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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草案)》的说明
2025-02-05 15:09

——2025年1月19日在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各位代表:

现就《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作出全面部署,强调要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丰富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上指出,人大代表肩负人民赋予的光荣职责,要忠实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当好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会要求,完善密切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联系的制度机制,丰富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构建代表履职的多样化平台载体。提出议案是人大代表的法定职权,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形式,也是代表依法履职、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做好代表议案处理工作,既是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抓手,也是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的重要体现。

我省历来重视代表议案处理工作的法治保障,早在1983年,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就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此后分别于1989年、1999年、2006年进行了修改,有效提升了议案处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但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和人大制度法律法规体系的日益完善,该规定的条文规范已经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与上位法以及我省有关法规也不相一致、不相衔接。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有必要废旧立新,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以更加完善的法规制度为代表议案处理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立法的总体思路

为做好办法制定工作,明确以下立法思路: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大代表工作的指示精神和省委相关部署要求。二是维护法治统一。处理好与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上位法的关系,落实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议案处理工作的要求,确保办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求协调一致、有效衔接。三是彰显地方特色。总结提炼我省代表议案工作实践中的经验做法,完善代表议案处理工作机制,切实保障代表提出议案的权利,推动议案办理落实,促进代表工作高质量发展,丰富拓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江苏实践。

三、办法草案的形成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部署要求,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组建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广泛收集资料,集中学习研究,认真拟订条文。省人大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对办法草案起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24年初,办法草案初稿形成后,代表工委会同法工委多次集中研究修改、开展调研论证。6月至7月,分别在扬州、连云港、南通市召开片区座谈会,听取部分省人大代表和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的意见建议,并赴辽宁省学习相关工作和立法经验。起草过程中,还就立法涉及的有关重要事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作了请示。在此基础上,经反复论证、数易其稿,并经主任会议研究,形成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办法草案。9月下旬,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办法草案。会议期间,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办法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草案修改稿。9月27日,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草案)》的议案。10月,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通过代表履职平台征求全体省人大代表意见,并委托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和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集中研读讨论。12月31日,省委常委会听取了办法草案有关情况汇报,同意按程序提请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四、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不分章节,共22条,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内容:

一是界定代表议案的内涵。明确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第二条)。

二是明确代表提出议案的事项范围和基本要求。为保证代表议案质量,分别列举了可以提出议案和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的事项(第三条、第四条),明确了代表议案的格式内容、准备工作、提出时间、提出方式等基本要求(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

三是保障代表提出议案的权利。对省、设区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做好代表提出议案的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作了具体规定,并要求有关机关、组织为代表提出议案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第七条)。

四是规范代表提出议案的接收处理。分别对代表在省人代会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议案的送交、接收作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细化了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处理和审议程序(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对大会闭会后代表议案的审议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

五是强化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报告的办理。明确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提出将代表议案涉及事项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向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常委会会议经审议,对办理情况报告不同意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在两个月内报告重新办理情况。要求承办单位与提出议案的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及时通报办理工作进展情况(第十九条)。

六是加强对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报告落实情况的监督。明确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责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督促职责,保障代表对办理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第二十条)。对有关报告印发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向社会公开提出明确要求(第二十一条)。

办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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