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6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赵建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11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江苏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制定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十分必要,草案符合本省实际、内容基本可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挂钩联系的常委会委员和省人大代表、法制专业组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地方立法研究基地、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常委会领导带队赴徐州,法制委、法工委会同省人大社会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赴常州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各方面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草案修改稿形成后,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2025年3月12日,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社会委和有的地方提出,要进一步明晰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职责。因此,建议在草案第四条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的内容;在草案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中删去“统筹规划”、增加“监督检查”,并明确教育、退役军人事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群体就业促进工作。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的专家提出,要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破除人才合理流动的障碍。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置限制人力资源合理流动的条件”。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的专家提出,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主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供给是人力资源市场培育的重点,草案这方面的内容比较单薄,建议予以补充。因此,建议将草案第十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设立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健全标识统一、布局合理、服务规范、运行高效的基层就业公共服务网络,提供均等化、规范化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并增加一款,明确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同时,建议新增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规定“鼓励依法设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市场化、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并明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新增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拓展服务领域、丰富服务产品,提供多样化人力资源服务。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社会委、有的地方提出,要顺应人力资源市场线上业务蓬勃发展、线下业务日渐萎缩的趋势,对草案相关内容作出调整。因此,建议新增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规定“本省建立全省统一的就业公共服务平台,为求职者求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岗位信息发布、岗位推荐、人力资源服务匹配等公共服务”“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自建网站或者其他网络服务方式,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招聘服务”。同时,删去草案第十一条关于合理布局人力资源服务场所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合理安排用地的规定。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社会委提出,要提升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层次,着力培育、引进一批优质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走出去。因此,建议将草案第十八条第一款有关内容修改为“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健全多元投入机制,培育高人力资本、高技术、高附加值业态,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将草案第二十二条有关内容修改为“鼓励和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服务业领军企业、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等”;在草案第二十七条中增加“引进国际化、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人力资源服务贸易”“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等内容。
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社会委提出,要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保护求职者合法权益,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因此,建议对草案第四章作以下修改:一是在新增的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中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二是新增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明示或者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提出明确要求。三是新增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时的审核义务。四是新增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员提供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作出规定。五是新增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的安全保障要求。六是新增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作出规定。
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社会委提出,要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制度。因此,建议对草案第五章作以下修改:一是新增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制度。二是在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增加“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定,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对举报投诉比较集中、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其列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警示约谈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三是新增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此外,还对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的章名作了修改,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技术修改,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