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9日在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各位代表:
现就《江苏省数据条例(草案)》(以下称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整体性构建数据基础制度。2024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对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系统部署。国家数据局、财政部等部门相继发布《“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对数据领域重点工作作出部署。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数据工作,制定出台《关于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实施意见》,提出“推进数据要素优质供给、高效流通、安全发展,实现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先行示范”。在此背景下,制定我省数据条例,将国家和省相关决策部署以立法形式贯彻落实,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赋能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利于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应对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构筑竞争新优势;有利于提高数据要素治理效能,助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目前,数据工作进入由战略部署向落地实施的关键阶段,聚焦让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仍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如数据共享不充分,“信息孤岛”“数据烟囱”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数据工作统筹协调作用发挥不充分,数据“聚、通、用”全链条尚未完全打通;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处于初始阶段,推进数据要素化、市场化、价值化的制度规范尚不健全。因此,需要充分发挥立法对数据发展和安全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构建与数字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解放和发展数字生产力,为使江苏成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阵地提供制度支撑。
二、立法的总体思路
党中央、国务院颁布的“数据二十条”,对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作出了顶层设计。制定我省数据条例,既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据工作的决策部署,体现数据治理的一般规律,又要从江苏实际出发,总结提炼我省加强数据制度建设、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实践经验,努力解决数据发展和安全面临的突出问题,彰显数据立法的江苏特色。为此,确立以下立法思路: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数据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部署要求,保持数据立法正确方向。二是坚持系统观念,以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安全可控、弹性包容的数据要素治理制度为重点,全面构建符合数据要素特征的数据基础制度。三是坚持问题导向,以让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为目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解决数据权益保护、数据流通使用、数据安全保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充分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提供制度支撑。四是坚持服务发展,以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为主线,推动构建数据产业生态体系,推进数据在产业发展、社会治理等各领域融合应用,为加快建设数实融合强省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三、草案的形成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省政府及省数据局、省司法厅等部门抓紧做好草案起草、审核工作。2024年7月1日,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7月下旬,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民意征集办公室通过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征集群众关心的问题和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62382条。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财经委、省数据局组成工作专班,认真研究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深入基层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意见,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并专门征求国家数据局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多次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省人大代表、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草案进行反复研究论证、多次修改完善。11月11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草案修改稿。11月下旬,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江苏省数据条例(草案)》的议案。12月,将草案再次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通过代表履职平台征求全体省人大代表意见,并委托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和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集中研读讨论。12月31日,省委常委会听取了草案有关情况汇报,同意按程序提请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四、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10章79条,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内容:
一是加强数据权益保护。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要求,探索建立数据权益保护机制。明确本省依法保护个人、组织享有的数据持有、使用、经营等与数据有关的权益(第十条)。确立公共数据、企业等经营主体数据和个人信息相关数据授权使用机制(第十一条)。明晰数据处理者的权利义务(第十二条)。规范数据权益分配,保护数据来源者权益(第十三条)。完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数据应当遵循的规则,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获取的个人信息相关数据的使用规则,切实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第十五、十六条)。规制“大数据杀熟”等行为,更好维护网络平台用户权益(第十七条)。
二是统筹数据资源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一体化数据资源体系,加强公共数据供给,支持企业等经营主体开放数据,促进个人信息相关数据合理利用(第十八条)。规范公共数据收集,强调“能够通过共享获取数据的,不得重复收集、多头收集”(第十九条)。建立公共数据统一目录管理和分类管理制度(第二十条)。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实施公共数据的统一管理,规定“不得在公共数据平台之外新建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运营通道”(第二十一条)。对公共数据汇聚实行清单化管理,强化公共数据资源汇聚(第二十二条)。推动公共数据回流,更好满足基层业务需求(第二十三条)。推进基础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建设,促进数据共建共享(第二十四条)。落实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制度,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奠定基础(第二十五条)。引导、鼓励企业等经营主体提升数据治理能力、实施数字化改造,鼓励个人汇聚个人信息相关数据,发挥个人信息相关数据价值(第二十六、二十七条)。健全完善公共数据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规范,鼓励企业等经营主体开展数据质量管理(第二十八条)。开展数据资源调查,摸清数据资源底数(第二十九条)。
三是促进数据流通交易。要求完善数据流通交易体系,统筹推进数据安全高效流通交易,按照国家规定健全数据流通交易相关标准、规则,培育公平、开放、有序、诚信的数据要素市场(第三十条)。探索建立多样化、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价格形成机制,推动建立数据资产评估制度,稳妥有序推进数据资产评估(第三十一、三十二条)。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共享机制,统筹推进公共数据共享(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开放机制,有序推动公共数据开放(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制,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第三十五条)。支持企业等经营主体开展数据交易,明确个人信息相关数据流通使用规则(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范数据交易活动,加强数据交易场所建设,促进场内交易发展(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要求健全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照贡献决定报酬机制,推动逐步建立保障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机制(第四十一条)。鼓励数据相关服务商提供服务,促进数据高效流通(第四十二条)。明确自贸区可以自行制定需要纳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范围的数据清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制定可以自由流动的一般数据清单,促进数据规范跨境流动(第四十三条)。
四是支持数据产业发展。要求制定数据产业发展相关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培育发展数据汇集处理、流通交易、安全治理等相关产业,推动构建数据产业生态体系(第四十四条)。推进数据产业发展载体建设,促进数据产业集群化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数据产业(第四十五条)。完善数据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和共性基础技术供给体系,推动先进技术产业化应用,鼓励支持数据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促进数字技术创新与数据产业融合发展(第四十六条)。培育数据相关专业服务机构,探索建立数据企业认定机制(第四十七、四十八条)。要求制定数据产业扶持政策和激励性措施,规定可以依法设立相关基金,引导支持数据产业发展(第四十九条)。
五是推进数据应用创新。要求统筹协调数据应用场景建设,加快应用场景布局,建设典型数据应用场景,推进数据创新应用(第五十条)。支持和鼓励依法开发利用数据,引导数据在不同领域融合应用(第五十一条)。鼓励构建数据驱动的企业管理新模式(第五十二条)。促进数据与人工智能融合发展(第五十三条)。推动数据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产业和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生活服务等领域的应用(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八条)。推动数据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加强数字政府集约化建设,提高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第五十九、六十条)。
六是强化数据安全和保障。要求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的数据安全治理模式,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将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等全过程(第六十一条)。要求完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等机制,明确数据处理者数据安全责任,加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第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鼓励数据安全技术攻关和安全产品研发,培育数据安全骨干企业,支持开展数据安全服务(第六十五条)。从统筹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数据标准体系建设、加强数字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全民数字素养和技能、推进数据要素市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评估督导、鼓励先行先试、实行容错纠错、加强行业自律、化解争议纠纷等方面,完善数据发展和治理的保障措施(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四条)。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