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6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赵建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和决定(修正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议案形成过程
在去年开展的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规定集中清理工作中,共梳理出需要分批集中打包修改的法规40余件。今年1月召开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已对其中的20件法规作了修改,还有20余件法规需要继续完善修改方案、分批打包修改。2月以来,法工委会同相关委员会和省有关部门,对这20余件法规的修改内容进行研究论证,根据成熟程度,对其中的8件法规提出了修改方案。另有部门提出,《江苏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有关内容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需要予以修改。2月8日,法工委会同监察司法委、财经委和省检察院、省发改委,研究提出了这2件法规、决定的修改方案。
2月25日,法工委召开会议逐件研究、逐条讨论,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和决定(修正草案)》的议案建议稿。3月13日,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该议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
修正草案的修改内容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有的条款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新规定;二是有的条款参考的国家政策或者部门规章规定发生变化;三是有的条款规定的议事协调机构已被撤销;四是有的条款规定的补助补贴等政策已发生调整;五是有的条款规定的制度已不适应实际需要。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一是根据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删去加工、贮藏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规定。二是国家已经取消从省外引进水产苗种报告制度,相关内容需要删除。
(二)关于《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一是根据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已经撤销的实际,删去相关内容。二是根据国家外商投资立法的变化,删去三资企业相关表述和企业组织形式的规定。三是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删去暂住制度相关规定,新增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规定。四是根据同等待遇原则,删去台湾同胞子女受教育可获适当照顾的内容,并依照上位法对设立台湾同胞子女学校的规定作出修改。
(三)关于《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投资条例》。一是根据同等待遇原则,删去港澳同胞子女受教育可获适当照顾的规定。二是根据实际情况和优化调整议事协调机构的有关要求,删去港澳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相关内容,相应职责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事机构承担。
(四)关于《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一是根据实际需要,调高了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的医疗纠纷的索赔金额,增加了加强医疗机构安全保障的规定。二是依照民法典、医师法、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个别条文作了相应修改,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五)关于《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删去第三章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同时对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作指引规定,并修改与民法典不一致的表述。
(六)关于《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一是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对食品小作坊的定义、相关法律责任作修改完善。二是根据政策变化,删去清真食品小作坊相关规定。三是根据实际需要,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从三年修改为五年。四是对照国家标准,明确食品小作坊不得经营“非固态法白酒,添加食用酒精或者非自身发酵产生的呈色呈香呈味物质的酒类”。
(七)关于《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对照交通运输部《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后开工建设港口设施的期限作出修改,并明确许可文件失效后需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八)关于《江苏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根据当前工作实际,对跨区域司法协作有关规定作修改完善。
(九)关于《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一是根据《江苏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和相关政策,对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费用补助要求进行了调整,对特殊教育学生人均公用经费规定进行了修改;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有关规定作修改完善;三是根据议事协调机构优化方案,对涉及残疾人工作机构的表述作相应修改;四是删去与最新政策不符的相关规定。
(十)关于《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根据当前工作实际,删去第二条中的有关内容。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和决定(修正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