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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02-19 10:31

——2023年11月27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侯学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关于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推动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高质量发展,提升智能交通水平,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制定该决定很有必要,草案内容基本可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专业组代表、挂钩联系的省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地方立法研究基地、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法制委、法工委赴无锡、苏州等地开展调研,听取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车联网先行先试区、产业集聚工业园区、科研院所、行业协会、车联网公司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会同财经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研究分析,对草案多次进行修改完善,并召开座谈会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11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11月20日,省委常委会听取了决定立法情况汇报,同意按程序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1.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提出,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是一项探索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深入研判技术发展趋势、产业发展形势和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明确发展思路、阶段性发展目标,并在创新发展中强化应用。因此,参照国家最新政策,建议将第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应当遵循创新引领、包容审慎、应用牵引、安全有序的原则,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有序推进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网联赋能与单车智能协同发展,鼓励商业模式探索,围绕强化智能网联汽车安全、提升交通运行效率、改善群众出行体验等现实需求,构建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与应用体系。”

2.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提出,根据我省加快推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车联网先行先试区要围绕构建良好产业发展生态目标,力促政策创新、应用落地和产业发展先行,大力推动技术创新、产业集聚、标准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场景应用。因此,建议将第三条中的“引进培育产业链核心企业,打造差异化、特色化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集聚区”修改为“推动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创新、产业集聚、标准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场景应用”。

3.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要大力推进上下游配套合作、跨界融合创新、创新要素集聚,强化“车、路、云、网、图”一体化技术研发,建议在条例中增加相关规定。因此,建议对第五条作修改完善,增加“鼓励和支持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合作,建立多层次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加快产业创新要素集聚”“开展‘车、路、云、网、图’技术研发”等规定。

4.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提出,要加大对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加快培育形成发展新动能。经与省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统筹省涉企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规定设立相关专项资金、产业发展基金,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

5.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提出,先行先试区所在地政府职责不应局限于制定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还应规范有序推进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中关于车联网基础设施类型、范围的规定,建议在第八条第一款中增加“规范有序推进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车联网通信网络、车联网数据管理服务平台等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列举出当前需要重点推进建设的三类车联网基础设施。

6.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无人驾驶装备上路难是产业发展遇到的重要问题之一,考虑到无人驾驶装备与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的技术路线、创新应用活动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建议增加规定,明确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示范运营活动参照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参照外省有关法规,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对无人配送、无人清扫等无人驾驶装备上道路通行和道路测试、示范运营管理,作出指引性和授权性规定。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技术修改,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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