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 孙耀灿 丁卫平 叶兵 陈爱芳 江浚清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投入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福祉、完善城市功能等方面的建设项目,这些项目往往投资规模较大、公益性较强、社会关注度较高。政府投资项目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载体和动力,是社会总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资金是地方政府预算的重要内容,是地方人大管好人民“钱袋子”的监督重点。如何推动政府投资行为科学规范、项目建设提质加速、投资效益不断提升,需要地方人大不断研究思考、探索实践。
一、人大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政治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普遍具有公共性、公益性、普惠性特征,关系到老百姓的交通出行、医疗保障、文化教育、健身休闲、人居环境等等。这些项目何时实施、怎么实施、实施效果怎么样?老百姓非常关注。人大只有广泛深入地参与到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与实施过程之中,真正为民代言,为民行权,才能更好地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身边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时代使命
近年来,党中央先后就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加强人大对地方政府债务监督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政府投资属于地方政府的重大决定事项范畴,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是财政性资金,属于重大投资项目支出预算,也属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范的重要方面。人大加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体现了与时俱进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政治担当,是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拓展支出预算监督重点、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源头管控的必要举措。
(三)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是履行法律赋予人大的法定职责
我国宪法、监督法、预算法、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审查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加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政府投资作为一项重大政府职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既是实施宏观调控、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也是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扩大有效投资的有力抓手,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以及补齐发展短板、优化供给结构、增强发展后劲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地方人大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有助于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促进政府投资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效益最大化,为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二、泰州人大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的生动实践
近年来,泰州市人大常委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全国人大一系列决策部署,认真学习各地经验做法、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建立监督办法、健全监督机制、强化全过程监督、深化监督结果运用、凝聚各方力量,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查监督方面不断探索实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做法:
(一)完善监督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做到督之有据
制订修订监督办法。2018年下半年,市人大常委会在学习借鉴外省人大做法、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监督办法讨论稿,专题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2019年1月,泰州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泰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办法(试行)》,《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政府报告的内容、时间和方式,明确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点、程序和方式。《办法》的出台为人大开展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和工作指南。2022年4月,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在总结前几年工作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新情况和新要求,与时俱进对监督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工作坚持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以提高监督实效性和操作可行性、推进监督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为导向,进一步拓展了监督范围,突出了监督重点,细化了监督内容和要求。
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为了进一步落实落细《监督办法》,对监督过程中各环节组织程序、项目监督责任、年度节点任务和具体工作要求等通过内部制度进行了细化明确,形成一套内容详细、分工明确、要求具体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工作机制。一是明确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的范围。包括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非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年初市人代会票决的市级政府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以及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时进行监督的项目。二是制定重点项目跟踪监督操作规程。进一步明确跟踪监督重点项目的遴选程序、任务分工、监督程序、时间安排等,进一步细化了跟踪监督的具体要求。三是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方案中对常委会确定的年度重点项目相关工委分工、监督内容、组织方式、时间要求等进行细化分解。方案经常委会主要领导审批后发至各工委执行。四是将政府投资重点项目跟踪监督工作列入常委会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照时间节点高质高效完成,切实提高监督成效。
(二)坚持全过程监督,强化跟踪监督,做到督之有力
提前介入草案编制,把好项目计划初审关。每年11月份,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下年度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安排情况通报会和座谈会,听取发改部门汇报年度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草案内容等情况,就项目计划草案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12月份,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投资评审专家,通过走访调研、查看资料、现场视察,对拟新开工项目计划安排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总体计划草案审查主要看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否聚焦群众期盼民生需要、项目资金是否落实等情况。重大项目主要从立项必要性、工程可行性、投资效益性、筹资合规性等四个方面27个指标要素情况进行逐项审查,重点了解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情况、项目的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资金来源情况。凡是资金来源落实不到位、土地要素保障不到位、年度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为2月份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年度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把好初步审查关。
强化过程跟踪监督,把好项目计划执行关。根据修订后的《监督办法》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遴选部分项目作为年度跟踪监督的重点项目。这些项目既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也有民生实事重点项目;既有市级财政资金直接投资的项目,也有通过制定资金平衡方案和政府债券投资的项目,还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既有往年结转的未完工项目,也有当年新开工项目。对重点项目的跟踪监督,主要做了以下几点工作:一是实行月度报告制度。市发改委每月将重点项目工程进度和存在问题以表格和简报形式报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市财政部门每月报送项目资金拨付情况。预算工委建立项目实施情况监督台账,定期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驻会委员报告。二是开展季度跟踪监督。每季度采取视察现场、听取汇报、微调研等形式,组织开展重点项目推进情况跟踪监督,并形成跟踪监督意见提交市政府研究处理。每年8月份,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上半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听取跟踪监督的重点项目实施情况。三是建立计划调整机制。《监督办法》规定:“市政府认为确需调整(包括暂缓实施)的重大项目及单个项目投资额调整达到5000万元或者调整比例达到20%的重大项目,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市政府提出年度拟调整计划后,预算工委按照审查程序,组织对计划调整情况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报告,报常委会审查批准。
加强项目投资效益性监督,把好项目绩效关。一是推动政府建立后评价制度。根据人大审议意见,市政府先后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污水管网项目和道路提升改造两个经常性实施项目开展了项目后评价工作,及时总结项目实施的经验和不足,为今后编制项目计划以及选择储备项目提供借鉴参考。二是推动项目早结算、早投用。调研发现,一些政府投资项目由于提交资料不及时不完整等原因,导致长期未完成审计结算工作;部分已竣工项目未能及时投入使用,直接影响了投资效益。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建议全面梳理已竣工验收未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项目情况进一步明确时限要求,有效解决部分项目资金沉淀、资产未按规定入账核算等问题;全面排查已竣工未投入使用的项目问题症结,研究提出解决措施,推动项目尽快投入使用,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三)丰富监督形式,提升监督刚性,做到督之有效
开展满意度测评,强化结果运用。每年2月份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上年度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汇报,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逐一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公布。为加强测评结果运用,强化监督的刚性,防止“一评了之”,对不满意票数较高的项目自动列为年度跟踪监督重点项目。每年8月份主任会议上,不满意票数较高项目主管部门情况对项目建设情况和人大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作专题汇报。
实行监督意见清单制,提高落实效果。人大常委会召开后即以清单形式向市政府反馈审议意见和跟踪监督意见,既指出共性的问题,提出面上的建议,也根据各重点项目实施情况,逐项指出当前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具体建议;既包括当前迫切需要改进和解决的问题建议,也包括需要长远统筹和规划实施的一些建议。2022年根据调研审查情况,共提出监督建议36条。市政府高度重视人大审议意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审议意见落实工作,对照问题清单和建议清单,逐项制定处理清单37条,明确整改责任部门,强化进度目标任务。预算工委根据处理清单制定督查清单,形成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闭环监督。
开展专题询问,增强监督刚性。为了切实推动政府投资建设更快更好实施,2021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对2021年上半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开展专题询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会人大代表围绕市委工作的重点、老百姓关心的热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堵点,对10个项目实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现场询问,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到会应询表态。询问不避重就轻、不遮遮掩掩,奔着问题去,跟着问题走,迎着难题上。既有事先准备好的问题,也有结合答询情况的追问,力求抓住麻筋,点到穴位。会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问题清单形成书面整改方案,做到有询问、有答复、有行动、有成效。
(四)凝聚多方力量,形成监督合力,做到督之有方
1.相关工委共同参与。预算工委在审查预算草案时将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情况作为审查重要内容之一。教科文卫、农业、环资城建、社会等专工委在相关部门申报项目计划时就及早介入,对联系部门拟实施项目的前期工作情况开展调研。每季度组织重点项目视察调研,跟踪项目实施情况。
2.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和专家作用。为了更广泛、深入的了解基层和群众对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在每一次组织监督活动前,组织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提前开展项目微调研,广泛深入听取民情民意,收集第一手资料。同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直接参与集中视察和座谈调研等活动,每年组织近50人次参与监督。坚持“专家”与“行家”相结合,聘请审计、自规、国企等部门专业人员,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审查专家组成员,共同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监督。
3.充分运用审计结果。建立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联动机制,同向发力,同频共振,形成监督合力。审计部门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情况作为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工作的重点内容,定期通过预算联网系统报送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情况。联合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促进问题及时有效整改。
4.市区联动协同监督。目前我市所辖6个市(区)人大中,泰兴、兴化、海陵、姜堰等4个地区制定了相关监督办法,把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工作列入年度监督议题。靖江、高港2个地区在开展预算审查监督时,把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作为监督重点内容。由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大多分布在海陵、高港、姜堰3个区,区级人大财经工委还协助市人大联系代表参与监督、深入基层走访群众、广泛听取民声民意。
三、泰州人大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的启示与反思
泰州人大通过5年多持续深化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在履行人大监督职责,发挥人大监督作用,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地落实上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一方面推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更加规范有序、重大决策更加民主科学、项目计划执行更加严格有力、政府投资效益逐步提升、政府债务风险有效防范,另一方面人大自身监督工作无论是在方式、程序、内容,还是在监督实效上都有了根本性的转变和实质性的突破,主要表现在:
一是实现从一般监督到专题监督的转变。以前泰州人大只选择2-3个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作为年度预算审查监督的内容之一,开展细化审查,不作为单独议题形成专题审查报告。2019年人大常委会制定监督办法后,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列入常委会年度监督议题,每半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预算工委开展专题调研和审查,形成专题审查报告。
二是实现从程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并重的转变。泰州人大在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中,通过聘请专家开展专业审查、组织人大代表视察项目现场、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深化细化审查等途径,对项目前期工作深度、项目实施进度、项目现场管理、资金筹集使用等方面开展实质性监督,为常委会审议通过工作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票决重大投资项目计划等程序性监督打好基础,做到实质性监督与程序性监督并重。
三是实现从事后审查向全过程审查的转变。起初泰州人大是选择1-2个已完工项目进行事后审查。监督办法出台后,将项目计划编制、决策、执行、竣工等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实施情况作为监督的内容。特别是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前延监督,防止项目因不具备当年开工条件、决策不科学而仓促立项导致实施进度缓慢等问题;加强项目完工后工程结算决算完成情况的延伸监督,避免因决算时间过长导致资金迟迟不能拨付、项目资产不能及时入账等问题;加强项目交付使用后的后评价监督,全面评价项目实施的综合效益,为今后类似项目实施提供借鉴参考。
四是实现从定性化向与定量化相结合进行审查监督的转变。政府投资项目投入资金数额和决策风险大、民生关联度和社会关注度高,泰州人大为了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确保表决结果公正客观,一方面每季度都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当面询问项目建设情况,充分感受施工现场气氛;另一方面要求项目主管部门以表格形式把每个项目的概况内容、立项依据、评估论证、资金来源、预期效益等各方面的情况,通过27个要素指标进行详细介绍,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做到心中有数,按好庄严神圣的表决键。同时,常委会上对政府重大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和计划执行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对项目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进行量化考评并及时反馈考评结果。
五是实现从工作推动向制度性设计的转变。以前人大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监督什么、怎么监督无章可循。2019年出台监督试行办法,2022年继续修订监督办法,把成熟的做法固化为制度保障。通过每月了解工作进度、每季度开展现场监督活动、每半年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年度进行满意度测评和审批年度计划,实现人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的制度化和常态化。政府部门根据人大审议意见和跟踪监督意见,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建立 “审批分离、双线推进”机制运用、“三函”预警工作机制,优化重点城建项目考核办法,不断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从前期工作、决策、实施、融资、监管到考核、评估等环节的权责分明、要求具体、责任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六是实现从为民做主向由民作主的转变。虽然政府投资项目多为民生项目,但相当一段时间政府投资哪些项目、项目建设多大规模、建设周期多久,一般都是政府部门经过相关程序闭门研究确定。现在政府及相关部门也能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在广泛收集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遴选后再进入相关程序研究确定。更重要的是根据人大监督办法的规定,需要经过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才能正式实施。人大在审议批准前通过组织人大代表广泛征集民意、反映民愿、汇聚民智,形成计划审查报告和计划批准的决议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批准。
与此同时,我们也深深感受到,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工作,一要明确监督定位。人大和政府虽然分工不同、职能不同,但同在党委的领导下,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一致的。地方人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监督,要遵循与党委中心工作“合拍”、与政府整体部署“合力”、与人民群众愿望“合心”的原则,通过多轮次、多环节、多形式,加强与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对接、磨合调整,促进市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有机统一,既防止“人大决定在市委决策之后”的被动,也消除了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投资项目人大揽责之嫌”的顾虑。通过履行法定程序,把人民群众的愿望转化为政府的自觉行为,把党委的意图转化为全市人民的共同行动。二要致力改进工作。积极顺应社会和群众对人大监督和政府工作的期待,充分考虑政府开展工作的现实条件,在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审查监督意见。既纠错纠偏,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职责;又给力加油,推动解决影响政府有关部门工作开展的困难和问题。如针对以往存在的前期工作与项目立项谁先谁后相互牵制,导致项目主管部门不积极、工作经费无保障、前期工作不深入等问题,建议市发改部门增加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审批环节,市财政部门建立前期工作经费申请和支付程序,实现项目建设流程的再造。针对一段时期由于实行建管分离导致的建管分割、沟通不畅、协调不力、配合不够等现象,建议市政府成立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中心,配齐配强专业队伍。三要加强沟通联系。通过多个层面、多种方式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交流,着力引导政府正确认识人大监督既是制约和规范,同时也是关心、帮助和支持,督促政府及有部门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人大意识,积极配合人大监督工作,将人大监督作为改进工作的重要动力。
虽然我市人大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还较多体现为程序化和形式化监督,监督职能和作用还没有能够充分发挥出来,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和问题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法律依据不够充分。尽管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预算法,从不同层面赋予了地方人大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预算安排以及重大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但对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行使监督权,规定得比较笼统和原则。到目前为止,国家层面没有出台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专门法律,部分投资管理的规定散见于《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中。2019年实施的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作为我国政府投资的首部行政法规、投资建设领域的基本法规制度,但在加强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统筹管理等方面缺乏相应的规范指导,对于政府投资采取补助、贴息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没有予以清晰界定,也没有明确在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等前期研究环节对于工程咨询的相关要求。即使我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办法,但效力层次不高,监督力度有限。与计划、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的审查监督相比,深感地方人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审查缺少上位法的支撑,缺乏具体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二)监督力量比较薄弱。政府投资项目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地方人大预算工委法定议题多,监督任务重,人手偏少,人员数量和专业素养与审查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很难依靠自身力量对政府投资项目形成实质性的监督。地方人大代表中同样缺乏专业人士,仅通过视察、听取审议工作报告等方式难以进行有效监督。虽然通过成立专家库、借助审计力量等形式来强化监督力量,但由于参与的专家存在审查时间、专业能力、个人精力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也很难进行详细审查。同时审计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审计结果一般也需要经政府同意后才向人大报告,这一体制性的障碍也使得人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难以向纵深推进。在项目征集过程中,虽然也多方面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但由于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和渠道不顺畅的问题,达不到全流程参与监督的广度和深度。
(三)监督深度需要拓展。由于缺乏专业性和自身力量的不足,目前地方人大监督的重点主要还集中在工程立项决策程序的监督、工程实施进度的监督、工程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方面。而对工程立项决策的合理性、工程规划设计的全面性、工程预算编制的精准性、招投标全流程的合法性、施工管理全过程的有效性、把握重大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的准确性、工程交付后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有效性等方面还未能开展监督。
(四)监督刚性有待增强。虽然监督办法明确了监督形式和责任追究条款,但是一般很少采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对于政府提交审议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只要没有明显的原则性问题,一般都会顺利通过。对调研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问题,一般只能建议政府部门整改,不会进行处理和问责,人大与纪检监察等部门,还没有建立起规范的监督制衡机制,监督的刚性总体比较欠缺。
(五)后评价监督不够。当前政府投资项目还论证不够充分、前期工作不够深入、现场管理不够规范、投资效益有待提升等问题,对项目的实施情况缺乏整体性绩效评价,虽然人大也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执行项目后续评价制度,但是实际工作中,项目后评价工作还处于探索之中,对评价内容、方法、指标等缺乏研究,尚未形成比较完善的评价指标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项目管理水平的提升以及项目事后控制和监督作用的发挥。
四、地方人大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的思考建议
从宏观经济发展趋势看,高速发展的时代已经过去,未来政府投资与宏观经济一样,都将呈现平稳增长的新常态。地方政府要立足自身发展的功能、目标与定位,统筹兼顾需要与可能,坚持尽力而为与量力而行,科学制定投资计划,切实增强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性功能,发挥投资对经济发展的关键性作用。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是人大职责所需、形势所趋、群众所盼,地方各级人大必须要顺势而为、乘势而上,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构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科学的监督模式,完善有效的监督方法,汇集精干的监督力量,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持续深入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发挥人大监督职能作用,真正实现地方人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
(一)进一步健全监督法律体系。一是人大积极参与政府投资立法。基于目前我国有关政府投资监督方面大量的法律空白,需要补充修订监督法、预算法相关条款,细化对政府投资的监督,界定投资范围,明确监督程序、方式,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条件成熟时出台政府投资监督综合性的专门法律,为地方人大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监督和评价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二是加强人大对行政部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避免行政部门为了自身利益而有意制定有关条款,防止行政部门想方设法规避人大的立法审查和监管。三是组织开展《政府投资条例》执法检查。《政府投资条例》颁布已近5年,有必要对条例执行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性执法检查,通过上下联动方式组织对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深入系统的检查督查,进一步促进各地政府及部门增强法治意识,依法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二)进一步完善监督工作机制。一是建立民意收集制度。由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通过数字人大系统、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借助问卷调查、公示、网络投票等多渠道,组织广大人大代表深入人民群众之中,广泛收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一方面增加项目的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提高项目决策阶段的公开透明度,形成人人参与立项决策和监督实施的氛围;另一方面督促政府和各部门认真执行人大决议决定,推动项目建设的进度和质量。二是建立第三方论证制度。重大项目建设投入大、风险大、影响大,必须进行多方论证、权衡。政府及其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调研论证,容易被不正确的政绩观和领导意志代替。人大建立第三方论证制度,通过听取有专业背景的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的意见,以及专业公司对重大建设项目的专业性论证,可以提出更加客观、科学的参考意见。三是建立项目决策听证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听证制度,对提高政府投资的透明度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以及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实行听证制度是一项非常耗时和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的工作,目前只是需要针对一些投资规模大、有可能对公众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决策事项进行听证。人大可以明确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为听证组织机构并负责召集。制定好听证工作方案,明确听证的事项、具体内容、时间安排、听证参加人等内容。四是健全绩效评价机制。继续督促政府建立和实施科学的项目后评价机制和结果反馈机制,对已建成项目不能“一审了之、听之任之”。在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地方人大要及时跟进,参与项目的验收过程,采取组织专业代表调研评议、引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更重要的是,充分发挥绩效评价结果的作用,利用绩效评价结果督促有关方面对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相应的奖惩,使绩效评价成为监督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重要工具。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资源整合。一是督促政府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和项目绩效评价考核制度;督促发改、财政、住建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概预算、管理机制,落实监管职责,加大督查力度,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二是充分发挥人大专工委及专家的作用。在审查报告、调研视察等工作中,运用掌握的情况和熟悉的专业知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尤其要加大专业代表小组建设。围绕项目类型,以对口人大专工委成员为基础,组织具有较强专业知识、熟悉专业特点或关注项目领域的人大代表组成专业代表小组,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围绕政府重大项目建设开展专题调研视察活动,促进代表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发挥专业、行业和工作经验的优势,提升履职积极性、规范性和专业性。三是拓展预算联网平台功能。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强化人大预算支出联网监督平台应用范围,加强人大与行业主管部门、主要保障部门以及监察、审计等部门(单位)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不断完善预算执行等环节的风险提示及综合分析功能,将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运作从静态的时点监督转变为动态的全过程监督,增强预算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提高项目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四是拓宽代表网络监督渠道。充分依托代表网络履职平台、手机客户端、“代表之家”联络群,及时推送政府项目建设工作动态信息,引导人大代表通过文字表述以及照相图片,随时随地将自己日常发现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提交给政府相关部门,并由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提出问题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了解办理的进度和质量,提出指导意见。五是充分借助审计力量和有效运用审计成果。加强对同级审报告中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计整改问题跟踪督办,督促政府举一反三,完善制度设计加大对屡审屡犯问题的整改力度。同时,要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以扩大审计监督的影响。六是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力量。人大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借助社会中介力量,实现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全面审查,提高监督效能。同时,注重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人大监督的整体合力。
(四)进一步增强监督刚性和实效。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明察与暗访结合,真发现问题,发现真问题。只有把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贯穿于监督全过程,人大监督才能精准发力、增强效能。对监督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要责成有关方面依法整改,并追究法律责任。对审议意见落实不力或办理不认真的,要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手段,让人大监督长出利牙、咬合有力。二是选择一些关键环节开展专项监督。如土地审批和招投标过程是否规范及时、存在哪些突出矛盾和机制性障碍。通过小切口专项监督,推动解决一些长期制约项目实施进度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整体性提质增速。三是建立个案审查制度。必要时可以就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决策和实施中的有关情况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织专门调查,提出调查报告。针对检查、审查、视察中发现的问题,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责任单位发出监督意见书,限期改进或整顿。人大的调查结果和决议可以向社会公开。对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材料。四是建立人大监督决议决定落实的跟踪机制。人大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交由政府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为防止监督落空,要建立一种机制,把人大的决定权和监督权结合起来,通过信息反馈、跟踪检查和听取整改报告等形式,不断跟踪监督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保障监督的实效。五是注重把人大监督和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组织考察、审计监督、效能考核、舆论监督等力量贯通起来,推动形成协同联动的“大监督”格局,形成多方监督合力,提高人大监督的震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