小”,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和效果欠缺。行政执法个案监督很少涉及,对人民群众信访反映的执法随意、办案不公的个案调查研究不够,多采取一般信访转办程序“一转了之”,很少启动人大监督程序。人大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必须有一支专业性较强的监督队伍,县级人大一般由法制委员会承担,但法制委员会普遍没有单独的机构编制和人员,委员多为兼职,履职时间缺乏,专业监督能力不强。审判、检察、监察、复议等是专事行政执法监督的机关,人大强化专门机关职责的针对性监督措施不多,司法裁判、公益诉讼、行政复议等对行政执法的制约、纠错等功能未得到全面协同发挥。[7]在乡镇人大,相对专业的监督队伍和人员更是缺乏。

二、启东人大行政执法监督的实践探索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监督意识不断增强,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向往更强烈、要求更高,反映在行政执法方面要求执法必须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既要讲公平又要讲效率、既要严格又要人性。人民群众的这些需求,对行政执法及其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亟需行政执法机关努力提升执法水平,也需要大力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近年来,启东市人大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实现决定与监督结合,严格依法监督与创新监督方式结合,宏观监督与微观监督结合,弥补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不足,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

(一)出台决定,对执法能力建设提出要求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努力打造更高水平法治启东,2022年9月启东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全面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的决定》。《决定》共分8个部分,分别从体制机制完善、执法队伍建设、执法行为规范、执法文明程度提高、执法监督、执法责任和激励机制等方面明确行政机关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的具体要求。理顺体制机制,明确市城管部门对镇(街道)综合执法局的行业指导监督责任,建立市镇(园区)两级行政执法指挥协调机制,加强基层综合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行政执法具体职位职责规范,加大执法人员、经费、资源、装备等向基层倾斜力度,推动执法重心下移。突出队伍建设,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所有执法人员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法律法规知识、执法技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加强全景式、全流程执法现场模拟训练和比武练兵,完善行政执法人员退出机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凸显文明执法,落实违法行为免罚轻罚清单制度细化完善“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方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文明规范,做到执法过程宽严相济、法理相融。

《决定》出台后,人大常委会持续关注《决定》实施情况,2023年11月,专题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决定》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同时,推动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通过组织人大代表听取工作报告、视察、调研等形式,推进《决定》贯彻落实。

(二)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调研等形式,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2019年3月,人大法制委员会组织开展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调研,形成调查报告。调研发现,“民告官”案件始终处于高位,行政管理对象依法维权意识持续增强;复议应诉案件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呈扩大化趋势,案涉争议愈加复杂;公安、人力资源保障、征地拆迁、城乡规划、市场监管等领域矛盾纠纷凸显,争议焦点、热点和难点领域相对集中。针对部分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答辩和举证质证不规范、基层综合执法改革后区镇承接能力不足、部分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不严格、不规范问题依然存在,提出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加强府院联动,不断加大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力度;调优配强司法所法制审核人员,把好区镇法制审核关等意见和要求。

2020年4月,人大常委会会议专题听取市政府关于《行政诉讼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针对行政诉讼案件增长快、行政诉讼败诉率处于高位、法律适用能力亟需提高等问题,提出审议意见。审议意见要求,加大学习和培训组织力度,不断增强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法治意识;进一步强化程序公正意识,严格规范执法程序,杜绝漠视程序、遗漏程序、合并程序、颠倒程序等情况发生;完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立行政机关败诉考核机制;加大行政纠纷实质化解力度,从源头上减少行政案件的发生。

(三)开展专项工作评议,广泛征集群众意见诉求

2022年2月—9月,启东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文广和旅游局、应急局、交通局等8个重点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专项评议。评议分“启动—调查—评议—整改”4个阶段。在调查阶段,8个评议工作小组分别围绕8个被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专题调研,调阅检查近2年来8个被评部门行政执法案卷,最后形成8份专题调研报告,供人大常委会会议评议时参考。集中评议后,整理汇总代表评议意见,以条目式“问题清单”形式形成意见交办单,8个被评部门的“问题清单”共列出问题110多条。9月,人大常委会会议对8个被评部门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审议,并开展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将作为机关效能考核重要依据,直接与年终部门星级评定挂钩。

评议活动采取上下联动方式进行,各镇人大和园区、街道人大工委均组织代表通过走访被评部门服务对象、座谈、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倾听群众呼声,多途径了解被评部门执法工作情况。在此基础上,召开评议会议,代表交流评议意见,对被评部门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归纳整理形成书面评议意见,作为人大常委会评议参考。

(四)开展案卷质量评查,近距离接触执法案件

案件质量评查,指的是通过对办案程序、庭审过程、法律适用、审理结果、文书制作以及卷宗归档等方面的事后监督,查找分析存在问题,规范办案司法行为,以此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公正司法。启东市人大常委会在跟进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完善内部办案质量评查机制的同时,积极引入外部评价机制,会同司法局组织人大代表、人大法律咨询专家组成员、法律专家、检察机关专业人员等开展案件质量评查。评查严格依照DB 32/T4181—2021江苏省地方标准《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及评查规范》,通过个人评查、小组评定、统一评分、集体合议等程序综合确定评查结果,确保评查结果公平公正。

2022年2月—9月,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专项工作评议时,调阅检查近2年来8个被评部门共100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共发现问题70多条,主要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未能体现据以从轻、减轻或从重等自由裁量的细化情节;调查取证程序不严谨不规范,证据材料有瑕疵;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不严格,特别是音像记录资料入卷偏少;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流于形式,法制部门负责人无具体审核意见;文书制作不规范,案情表述过于简单,以事说法、释法说理欠缺;等等。后评查组形成案卷质量评查报告,并予以交办。

2023年5月,在各行政执法机关报送的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涉企类行政处罚案卷目录中随机抽取市场监管、交通、应急、文广、卫生、消防等重点民生领域与企业有关的案卷进行集中评查。2023年8月,在专题听取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情况报告前,随机抽取公安局、司法局3年来已办结的30件案件进行评查。评查发现执法资格未在卷宗内明示、卷宗装订不规范等问题,反映出一些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还未精准落实到位,执法办案人员法治意识、法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期待还有较大差距。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评查组以监督意见书形式通知有关单位,要求各有关单位做好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进行反馈。同时要求各执法机关举一反三,找准问题症结,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三、县乡人大行政执法监督的完善路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这些新精神新要求对行政执法及其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当前,启东市人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不断加大,监督形式不断拓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实践中还存在行政执法监督系统性精准性有效性不够、监督专业化水平不高等问题,人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和实效与法治建设、公众期盼还有一定差距,必须进一步提高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重要意义的认识,优化监督路径和措施,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不断提升新时代人大行政执法监督质量和水平。

(一)健全人大行政执法监督常态长效机制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健全执法监督常态长效机制,推动县乡人大行政执法监督由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向法定化、制度化、常态化监督职能拓展。严格落实同级政府每年初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制度,将上一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审查情况,执法机构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情况,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情况,行政违法和执法不当行为查处情况,行政执法工作绩效和存在问题等作为法治政府建设重要内容一并报告,接受人大和人民群众监督。

拓宽和畅通信息来源渠道,解决与执法机关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知情权是行使监督权的基础。要建立完善人大与执法机关的日常联络沟通机制,加强信息互通交流,联合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共建统一的执法监督信息平台,对重大行政处罚和强制案件、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执法转刑事侦查等案件,进行全程、实时、动态监督,拓展人大行政执法监督新路径,实现从单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到监督经常化转变。司法行政部门及时将包括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和行政拘留等三种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数据传送人大和检察机关,增强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法衔接”的监督效果。[7]

(二)增强人大行政执法监督精准性和有效性

突出监督重点。围绕人民群众关联度大、执法适用频率高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常用法律,以及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开展监督,监督推动执法机关完善权责清单,规范行政行为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厘清职责边界,推动乡镇政府全面梳理和补充完善执法权责清单,以适应城市化进程加快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的推进要求。监督推动执法机关健全执法全程记录制度,加强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监督推动政府及执法部门建立健全标准化“办案流程”,执法机关细化、量化行政处罚、强制和许可标准,压缩执法“弹性空间”,减少执法随意性、不平衡性。监督推动执法机关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职业化建设,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监督推动行政执法责任落实机制建立和落实,严格对违法、不当、不作为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推动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奖惩、晋升、年度考评等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创新监督方式。用好、用足、用活法定监督方式,除采取听取审议工作报告、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备案审查等常规手段外,要针对人民群众关注热点以及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问题,及时采用质询、询问、罢免职务、撤销决定等法定刚性手段,增强行政执法监督刚性和力度。强化行政执法专项评议监督,评议执法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并将评议结果纳入党委政府对行政机关年度综合绩效量化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行政执法案件评查机制,每年随机调取行政执法案卷,从主体、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程序、告知权利、自由裁量、文书格式等方面开展评查,加强对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的检查,特别是对群众不服行政立案、决定和执行的案件评查,提出评查意见。

坚持问题导向。有错不纠,对问题不监不督,并不是监督的本意。对监督者来说,找不出问题本身就是最大的问题,行政执法监督也是如此。将人大行政执法监督与具体问题、具体案例相结合,深入实践,深入基层,采取明察暗访、民意征集、问卷调查、观摩庭审、案卷评查等方式,善于发现“有法不依”“违法不究”问题。调研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以“问题清单”方式列出发现的问题和案例。人大行政执法监督不是为了监督而监督,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要完善跟踪监督机制,在专项工作审议、执法检查后的整改监督上持续发力,通过“监督—落实—再监督—再落实”,形成闭环,一督到底,务求实效。

(三)推动行政执法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有效运行

人大监督作为一种外部监督,无法对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行为都及时监督到位,关键是要推动行政执法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有效运行,推动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强大监督氛围,让行政执法在运行过程中有所忌惮,在法治和民意轨道上良性运行。树立监督工作“一盘棋”理念,加强与行政执法监督职能部门横向协同,注重发挥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的作用,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审计、统计等等各种监督力量之间的贯通协同,形成整体监督合力。

促进执法机关内部工作和监督制度健全完善和严格落实,不断规范执法行为。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即随机抽取监督对象、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情况及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监督模式。2017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三个关键环节,对监督执法、规范执法具有基础性和突破性作用。要加强“双随机一公开”“三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以及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集体讨论、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推动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的程序化规范化,防止因程序违法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政府公信力。推动文明执法,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加强对执法机关层级之间的监督和专门机关的监督,推进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效运行。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行政机关对属下级行政机关,专门监督机关、主管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8]行政执法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在防范和纠正行政执法权违法与不当行使、促进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提升、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地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是对公职人员及其具体行为的监督,相对比较具体、刚性。县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形式,推进行政监察工作更加规范高效。针对县域行政争议选择复议率低、复议结果维持比例高等现象,人大要监督行政复议机关深化“阳光复议”工作,推进网上行政复议受理、审理、送达,推进复议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实现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政府系统内部目标。

推进行政执法的司法监督。行政诉讼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法定渠道。县级人大要着力监督审判机关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促进法治政府建设。2015 年5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为基本诉讼制度。人大应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行政应诉职责,促进“关键少数”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提升。建立健全司法建议落实反馈制度,发挥司法建议在弥补执法弱项、减少行政纠纷中的重要作用。监督推进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四大检察”之一,是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行政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其改正”。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属于“对监督的监督”,人大应加大对行政检察工作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行政检察、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决定等方式,推动检察机关全面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升行政公益诉讼和行政检察成效。监督推动检察机关加强对违法行政行为个案的法律监督,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及时督促纠正执法乱作为、不作为等情形。

(四)提升人大行政执法监督专业化水平

加强人大法制委员会组织机构建设。人大专门委员会作为人大的专门性常设工作机构,承担着协助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任务。要在人大法制委员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加强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配备,保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一个明确的工作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保障日常工作正常开展,解决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名无实”问题。专门委员会有效履行职能,基于组成人员的议事水平。要选优配强人大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保证大部分委员熟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提高组成人员专业能力与专门委员会的匹配度。人大法制委员会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特点,认真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好专门委员会履职活动,用足用好法定职权。

注重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业人大代表作用。常态化组织执法监督专题培训,科学设置内容,创新培训方式,通过进修、研修、邀请专家学者专题讲座等方式,重点围绕法律法规适用和执法监督业务进行解读、辅导,同时大力提倡自我学习、自我提高,推进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优化知识结构,提升专业能力和履职水平。重视发挥具有司法、执法经验和法律服务职业经历的人大代表作用,设立人大代表行政执法专业监督小组,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调研视察、执法检察等监督活动,多吸收专业人大代表参与,提升发现问题、纠正问题能力。选择社会上有丰富工作经验、在专业工作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人士,建立人大执法监督专家库,为执法监督提供专业支持。加强对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行政执法监督的联系和指导,通过邀请列席会议、组织业务培训、现场交流、参观考察等形式,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等工作,不断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水平,提升乡镇、街道执法质量和效能。

扩大公众对人大行政执法监督参与。健全公众参与行政执法评议监督制度和机制,通过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组织视察调查、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行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等渠道和形式,扩大公众参与人大监督议题选定,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和要求。人大调研视察、执法检查时,采用明察暗访、座谈交流、随机走访等方式,近距离了解掌握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对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执法行为,充分运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形式,协调检察、监察机关和相关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提升人大监督的回应性和灵敏度。认真办理人民群众行政执法方面的来信来访件,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推动信访问题办理解决。

参考文献:

[1]袁曙宏.:《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载《光明日报》2013年11月27日。

[2]杨伟东:《以高水平行政执法引领带动法治政府建设》,载《法治日报》2022年12月2日。

[3]胡仕林、马 瑶:《行政执法监督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载《政法学刊》2020年第2期。

[4][7][8]费海新:《县乡人大监督行政执法问题调查与现实进路》,载《人大研究》2020年第10期。

[5]顾敏:《去年江苏审结“民告官”案件近3万件,乡镇街道败诉率高》,交汇点新闻2022年5月11日。

[6]林晨、朱威杨:《人大监督行政执法的基层实践——基于温岭人大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评查的实证分析》,载《法治论坛》2015年第2期。

[9]陈奇星、罗峰:《略论西方国家的行政监察机制》,载《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3期。

(作者系江苏省启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本文是作者主持的2023年度江苏省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研究课题项目“关于强化基层人大行政执法监督价值和路径的研究”[编号:2023B031]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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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地址:江苏省启东市世纪大道1288号 启东市人大常委会(邮编:226200,电话:13606283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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