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3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赵建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9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高水平建设农业强省,推进农业现代化走在前,制定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十分必要。草案总体上符合本省实际、内容基本可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挂钩联系的常委会委员和省人大代表、法制专业组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研究基地以及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常委会领导带队赴海安,法制委、法工委会同省人大农委、省农业农村厅赴句容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涉农企业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各方面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对草案多次修改完善。草案修改稿形成后,召开省有关部门座谈会再次征求意见。12月25日,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省人大农委提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明确把“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作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内容,立法目的中应予以体现。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的人大代表提出,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小农户衔接现代农业的基本途径,要突出为小农户服务的导向。因此,建议在立法目的中增加“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内容,在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中增加服务小农户的要求。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的地方提出,草案第一条农业社会化服务定义中对服务类型的列举过于具体,难免挂一漏万,原则性表述更合适。因此,建议参考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将第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决定所称农业社会化服务,是指各类主体为农业(含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生产经营提供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包括农业市场信息、农资供应、农业生产技术、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机作业及维修、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营销、农业信贷保险等服务”。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供销合作社是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要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优势,更好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因此,建议新增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五条,规定“供销合作社应当依托其组织体系和服务网络,整合资源,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开展合作,为小农户和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农委、有的人大代表和专家提出,农业社会化服务要创新服务模式,拓展服务范围,因地制宜发展各种类型的服务方式。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八条,规定“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创新服务模式和组织形式,发展多层次、多类型的专业化服务,推动服务范围从大宗农作物向经济作物、从种植业向养殖业等领域拓展”“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面向小农户提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五、省人大农委、有的人大代表、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平台和载体,应当进一步明确其功能定位、完善规划布局、支持推动建设。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七条中明确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为小农户和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全过程全链条的综合性服务”,同时,将草案第九条第二款部分内容调整到本条作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等空间布局,编制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规划布局方案,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关于优惠政策的规定条数不少,但都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增强针对性。有的人大代表建议,加强农忙时期的农机用油保障。有的人大代表、有的部门提出,发展智慧农业需要网络通信支持,希望能减免农村地区互联网接入和数据传输通讯费用。经与相关主管部门协商,参照相关部委规章和政策文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在草案第八条中明确“支持现代种植棚式改造、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池塘标准化改造、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建设、智慧农业基础网络通信设施建设”;二是将草案第十条、第十一条合并,并增加两款,规定“有关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农机作业用油保障工作,制定农机作业用油专属优惠方案,在重要农时为作业农机优先足量加油。鼓励成品油零售经营者提供田间地头送油服务”“鼓励通信运营企业对智慧农业装备使用通信流量给予资费优惠”。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技术修改,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