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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5-02-05 15:03

——2024年9月25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朱爱勋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修改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在法治轨道上深化落实国家软件战略的重要举措。软件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产业。2019年,党中央、国务院对国家软件发展战略进行全面部署。2021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重点突破关键软件,推动软件产业做大做强,提升关键软件技术创新和供给能力”。2023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要打好科技仪器设备、操作系统和基础软件国产化攻坚战”。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赋予江苏“四个新”重大任务,希望江苏在科技创新上取得新突破、在强链补链延链上展现新作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强化基础软件、工业软件等重点产业链发展体制机制,全链条推进技术攻关、成果应用。对标对表修改条例,通过立法明确职能分工、发展方向、促进举措、保障措施等,将各地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确认,对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省委决策部署具有重要意义。

(二)修改条例是聚焦江苏“成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阵地”目标定位,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要求。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江苏发展新质生产力具备良好的条件和能力,要因地制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成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阵地。省委十四届六次全会指出,要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推动产业深度转型升级,加快打造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阵地。当前,“软件定义”已成为全球生产方式升级、生产关系变革、新型产业发展的重要引擎,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新特征和新标志。软件产业不仅能为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也成为提升社会治理能力、驱动未来发展的核心产业,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基石。江苏软件产业发展基础良好,拥有丰富的教育、科技、人才、资本、市场等产业发展资源,产业规模全国领先,亟需通过修订条例强化法律的引导、保障和规范作用,更好发挥我省产业基础优势和产业资源优势,加快促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将我省打造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阵地提供有力支撑。

(三)修改条例是完善产业立法供给,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客观需要。《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是国内第一部、也是目前唯一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自2007年实施以来,有力推动了我省软件产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但对标制造强省、网络强省和数实融合强省建设任务,当前面临“标兵渐远、追兵紧逼”双重压力。2015年起,江苏软件业从原来的规模第一逐渐被广东和北京反超,下滑至全国第三。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供给能力亟待提升,龙头企业偏少偏弱,复合型人才供给不足,资源要素配置错位,“重硬轻软”现象时有发生,软件企业融资难尚未根本改善等问题成为制约发展的主要瓶颈。与此同时,软件企业在开源体系建设、适配测试验证等方面的公共服务需求更新、更多。2020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及南京、无锡、苏州等地陆续出台相关文件,采取多种举措支持软件产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2023年,我省软件产业规模突破1.4万亿元,其中工业软件产业链规模达3269亿元,在全国占比超过21%。通过修订条例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从立法层面有效破除制约新时代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瓶颈问题,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将为我省软件产业做大做强提供有力保障,为我国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提供“江苏经验”。

二、起草过程

自修改《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被列为2024年度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正式项目以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高度重视,成立立法工作专班,梳理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研究国内外有关软件产业促进立法情况,并赴多地开展立法调研,充分借鉴其他地方立法经验,明确立法思路,向省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征集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咨询论证,同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技术发展司征求了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完善和集体讨论,形成修订草案(初稿),今年3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向省政府报送了修订草案(送审稿)。省司法厅进行初步审查修改后,向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13个设区市政府、长三角有关省市司法厅(局)以及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书面征求意见,通过江苏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赴南京、无锡,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进一步听取软件企业、相关部门和基层工作人员代表的意见建议。期间,省司法厅还征求挂钩联系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邀请法律和有关实务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在此基础上,省司法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反馈的意见建议逐条研究、反复修改,形成了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8月23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修订草案,现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三、主要内容

对《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采取全面修订方式,修订草案共6章4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提升自主创新要素保障能力。科技创新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强国的核心驱动力,尤其是在半导体、基础软件等涉及国计民生的关键基础技术领域,牢牢掌握底层核心技术,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创新,对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具有重要意义。为突破核心技术“卡脖子”难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支持软件产业的骨干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的发展(第十条第一款),支持企业开展工业软件、基础软件等方面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第八条),通过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第九条)、建立开源推进机制(第十一条)、加强开源社区建设(第十二条)等方式,推动提升各方面的自主创新能力。同时,推动长三角协同创新发展(第十八条),鼓励软件企业发展新型轻量化软件平台,为数字化转型提供低成本、轻量化、模块化的解决方案(第十四条)。通过上述制度设计推动软件产业从基础研究到产业化应用的全链条创新。

(二)突出自主安全可控软件应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抓紧打造自主可控的产业链供应链,提到的七个重点产业链涉及到软件产业的就有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以及集成电路。自主可控产品从“能用”到“好用”,关键靠多用。为此,明确统筹推进科技创新应用场景建设和开放,推广使用首版次软件产品,加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软件产品力度(第二十七条);支持高等学校使用优秀自主安全可控软件开展教学科研、实验实训(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企业用于购买自主安全可控软件的投入,可以纳入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成本(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为软件产业体系自主可控提供有力支持。

(三)加大产业发展支持力度。发展软件产业对于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修订草案一方面,明确部门职责,规定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定期对软件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发布发展指数(第十九条);版权、知识产权、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健全软件产业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第二十五条),加强软件正版化工作宣传培训和督促检查(第二十九条)。另一方面,针对我省龙头企业偏少、软件企业融资难尚未根本改善等问题,强化产业集聚效益,支持软件产业名企、名品、名牌、名人的培育(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积极支持初创期、成长期软件产业企业发展(第二十二条),通过融资、并购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第二十三条)。在支持和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我们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在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第四十四条)以及技术服务对外转让安全(第三十条)等方面进行规范。

(四)增强人才要素支撑实效。人才是推进产业发展的第一资源。立法调研中,软件企业普遍反映,软件产业属于轻资产知识密集型产业,主要投入是智力资源,而非原材料和大型设备,对于人才的需求较大。为此,修订草案强化人才要素的支撑:一是做好软件产业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引进保障(第三十一条)。二是统筹推进本省软件产业人才梯队建设(第三十二条)。三是充分发挥本省教育资源优势,鼓励本省高等学校设立软件产业相关交叉学科和软件学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支持产学研合作,鼓励建立人才双向流动机制(第三十五条),促进人才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四是完善符合软件产业特点的人才评价机制,强调软件产业人才评价应当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不唯论文、职称、学历、奖项(第三十六条)。支持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第三十七条)。五是针对软件企业“轻资产”“智力资源支出大”的特点,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人力资源成本费用可以按照规定从项目经费中支出,为企业合理合规支出预留了政策空间(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五)优化服务保障机制。针对企业反映的政策兑现难等问题,明确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免予申报、直接兑现等支持举措,并鼓励运用数字化手段精准计算软件企业需求与优惠政策的匹配度,将匹配的优惠政策直接推送相关企业(第三十九条)。同时,从统筹专项资金加大软件产业发展支持力度(第四十条)、合理保障项目用地(第四十一条)、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第四十二条)、加强产业交流合作(第四十五条)等方面,全面优化支撑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对软件产业发展的指导服务。

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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