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大常委会 泰州市地方立法研究院 邹祥凤 钱刚 吴文俊 汤善鹏 徐浩伦
201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首次提出“高质量发展”表述。在2021年全国“两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接连强调“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2023年3月5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参加他所在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集中系统地阐述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着眼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局,从必由之路、战略基点、必然要求、最终目的以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5个方面,为江苏乃至全国的高质量发展作出重要部署。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江苏时,聚焦中国式现代化的重点领域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在江苏考察期间,总书记指出了江苏高质量发展的四个方向与重点:第一,在科技创新上取得新突破。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第二,在强链补链延链上展现新作为。坚守实体经济、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制造业是江苏经济发展的“压舱石”,江苏在强链补链延链上应当展现新作为;第三,在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上探索新经验。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第四,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上实现新提升。人民幸福安康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最终目的,江苏必须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上走在前列。科技创新、推动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涵。
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高质量立法的法治保障。2023年3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新修改的《立法法》为地方的高质量立法保障、促进地方的高质量发展,在程序与实质上都提供了充分的立法依据和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江苏高质量发展的科技创新、强链补链延链、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等内涵,都能够在《立法法》所提供的上位法依据下,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得到相应的法治保障,从而实现在法治的轨道上促进地方的高质量发展。
一、泰州市高质量立法工作的特色与成效
(一)围绕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开展立法工作
近年来,泰州市人大常委会聚焦高质量发展目标,并结合泰州市的区域发展现状,以回应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在经济发展、民生保障、生态保护、历史文化、基层治理五个领域开展了一系列立法工作。
一是坚持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夯实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基点。泰州市人大常委会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阶段,围绕推进经济转型升级这一主题,积极通过经济领域立法保障发展高质量,促进转型新跃升。近年来,制定了《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和《泰州市标准化条例》,为促进泰州地方经济发展新格局助力。《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围绕电力保护领域的重点和难点进行了制度创新,使泰州市电网系统的运行更加安全、持久和稳定,满足了泰州市高质量发展用电需求。《泰州市标准化条例》则是全国设区的市首部以标准化领域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该法规以国家标准化发展战略为指引,对产业标准的制定、实施、创新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力求以先进标准促进泰州市产业升级,进而推进质量强市和品质泰州建设。
二是坚持加强民生制度保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人民幸福安康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最终目的。近年来,泰州市人大常委会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立法上成果显著。针对工程运输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三四轮车交通违法行为突出、事故频发等难题,通过创新治理举措的方式,促使泰州市安全交通秩序的建立、让人民群众出行更加安全便捷,制定了《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针对存在大量年代久远、建筑标准低、失修失养严重的房屋以及随意拆改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等房屋安全突出问题,出台了《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为了解决物业服务质价不符、居民业主履约意识欠缺、建设单位对小区开发中的遗留问题置之不理、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管理难以推进等问题,制定了《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了《泰州市消防条例》。为了解决泰州市采供血矛盾日渐突出,献血事业发展却相对滞后的现状,制定了《泰州市献血条例》。通过出台上述地方性法规,泰州市深入推进基本民生保障行动,稳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让法规的规定和举措在各个领域切实地帮助群众解决问题,并为兜住兜牢泰州市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是坚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更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泰州市人大常委会主动策应生态文明建设新形势,围绕护航绿色发展这一主题,积极通过生态环境领域立法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加强了泰州市当地的生态环境保护。近年来,泰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泰州市绿化条例》《泰州市河长制工作条例》《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泰州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泰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通过出台上述地方性法规,泰州市在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取得重要突破,实现资源能源利用的集约高效,使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稳步提高生态产品供给水平,为绿色经济发展持续注入新鲜活力。
四是坚持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立法。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主动。在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格局的征程中,促进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加强地方历史文化传承保护,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于实现地方高质量发展而言有着重要意义。泰州市人大常委会主动呼应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新要求,围绕保护史迹遗存的主题,积极通过历史文化领域立法,促进独特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传承发展。《泰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通过创设保护名录、泰式民居修缮、传统村落保护等相关制度规范,在传承历史文脉、彰显人文魅力、展现城市之美等方面为泰州市发展注入法治动力。兴化垛田作为泰州市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兼具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为了解决多年来兴化垛田受损被毁、面积下降的现实困境,泰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泰州市垛田保护条例》。该条例构建起垛田规划“一张图”、保护管理“一张网”、传承利用“一盘棋”的制度体系,让一垛一水得到精心呵护,让泰州市兴化垛田的“金字招牌”成色更足、底色更亮、叫得更响。此外,为了营造全民健身的体育文化氛围,保障公民参加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泰州和体育强市建设,制定了《泰州市全民健身条例》。通过出台上述地方性法规,泰州市强化了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科学利用,保持住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风貌,培育了泰州城市特有的文化气质,将自身城市的文化特色转化为高质量发展的积极动因。
五是坚持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立法。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统筹推进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加强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充分开发和利用基层治理的经验优势,于实现高质量发展而言有着重要意义。推动公共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和使用,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要求,也是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内容,信用治理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泰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该条例理顺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体制和职能、整合了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形成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公共信用管理机制。高质量发展征途中需要高水平文明建设,通过德法并施、软倡导与硬约束一起抓,推动泰州建设更高水平的文明之城。据此,泰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该条例充分发挥了立法的教育引导和规制惩戒功能,通过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倡导鼓励,提高对不文明行为的处罚约束,在泰州市地域内弘扬了文明风尚、革除了陋习顽疾,为泰州市实现全国文明城市“三连冠”增添助力。通过出台上述地方性法规,泰州市积极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和基层设施网络的建设,加强基层公共资源的有效整合和统筹利用,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为助力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加富有活力和效率的新型基层治理体系。
(二)以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为要旨优化立法机制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2023年《立法法》修改也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重要的立法原则加以确定。
近年来,泰州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始终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通过细化立法工作原则,坚持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在立法实践中不断优化立法机制,通过制度载体、实践载体、人才载体三个层面实现科学民主立法,助力泰州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制度载体层面
依托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优势,泰州市人大常委会立足立法需求,突出立法重点,把握立法节奏,合理利用立法资源,将人大主导作用体现到选题、评估、论证、立项、协调、起草、征求意见、审议等全过程和各环节,充分发挥人大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引领作用。
第一,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渠道”作用。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支持和保障代表更好依法履职”要求,做到制度化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与各项法规草案审议;常态化邀请代表参加立法调研、起草、论证、评估等活动,推动代表深度参与常委会立法工作,确保代表意见建议在立法过程中得到尊重和吸纳;覆盖化征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问计于代表委员,借助代表履职平台,向全体代表发送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尊重人大代表的意见表达在立法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如在制定《泰州市献血条例》过程中,针对普及献血知识,引导公民积极献血,代表提出了许多好点子,而后的法规草案采纳了相关建议,明确设立血站开放日制度。
第二,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人大代表始终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履职尽责,主动加强学习,积极开展调研,通过走访、接待群众,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及时准确反映人民群众的立法诉求和意愿,人大代表真正成为了连接立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在传统的线下反映途径之外,按照“民主立法下基层,征求意见到村居”的要求,泰州市人大常委会整合“线上”“线下”资源,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意见征集渠道,推进线上、线下“双管齐下”,打造了一条从立法信息公开到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的民主立法“生态链”。“线上”开辟地方立法专栏,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征求立法规划、计划和法规制定意见,发布调查问卷,了解立法民情民意。
第三,推进人大代表工作制度的完善。泰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健全代表参与立法的履职记录及评价制度,发挥正向激励作用,引导更多代表积极参与,为地方立法贡献更多智慧力量。首先,成立泰州市地方立法工作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发挥市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以便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统筹协调,切实解决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而保障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贯彻实施,实现立法质量提高的目标。其次,深化常委会同人大代表的联系,注重凝聚代表力量,在立法实践中函请全体代表参与立法调研、条例修改。最后,持续加强人大代表工作能力的建设。在人大代表履职培训中安排宪法、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立法技术与规范等内容,帮助代表提升立法能力和水平。
2.实践载体层面
在实践载体层面,泰州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通过建设基层立法联系点,吸纳民意,汇集民智,推进高质量立法工作。
第一,量力而行推进联系点场所建设。首先,坚持场所样貌的标识统一。在醒目位置统一悬挂市人大常委会颁发的标牌,扩大群众和社会知晓度,便于履行职责;其次,坚持场所功能的定位清晰。具备条件的联系点,可以单独设置专用工作场所,并精心布置,适度前瞻。不具备单设条件的,可以与人大代表工作站或相关工作场所共同规划建设,但必须设置专门功能区域,突出立法元素,满足工作需要;最后,坚持场所技术的数字跟进。结合“数字人大”建设,将联系点功能模块嵌入联系点的建设中,将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有效应用到相关工作场景中,促进工作提质增效。
第二,奋发有为推进联系点职能建设。联系点充分发挥立法“直通车”作用,高质量完成地方性法规草案立法征询任务。一方面,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层实践,反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主动开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调研,及时反映基层社会治理问题和典型案例,作出分析研判,提出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建议;另一方面,积极助力人大监督工作,广泛收集基层群众对法律实施、司法执法、政策执行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为市人大常委会精准选题,开展专题询问、专项报告、工作视察、执法检查等提供参考。
第三,资源共享推进联系点网格建设。首先,各个联系点明确分管负责人负责联系点工作,并确定至少一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联络员。乡镇(街道)联系点建立健全覆盖到村(社区)的网格体系,相关部门、单位联系点建立健全系统内部的网格体系,落实网格人员,确保工作触角直达基层一线和人民群众。其次,切实推动联系点工作和人大代表工作相融合,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工作站的阵地优势,积极发挥代表作用,主动邀请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代表参与法律法规草案的立法征询工作。坚持稳步提高联系点的履职效能,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各级人大代表收集民意、开展调研、了解法律、提出议案。最后,各个联系点借助区域、人才、职能等方面特点和优势,遴选确定一批立法联系协作单位或者专业人才,发挥“外脑”智囊作用。
3.人才载体方面
在人才载体层面,泰州市人大常委会深化共建合作机制,注重发挥专家学者“智囊团”作用,借力作为,构建起以地方立法研究院和立法咨询专家委员会为“双核”的科学立法机制。2016年,与南师大泰州学院签订合作共建协议,成立江苏省首家地方立法研究院——泰州市地方立法研究院。明确双方在理论研究、业务交流、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协作。除此之外,选聘30名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以及法律、语言文学等领域的专业人士,组建立法咨询专家委员会,这些专家大都具备丰富的学术理论功底和实务工作经验,是助力地方立法工作的“最强大脑”。在每一部法规的立法过程中,书面征求专家意见,并召开座谈会,在后续的修改、论证等工作中,专家们对每一部法规都要进行“问诊把脉”,审核把关。近年来,300多名专家参与了《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15部法规的修改完善工作,许多意见直接被采纳,为地方立法提供了智力支持。而对于专业性较强的立法项目,泰州市人大常委会则积极求助“外援”,补强相关专业的短板。如在《泰州市标准化条例》制定前,立法工作人员们专程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向权威专家求教标准化专业知识,为条例制定做足准备,做好铺垫。
(三)深化立法工作原则、探索地方立法模式规律
在长期的立法实践探索中,泰州市人大常委会不断强化主导意识、厘清立法主导思路,在主导法规立项、起草、修改等具体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小切口”“小快灵”的立法经验特色,遵循必要性、系统性、补充性、针对性和创制性,有力保障高质量立法。
第一,必要性是指立法资源必须要用在“刀刃”上,优先针对泰州当地紧急事务开展立法工作,做到急用急立、急需即立。地方立法力求增强主动性,正确处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规要加紧修改、废止;对改革形成的经验成果要积极通过立法加以完善、固化、推广。增强立法的及时性,提高立法灵敏度,对区域治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出击,快速启动立法程序,通过立法进行权威回应、做好前瞻引领,而非仅仅做事后总结、被动反应。提高立法的灵活性,在法规形式上根据立法调整事项、需要解决的问题等因素,确定适合的体例结构和名称,以简易立法体例为主,不一定分章分节,不拘泥于特定模式;立法程序上,在坚持依法立法的前提下,根据具体事项、各方意见建议选择采取一次审议等方式,灵活运用各种程序规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急迫事件,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支持调整的,多采取作出决定的形式,保证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及时发挥到位。
第二,系统性是指在立法项目和时序安排上,做到统筹安排,把握好立法节奏,在法规内容的制定上,做到互相衔接、彼此协调。系统性要求地方立法增强协调性,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勇于通过立法打破“死循环”,为改革发展提供突破口、支撑点;对矛盾焦点问题,充分发挥立法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凝聚立法共识,防止相互“扯皮”,议而不决、久拖不决。系统性还要求做到立法多维度论证。对拟纳入立法规划计划的项目,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深入分析立法的可行性和成熟度。论证过程中,不仅听取政府组成部门的意见,还组织群众代表参与听证、问卷调查,确保立法决策更加科学合理。如泰州是水城水乡,代表和群众对于加强水域水体保护的呼声高、建议多。泰州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开展调研座谈,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后,将《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作为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为依法治理水污染、打赢碧水保卫战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第三,补充性是指立法要结合本地情况,对上位法进行补充和细化,并保证各项制度规定能够落地,得到有效执行。“拾遗补缺”是设区市立法的价值所在。设区市立法在选题上,要着眼小处,坚持问题导向,善于从发展课题、民生问题、治理难题中发现制度上的空白点、薄弱点、模糊点,集中立法资源开展单项立法,关注和深耕地方立法“最后一公里”,做到“对症下药”“靠船下篙”。具体而言,在立法篇幅上做到短小简明,按照《立法法》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的要求,不“穿靴戴帽”,不搞“套娃式”立法,不求面面俱到,立足市情实际,针对矛盾问题,做到有几条立几条,管用几条,就制定几条;在立法内容上保证小巧精悍,抓住核心条款,对微观层面的制度规定进行细化、量化、具体化,减少或者避免号召性、宣示性、指引性条款,直奔主题、直击问题,不拖泥带水、含糊其辞,保证句句管用、条条有力、干货满满,让基层群众一看就懂、拿来就用。例如,《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在上位法仅对规模以上畜禽养殖作出规定的基础上,着重对数量庞大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加以规范,实现对泰州市畜禽养殖管理全覆盖,充分发挥了地方立法的拾遗补缺作用。
第四,针对性是指立法应坚持问题导向,要通过立法引领改革发展,保障改善民生。面对地方立法需求旺盛和立法资源有限的矛盾,坚持立法项目直指改革发展“靶心”、点中保障民生“穴位”、抓住社会治理“麻筋”。一方面盯住经济社会中的“问题清单”,以事关发展的基础性、关键性、全局性的“头等大事”为突破口,精准发力;同时关注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清单”,以关乎百姓日常的烦心事、闹心事、揪心事等“关键小事”为切入点,靶向施策。如围绕水、电等基础性关键公共资源的保护管理,泰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和《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围绕百姓住房和出行安全,制定了《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和《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创制性是指应努力通过地方立法发挥示范效应,为国家、省级层面和其他地区立法积累经验、提供参照。在选择立法项目时,针对地方治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创制性、先行性立法,注重先行先试,《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和《泰州市标准化条例》均是全国设区市中制定的首部法规,这些法规的出台,不仅提高了相关领域治理的法治化水平,还作为“试验田”,为地方立法提供可资借鉴。《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则是将基层首创的房屋安全四级管理体系通过立法工作予以固化,由经验做法转变为法规制度,得以在全市顺利推行。
(四)持续用力推动法规实施见成效
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在立法工作中,就是要保证法规能够在实践中落地生根、开花结果,使具体问题得到实质性解决,实现小法办大事。泰州市人大常委会不仅在法规制定时用心,更在推动法规实施上用力,地方法规出台后,及时跟进监督,保证法规执行到位、有效落地,以免一立了之,成为摆设,沦为“僵尸法”。现以推动《泰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泰州市绿化条例》的贯彻实施为例。
第一,以立法宣传工作提高群众法制观念。
首先,广泛开展社会面立法宣传。为了宣传《泰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通过泰州电视台将禁放宣传公益广告设置为电视开机画面,通过“平安泰州”客户端开展禁放知识有奖竞答,通过各类报纸、电视及网络新媒体刊播禁放宣传报道,并在市区各主要路口悬挂禁放宣传标语,在住宅小区、公交站台投放禁放宣传公益广告,在出租车LED屏和4台流动宣传车滚动播放禁放宣传标语、宣传片。为了宣传《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在该法规实施之初,泰州市各级公安机关广泛深入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创建活动、交通安全宣传 “五进”等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我为文明交通代言”全城公益跑、“万人答题,遵法守法”有奖问答、《学习园地》等大型互动活动,增加市民对该条例的认知度,使全市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得到显著提升。为了宣传《泰州市绿化条例》,在该法规颁布后第一时间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背景、意义、内容等向社会各界公布,同时在泰州日报、泰州电视台等媒体对条例内容进行多方位的解读和宣讲,通过开展文艺汇演进社区活动,用通俗易懂的快板书形式向群众普及《泰州市绿化条例》要点,设置有奖问答环节吸引群众前来观看,扩大群众宣传面。
其次,针对重点群体精准化宣传。在宣传《泰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过程中,通过公积金账单附带禁放宣传公益广告35万余份,组织机关党员干部签署禁放承诺书4万余份。通过“小手拉大手”活动,由学生带领家长学习禁放规定,签收禁放告知书5万余份。排查登记拟在禁放区域内举办婚庆、庆典等活动的重点燃放群体150余人次,逐一落实跟踪管控措施。在宣传《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过程中,针对老年群体和电动车驾驶人,持续推进交通安全宣传进村入户“敲门行动”,通过对2万多户家庭开展面对面宣传的措施,把安全宣传、风险防范、法规政策等内容精准投送到基层每家每户,打通公安执法、宣传、服务最后一公里。
第二,以配套制度规章构建综合治理体系。
为了将地方性法规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以配套制度规章提供法规执行的现实路径,同时注重部门联动机制的建设,增强了法规实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为了保障《泰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加强现场管控,织密巡查网格。全面建立禁放管控责任制,通过完善禁放管控网格和实施全面巡查管控措施,将禁放区域内12个街道、128个社区划分成586个禁放管控单元、1452个巡查小组,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楼栋,并在春节等6个重点管控时段,每天出动民警、辅警2400余人,组织党政机关、社区干部、党员义工近2万人,开展禁放巡查管控工作。另外,注重违反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严厉查处打击,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例及时曝光,扩大查处打击效果。
为了保障《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贯彻落实,建立起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步”建设机制,自该机制落实以来,共新建信号灯200余套,电子警察800余套,标志标牌2500余套,护栏11万余米,施划标线18万余平方米,建成永定快速路、东环快速路等9条主干道,完成了碧桂园、市区污水管网等8个市区筹建、在建大型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使大型建筑和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安全影响评价环节工作得到大幅提升,极大地改善了市区交通环境,提高了市区同行效率。另一方面,全市公安机关以《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实施为抓手,开展停车秩序“雷霆风暴”、“九整治九提升”等系列整治活动,整合多方力量,围绕重点路口路段,推动全员上路,形成“全警投入、全力以赴、各司其职、追责倒查”的工作格局,顺利组织开展了酒驾醉驾集中整治、超限超载联勤整治、“两客一危”、电动自行车“百日整治”等系列声势浩大的攻坚行动,效果显著。
为了保障《泰州市绿化条例》的贯彻落实,精心设计出台多项行动措施并取得显著成效。第一,按照条例规定严控规划指标。例如新建住宅小区绿地率不小于35%,老城区新建小区绿地率不小于30%等,进而使有条件的地块尽量提高指标,确保高水平的规划与建设;第二,高度重视行业规划编制。精心编制《泰州市绿地系统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充分对接融合,确保其科学性,为泰州市城市绿化工作提供了科学合理、生态优先、完整系统的目标蓝图,而后又组织编制多部各类专项规划,进一步提升规划编制的范围和深度;第三,确定永久绿地保护制度。本着“成熟一批、确定一批、公布一批、保护一批”的原则,通过不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申报永久性保护绿地,设立保护标志牌、公示用地面积、划定现状绿线等措施,确保永久绿地得到长效保护;第四,依法行政加强部门联动。全面推行“一线工作法”,常态化开展“一道路、一小区、一工地”巡查。建立“一线工作法”和“路长制”联合工作联盟,通过多方面合作、全覆盖管理的工作机制实现互联互通、优势互补、快查快治的治理目标。该制度实施以来,泰州市及时纠正、制止各类破坏林木、绿地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共120余起。
第三,以加强源头治理筑牢法规实施根基。
为了使地方性法规的治理实施成效落实到位,注重对相关领域的源头管理整治,通过诸多措施夯实法规的现实实施根基。
在实施《泰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过程中,泰州市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管,从源头上防控非法燃放行为。通过实施强化专项整治制度,泰州市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经营秩序和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共查处非法储存案件21起、非法运输案件32起,收缴非法烟花爆竹1350件。
在实施《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过程中,公安交管部门以“两客一危一货”、农村面包车、校车等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为重点,明确任务目标责任清单,坚持落实“责任、精准、联动、高效、智慧”五大监管要求,督促重点运输企业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确保车辆不失控、不漏管。另外,持续深入推进机动车登记查验和驾驶人考试集中整治,不断强化重点车辆和驾驶人源头管理,并将泰州市车管所打造成全国首家交管业务综合监管系统试点单位,持续推进车驾管业务“智慧监管”,形成了7大监管工作流程,使群众满意率提升至99%,夯实了泰州市的交通秩序基础。
(五)以实现持续规范化为标准推进立法监督
1.规范性文件报备审查制度
近年来,泰州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推动备案审查工作扎实有序开展,不断提高工作质效,维护法治权威统一。工作中以贯彻省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为主线,以落实市人大备案审查办法各项规定要求为抓手,以备案审查信息系统为依托,抓住报备、审查等重要节点,合力作为,建立起措施多元、效果显著的规范性文件报备审查制度。
制度管理建设方面,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听取备案审查情况报告和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核查是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两项重要制度安排。首先,坚持全域一体、上下联动,推动各市(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并做好指导、跟踪、协调,实现各市(区)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全覆盖。每年向“一府一委两院”和各市(区)人大常委会通报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列出清单、点明问题、重申要求,倒逼文件质量提升,保证“有件必备”、规范报备。其次,及时出台工作办法,根据新修订的省备案审查条例,及时启动备案审查制度废旧立新工作,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对报备范围、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处理方式等作出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最后,努力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刚性化。坚持做到审查纠错全方位,持续加大督促整改力度。按照审查标准,不仅守牢合法性底线,而且对重大合理性和立法技术问题的审查也一并发力。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过约谈、函告等方式向制定机关提出,要求作出说明、及时整改、定期反馈处理情况。近五年来,共开展审查问题沟通座谈14次,发出审查意见函15份,提出审查意见90多条,审查力度、刚性不断彰显。
程序衔接设计方面,构建对口工委同步审查、第三方专家协助审查、部门集中审查的工作机制,力求全员参与审查工作,保证审查工作顺畅、高效,审查意见准确、权威。审查中,注重部门联动,凝聚工作合力,第一时间将文件分送常委会对口专工委,明确时限,做好衔接;同时,组建备案审查咨询专家组,为审查工作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组织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10余条。另外,全力做好被动审查,对3件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通过听取制定机关说明、召开协商座谈会、向省人大法工委汇报等多种方式进行审查研究,确保答复意见立得住、答得准、获认可。
执行措施辅助方面,首先,首开专题汇报先河制度。2019年4月在全省设区市中,率先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备案审查工作情况,通过专题汇报,进一步放大工作影响,通过开展审议,进一步明确努力方向。其次,全面启用信息系统,先行开发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网络平台,实现全市备案审查主体互联互通。2020年1月1日,省备案审查系统运行后,报备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反馈工作全部实行网上办理,工作效率得到大幅提升。最后,专门加强机构人员配置。积极争取将备案审查处从增挂改为单设,增加人员专职备案审查,形成有专门机构管事、有专业人员办事的工作格局。
2.法律法规文件专项清理制度
积极实行法律法规文件常态化专项清理制度。一部重要法律法规、一项重大政策出台后,全国、省人大随后部署相关领域法规、文件专项清理,已成常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计划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开展了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对现行15部法规进行全面审查,确保中央政策快落实、早见效。地方组织法修改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后,组织相关专工委、各市(区)人大对涉及地方组织法内容的50余部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做到应清尽清,不碰“红线”。
(六)以锤炼高水平人才为要求建设立法队伍
人是事业发展最关键的因素。泰州市人大常委会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理念,坚持以锤炼高水平人才为要求建设立法队伍,坚持培训和实践“双轮驱动”,不断提升立法工作人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水平,着力培养一批既能登高望远,又会绣花描红的立法“工匠”,努力为地方立法事业发展提供坚实人才支撑。
1.强化政治思想指引
在立法人才队伍的建设中,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将政治学习、理论武装作为做好立法工作的必修课。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始终强化思想政治引领,要求工作人员静心学原文、潜心读原著、用心悟原理,学深悟透党的二十大报告、《习近平谈治国理政》,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通过学习领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参加“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党史学习教育,切实强化立法队伍的政治站位、大局观念,进而坚持人民至上、立法为民,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体现为法规规定。
2.提升理论研究能力
业务研究能力是保证立法质量的基础,坚持以学促用、学用相融,将业务过硬作为立法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标准,下功夫练好“内功”、夯实功底。要求立法工作人员系统学习相关上位法和政策文件,学懂弄通立法项目涉及的专业知识,并对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推进立法精细化等课题开展理论研究。近年来,先后有20多篇文章在《人民与权力》《大众社会科学》等期刊发表,受邀在区域立法发展学术研讨会上作交流发言,撰写的《立法回访机制研究》被省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评为优秀奖;《健全立法工作体制机制 以高质量立法护航高质量发展》《关于开展“小快灵”立法实践的研究》分别获省人大优秀调研成果二等奖、三等奖。承担的“地方立法精细化研究”项目,被省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评为三等奖。
3.完善交流培训制度
交流培训制度的广泛实施,在提高立法工作人员理论水平和实操技术的同时,也为实践机制的运作提供了理论蓝本,为立法人才队伍建设实现了理论和实务相辅相成的良性互动机制。
首先,坚持常态化组织人员培训、做到全员全程参加全国地方立法线上培训。2018年以来,先后在西南政法大学、全国人大培训基地、山东大学、南师大泰州学院等地举办培训班四次;邀请全国人大、省人大立法部门负责同志来泰开展宪法、备案审查、行政处罚法等方面的专题辅导;主动派员至省人大跟班学习,实现立法工作人员跟班学习全覆盖。通过集中的学习培训,立法工作人员对地方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有了更清认识,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新要求有了更深理解,进一步提高了法治意识,增强了履职能力。
其次,注重加强与省人大的沟通对接,坚持定期汇报立法工作情况。积极与外地人大交流探讨,学习成功经验、借鉴先进做法,相互取长补短、促进共同提升。抓住每次调研、征求意见的机会,与省人大沟通交流、讨教取经。通过与省人大的积极交流沟通,立法工作人员在立法技术上获益良多,有力提升了自己的立法理论水平和实务技能。
最后,强化实践机制运作,建立“专人承办、集体研讨”工作模式。在每部法规的立法起草过程中,指定承办人全程参与制定工作,一审前负责跟踪法规起草,要求做到吃透政策、掌握法律、了解实情;一审后具体承担草案修改、组织立法调研等工作。其他立法人员,同步熟悉法规,在承办人修改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集体“会诊”,逐条逐款讨论,逐句逐字推敲,不断增强内功、提升效能。通过有力的工作举措、有效的实践锻炼,使立法工作能力水平实现整体提高。
二、泰州市立法工作未来展望
(一)围绕高质量发展制定立法规划
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征程中,泰州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了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的计划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前瞻性,切实把好提高立法质量的“立项关”,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泰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2022-2026年立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在内容安排上具有诸多亮点:一是坚持立法为民。从重视和保护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出发,立法聚焦民生重点,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盼。二是坚持紧贴实际。突出泰州地方特色,以制定切实管用的制度为目标,注重创制性立法和实施性立法相统一,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三是坚持与时俱进。在与省人大“十四五”立法工作安排、2022年立法计划相衔接的基础上,努力实现立法与深化改革相适应,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以立法引领、推动、保障改革发展。四是坚持依法立法。根据立法法规定,遵循地方立法权限,重点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安排。五是坚持立改并举。结合法规执行情况和立法后评估成果,把修改摆在和制定同等重要的位置。规划所确定的项目主要涉及经济发展、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生态保护、文化遗产五个方面。
一是持续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高质量发展是现代化建设的鲜明主题,也是提升城市竞争力的必由之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以公平、透明、规范、高效的发展环境为保障,城市高能级发展需要以人才、投入以及高水平的城市建设管理等为保障。在后续的立法规划中,泰州市一直在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争当表率,通过强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推进大健康产业集聚发展、促进金融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最终形成具有泰州特色的现代化经济体系。为此,规划将《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泰州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作为正式制定项目,将《泰州市城市更新条例》《泰州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泰州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作为调研项目。
二是深入细化民生保障立法。致力民生是现代化建设之本,也是幸福泰州建设的重要支撑。重点聚焦事关全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群众呼声高的民生事项,为此,规划将《泰州市全民健身条例》《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泰州市学校安全条例》《泰州市养老服务条例》作为正式制定项目,将《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作为正式修改项目,将《《泰州市社会救助条例》《泰州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泰州市传染病防治条例》《泰州市基层卫生条例》《泰州市就业促进条例》作为调研项目。
三是统筹完善城市治理立法。科学高效的社会治理,既是泰州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体现,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围绕“深化、细化、转化”的思路,注重将社会治理方面的创新经验予以巩固和深化,将社会治理方面的社会关切予以梳理和细化,将社会治理方面的矛盾问题予以破解和转化,从而进一步健全社会治理机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对此,规划将《泰州市消防条例》《泰州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条例》作为正式制定项目,将《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作为正式修改项目,将《泰州市地名管理条例》《泰州市宠物饲养管理条例》《泰州市法律援助条例》《泰州市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泰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作为调研项目。
四是全力深化生态文明立法。生态资源是泰州的生命线,也是泰州绿色发展的基础支撑。泰州市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原则,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力求形成生态保护修复的新格局,建好生态文明示范市,围绕深入落实重大战略、重大决策、重大部署,围绕建设一个生态、宜居、和谐的美丽家园,重点解决工作难题,对此,规划将《泰州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泰州市乡土种质资源保护条例》《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为正式制定项目,将《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作为正式修改项目,将《泰州市长江岸线保护条例》《泰州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泰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泰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泰州市湿地保护条例》作为调研项目。
五是自觉促进历史文化保护。文化遗产是先人创造的沉积与结晶,承载着地域、居民的认同感和自豪感,是悠久历史文化的“根”与“魂”。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能够凝聚起广大人民群众的精气神,铸造新时代的地域文明。对此,规划将《泰州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和《泰州市长江圩田保护条例》作为调研项目。
(二)进一步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立法原则
一是强化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主体作用。人大代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通过深入学习宪法法律知识,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法律素养。一方面,人大代表要立足基层一线,在贯彻群众路线的基础上,深入开展调研,使立法工作积极最大程度反映人民意愿呼声,让立法工作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另一方面,充分重视人大代表的提案建议内容,将审议代表议案、办理代表建议与立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力求进一步拓展人大代表参与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将代表的真知灼见体现到立法规划编制和法律草案修改中,保障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全程参与。
二是促进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参与立法。公众的主动参与是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条件。在立法工作上,继续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的要求,着重激发公众参与立法的热情,从而不断扩大公众参与立法的覆盖面。一方面,人民群众要自觉培养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充分认识到立法权是作为主权者应当享有的一种权力,主动参与到地方立法中,积极发表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实现立法利益诉求。另一方面,立法机关要发挥法治宣传作用,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加强相关宣传,给公众提供一个了解地方立法的机会,让公众切身感受到,自己既是法治建设的参与者,也是受益者,进而提高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培养主动参与立法的习惯。此外,可以探索建立意见征集激励制度。对提出高价值立法意见建议、参与地方立法热情高的公众,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激发更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实现持续参与。
三是推动基层立法联系点打造建设。基层立法联系点是群众参与立法的有效途径,是打通民意的“最后一公里”。其不同于第三方机构,是市人大常委会及时感知社情民意的触角,一头连着立法机关,一头连着基层群众。目前,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已经取得初步的成效,但是距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的要求尚存在一定的距离,为此,要通过具体的措施进一步推动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打造建设工作。
第一,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基础作用。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建立之初,就被赋予国家立法“直通车”的功能定位,它的工作过程和运行机理,直接全面展示了人民有序政治参与、立法参与全过程,真实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本质特征。对此,及时出台《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确保立法“直通车”行稳致远,努力打造地方立法的坚强“前哨”。
第二,持续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建设。对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规范管理,实行动态调整,将收集有效意见建议数量和意见采纳情况作为参考,对发挥作用不明显、不能有效配合完成立法工作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及时作出调整,从而激发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活力。
第三,积极拓展基层立法联系点进阶功能。在人才综合素质的培养上,加大对联系点工作人员和联络员的培训力度,定期组织开展关于立法的基本原则、权限和程序等内容的培训活动,提高联系点工作人员的履职能力和水平。重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功能拓展,让其从单一的意见征询,拓展为融征求意见、立法调研、普法宣传等功能为一体的基层民意表达平台。同时,推动联系点工作从立法中向立法前和立法后两端延伸,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三)保证法律法规创制、监督工作质量
一方面,法规起草阶段缺乏有效保障机制。不少草案基础工作不够扎实,先天不足、缺陷较多,实践中的不少矛盾问题在起草前拿不出可行方案、得不到有效解决,甚至不能被发现,最终,导致法规后续修改难点多、幅度大、进展慢,影响立法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立法监督衔接方面的工作还不够紧密。立法权和监督权是人大工作的两大支柱,两者应是相互结合、彼此配合、共同发力,但是实际中立法和监督之间的衔接存在一定空档。法规立项前,往往以部门的申报材料为主要依据,对监督成果的应用不够;法规出台后,监督工作跟进不够及时,对相关部门执行地方法规难以形成倒逼效果,导致地方性法规中有些重要制度得不到真正落实。
针对上述问题,应当努力提升立法工作人员的能力水平,坚持以一线实务锻炼促进立法能力的提升,确保法规起草的工作质量,把握好立法工作的整体节奏,加强法规立项前后的监督工作,确保法规预期效果能够落实到位。
(四)完善部门协同立法制度管理体系
目前,围绕人大主导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构建完善相应机制,但是在部门协同立法工作中尚存在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思想认识和执行合力两个层面。
第一,协同部门人员思想认识不足。受制于设区市立法资源的限制,一些立法建议项目有幸被采纳正式立项,相关部门求大、求全的思想较重,希望通过一部法规解决该领域所有问题,而忽视对属于立法问题还是执法问题的区分。某些部门希望通过一部法规规范该领域全部活动,而忽视地方法规作补充、细化的功能定位,最终,“上下一般粗”,且干货不多,冗长平淡。另外,受习惯性认识影响,不少人认为“小切口”法规寥寥数条,无章无节,看起来过于随意,即使在实践中很“给力”,但缺少了法规应有的庄重和严肃。
第二,协同部门缺乏执行合力实践。以《泰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贯彻执行为例,各职能部门在宣传部署阶段能按照既定方案开展工作,但也存在一些部门仅停留在部署上,实际参与宣传引导、现场管控力度不大,成效不明显,没有真正形成整体合力。
针对上述问题,应当积极完善部门协同立法制度的管理和建设,加强部门工作人员思想意识教育工作,树立科学正确的立法观和执法观,完善执法奖惩机制,对贯彻落实法规工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予以规制和惩罚,激励主动配合法规贯彻落实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全方位多角度开创部门协同立法工作新局面。
三、泰州市高质量立法护航高质量发展的基本经验
(一)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保证立法工作方向正
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必须不断增强党领导立法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积极争取市委对地方立法的支持。主动向市委提出召开全市立法工作会议的建议。2017年9月、2022年6月,市委分别召开全市立法工作会议,为泰州五年的立法指出发展路径、划出工作重点、提出具体要求。严格执行重要立法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出台前和法规提请表决前,均主动报送市委研究把关,确保一切重要立法活动都在市委领导下进行。近五年来,累计向市委报告立法事项20次。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指导协调领导小组作用。紧紧依靠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立的地方立法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先后8次将孔明灯管理、饲养宠物等焦点问题,提请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立法质量效率得到优化提升。
(二)必须始终突出问题导向,保证法规规定目标明
立法不仅要“好看”,做到符合法理、逻辑严密、表达精准;更要“管用”,能够有效回应治理之需。关注基层首创。将行之管用的“土办法”“金点子”吸纳进法规。《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中要求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的物业管理议事协调机制,将基层“红色物业”成功实践上升为法规制度在全市推行。立足地方实情。发挥地方立法拾遗补缺作用。《泰州市垛田保护条例》中针对垛田独特形态,填补湿地保护与耕地管理间的空白,对垛体保护、水域养殖等作出补充规定,进一步织密垛田保护网。突出个性难题。将推进“顽疾”治理,作为立法的“必答题”。针对燃放孔明灯造成的安全隐患,《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全面禁止在市域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条例实施后,孔明灯治理取得显著成效。
(三)必须始终做到开门立法,保证制度设计基础牢
立法是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的结果,必须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开言路、深入基层、走进群众,不断厚植地方立法的民意基础。创新方式方法,拓宽意见征集的广度。利用“线上”资源,提高意见征集的广泛性。制定《泰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时,网上发布调查问卷征求数万公众的意见,为科学设定管理制度提供了重要依据和参考。深入调查研究,挖掘意见征集的深度。深入村居一线,面对面了解群众需求。《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时,走进居民小区开展座谈交流20多场,系统了解各方意见诉求,保证了法规内容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注重情况反馈,增加意见征集的温度。常态化、规范化做好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工作。对各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及时反馈,详细介绍采纳情况,解释说明未采纳原因,在立法机关与公众之间建立良性互动,充分调动各方参与立法的积极性。
(四)必须始终关注法规实施,保证贯彻执行成效好
法贵必行,要全力推动法规从“纸上”落到实践,真正融入群众生活,得到普遍尊崇。及时开展立法宣传。通过新闻发布、电视访谈等途径解读法规,讲清立法目的、阐述背后原意、点明执法要点,让群众不仅看得到法规,更看得懂法规、会运用法规。定期开展督查评估。开展立法“回头看”,组织法制委委员督查《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实施情况。从2019年起每年对实施满两年的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共评估了《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泰州市绿化条例条例》《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泰州市标准化条例》等10部法规,并对《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实施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促进法规更好贯彻执行。
四、结语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宏伟蓝图,对新时代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战略部署。泰州市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方针,不断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保证地方立法成果质量,一体推进法治泰州、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让高质量立法成为泰州高质量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泰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制定修改了一批服务国家大局、顺应时代要求、反映人民意愿、体现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在坚持党对地方立法工作全面领导的前提之下,始终牢牢把握住地方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坚持求真务实,遵循立法规律,确保每一项立法都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注重地方立法的问题导向、实践导向与目标导向,通过加强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的立法,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提供法治保障;在地方立法工作中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努力让每一部法规都满载民意,贴近民生,顺应民心,同时积极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保证地方立法不是“单打独斗”,不是唱“独角戏”,进而形成立法工作合力,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力求做好地方立法能力建设,突出抓好立法工作的人才培养、智力支持、技术支撑等方面,通过打造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地方立法工作队伍,建立“外脑”、“智库”专家合作机制,推进地方立法数字化改革等举措,提高新时代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在今后的工作中,泰州市人大常委会将继续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扎扎实实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在法治轨道上为高质量发展目标的实现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