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 季辉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草案)》(以下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快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已成为服务高水平建设农业强省,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在推进江苏农业现代化上走在前的重要保障和内在要求。从中央政策支持、法律法规规定和发展实践需要看,我省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立法工作已到了时机相对成熟的阶段。一是中央和省政策有明确支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快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报告对“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均有明确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次重申“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和中央要求,在加快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上细化了系列部署安排。二是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及《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均作出相关规定,要求“健全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三是发展实践有迫切需要。在发展农技推广等公益性服务的同时,我省大力发展多元化多层次多类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当前各类服务主体已达到7.4万多家,专业化市场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也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迫切需要从立法层面加大制度供给,引领和推动江苏农业社会化服务高质量发展。据了解,就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方面作专门立法,这在全国尚属首例,也是在这个领域用实际行动诠释“走在前、做示范”的使命担当。
二、起草过程
省农业农村厅高度重视《决定(草案)》起草工作,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起草工作的统筹领导,邀请有关专家共同组建起草小组。2024年1月,起草小组赴东海县、泰州市姜堰区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实地听取意见建议,全面了解实际需求。草拟稿经厅内相关处室(单位)多次讨论修改,形成《决定(草案)》(初稿)。随后在省人大农委和省司法厅指导下,按照“开门立法”要求,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步向农业农村部、省有关部门单位、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有关专家、服务主体代表等广泛征求意见,并多次召开研讨会评审会,听取专家和有关服务主体意见建议。经反复研讨修改,今年4月,形成《决定(草案)》(送审稿)报送省政府。省司法厅进行初步审查修改后,向省有关部门单位以及13个设区市政府、项目挂钩联系人大代表、28个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长三角有关省市书面征求意见,通过江苏政府法制网和司法行政“法治民意直通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省政府法律顾问意见,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在南京市六合区、宿迁市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并采取召开行政相对人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征集到的修改意见和建议逐一梳理研究。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决定(草案)》。8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决定(草案)》,现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三、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为遵循,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政策规定,坚持“小快灵”“小切口”立法理念,不分章节,共24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和职责分工。《决定(草案)》在明晰农业社会化服务概念的基础上,明确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政府引导、需求导向、规划引领、因地制宜、融合发展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发展改革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地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业技术推广基本公共服务,引导经营性服务规范健康发展。
二是支持服务主体培育和服务方式创新。《决定(草案)》规定,鼓励和支持具有服务能力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服务专业户、专业服务组织、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农产品收储加工企业、渔业互保组织以及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等主体根据农业生产需求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可以通过组建或者加入联合体、综合体、联盟等方式,提升协同发展和服务能力。在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发生深刻变革的情况下,为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决定(草案)》还明确规定,粮食主产区等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因地制宜统筹设施、装备、技术、人才等资源,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建设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市场需求提供社会化服务,促进农业生产资源集约、节约和高效利用。
三是强化支持措施和要素保障。《决定(草案)》在坚持发展农技推广等公益性服务基础上,突出支持发展专业化市场化的社会化服务,从用地、用水、用电以及财政、金融、保险、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还对科技、人才支持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决定(草案)》还规定,农业农村、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改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为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创造条件;农业农村、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和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降低农产品流通环节损耗,提升农产品流通效率。
四是明确规范与监督管理责任。《决定(草案)》立足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对相关标准规范以及监督管理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广应用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通过质量监测、信用管理等方式依法对农业社会化服务实施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引导价格机制形成,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健康发展。此外,还对因农业社会化服务发生纠纷的处理方式作出了指引性规定。
四、主要特点
《决定(草案)》既遵循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的一般规律,又注重体现江苏特色和特点,以构建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主线,注重支持服务主体培育与发展方式创新,注重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长效机制建设,从省级立法层面加大对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制度供给。
一是着力健全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决定(草案)》在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基础上,大力培育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支持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强化过程服务和要素保障,推进各类服务主体分工科学、联动协同,有效配置农业全产业链资源要素,加快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与多元增值服务相结合、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结合的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是注重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方式。主要体现在组织形式、科技应用、服务领域拓展等方面的创设规定。在组织形式上,《决定(草案)》从支持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培育着手,注重主体联合合作,支持发展服务联合体、综合体、联盟等新型组织形式,支持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在科技应用上,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加大农业科技研发投入,加快智改数转网联,利用遥感、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和无人机、北斗导航定位终端、作业监测等智能装备以及各类数据平台,对农业生产过程、生产环境、服务质量等进行监测和评价,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在服务领域拓展上引导一产向二产、三产延展,服务环节从产中向产前、产后等环节以及金融保险等配套服务拓展。
三是加快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长效机制。《决定(草案)》从加强用地保障、创新金融保险支持、培育服务品牌等重点着手,加快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长效机制建设。突出用地保障机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善并落实农村新增建设用地、设施农业用地、养殖用海政策措施,保障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合理用地需求。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合理布局。创设金融保险支持。《决定(草案)》明确,鼓励和支持银行、担保机构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提供服务订单、农业保单、农业设施等增信和抵(质)押物贷款服务,创新开发农业生产托管贷等产品。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推进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在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的应用,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提供从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开发安全事故责任保险、农事服务质量保险等产品。加大服务品牌培育。服务也要创品牌。《决定(草案)》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引导和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品牌建设,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品牌化发展。以上创设性规定,有利于促进全省农业社会化服务高质量发展,有利于在加快形成农业新质生产力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