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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5-04-07 19:29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王斌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就《江苏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人力资源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各类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加快塑造素质优良、总量充裕、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现代化人力资源,解决好人力资源供需不匹配这一结构性就业矛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完善支持服务业发展政策体系,完善人才有序流动机制,健全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机制。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部署的具体体现,对于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化进程,培育壮大人力资源服务业,更好发挥市场在促进就业创业和人才优化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自《条例》被列为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正式立法项目后,我们严格按照立法程序,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多次进行论证修改,特别听取了挂钩联系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11月6日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共6章42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在总则中确立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应当服务于就业优先、人才强国等国家战略的定位,明确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融合创新、集聚发展,开放合作、诚实信用的原则,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妇联、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的职责,强调本省推动开展跨地区人力资源服务、推进长三角区域人力资源信息共享、服务标准统一、机构等级和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互认。

(二)着力提供多样化人力资源服务。在第二章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行业性、专业性、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市场,支持建立区域性、有特色的零工市场,为灵活就业人员和用工主体信息交流、现场对接、即时到岗等提供便利服务,培育和发展为家政、医疗护理、养老、托育等提供服务的专业性人力资源市场。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提供就业支持,为重点产业、重点行业、重要领域等提供人才供求对接服务。

(三)创新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措施。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章,加强政策引导,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将人力资源服务业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强化平台建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统筹布局和指导服务,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的运营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规定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数字化转型,培育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四)优化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环境。第四章对求职者、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活动进行了规范,特别列举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禁止性行为。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依法完善监管措施;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信用监管。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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