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 | 省委 | 省政府 | 省政协
    江苏人大网 > 权威发布 > 报告说明 > 正文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江苏省数据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02-05 15:08

(2025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

1月20日,各代表团审议了《江苏省数据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代表们认为,为了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依法有序流通和应用,推动数据要素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加快建设数实融合强省,制定数据条例很有必要。草案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据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和省委部署要求,总结提炼我省各地实践经验,推进数据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有利于加强我省数据领域法治化建设、提升数据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经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草案较好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内容全面、结构合理、逻辑严谨,符合我省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代表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1月20日晚,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逐条研究代表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的代表对将通信数据列入公共数据范围存在疑虑。经研究,对通信数据能否列入公共数据范围,有关方面有不同认识,各省立法和实践也不相同,为慎重起见,建议删去草案第三条第四项中的“通信”。

二、有的代表提出,草案第八条关于长三角数据协作的规定过于原则,针对性不强。因此,建议将第八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长三角等区域其他省市建立数据跨区域协同发展机制,在数据标准规范统一、数据安全可信流通、算力资源合作发展、数据市场一体化、数字经济统筹协同、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等方面加强协作”。

三、有的代表提出,草案第十七条仅对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提出了要求,应当把中小型网络平台也纳入规范。因此,建议删去草案第十七条中的“大型”。

四、有的代表提出,个人、组织发现公共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校核、更正。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此作出规定。

五、有的代表提出,根据国家最新发布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相关规定,数据部门也有相应的价格管理职能。因此,建议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改革、数据、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数据交易价格行为实施管理和监督”。

六、有的代表提出,要通过技术进步加强数据安全保障。因此,建议在草案第六十一条中增加“强化数据安全技术支撑”的内容。

审议中,有的代表建议进一步增加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有的代表对数据领域相关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经研究,这些意见,有的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已有具体规定;有的属于数据行业发展的新业态、新情况,需要进一步探索实践;有的需要通过制定配套政策进一步予以明确。因此,未作修改。

此外,根据代表意见还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技术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提出了《江苏省数据条例(草案修改稿)》,建议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各代表团审议。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2025年1月21日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