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8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沈海斌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草案)》(以下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质量发展是强国之基、利民之举、转型之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质量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要始终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大力增强质量意识,视质量为生命,以高质量为追求。检验检测作为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核心要素,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提升检验检测供给水平,更好发挥检验检测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迫切需要制定《条例》,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推动全省检验检测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制定《条例》是进一步提升我省检验检测监管水平的迫切需要。立法是法治之基础,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构建科学、规范的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体系,推动检验检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系统、完备的检验检测法律法规体系支撑。当前,检验检测领域尚没有专门、统一的上位法,高位阶的法律、行政法规支撑较少,行业监管多依据部门规章,如《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系统性不强、操作性不够,导致检验检测监管部门职责边界不清、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突显,不能满足我省检验检测践行“全链条治理”理念的现实需要和推进“品质江苏”建设的内核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我省检验检测监管水平,迫切需要针对行业监管中的痛点、难点、盲点问题,通过地方立法细化、补充上位法规定,持续提升我省检验检测监管效能和水平。
(三)制定《条例》是推动检验检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检验检测是重要的生产性服务业。检验检测机构种类多、数量大、服务范围广,截至目前,全省已取得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共11445家,业务涵盖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科技服务、医疗卫生等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为社会经济活动、行政管理、司法审判、仲裁裁决等提供技术服务支撑,是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去年以来,全省开展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服务工业机器人、智能电网、集成电路等50条产业链,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227个,累计帮助6万余家企业实现降本增效1.13亿元。但是,现阶段我省检验检测行业存在创新研发能力不足、地区间发展不均衡、机构间服务能力参差不齐等问题,不能完全适应服务我省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有必要通过立法鼓励技术创新、推动区域协作、促进资源共享,实现我省检验检测行业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整体提升。
二、起草过程
自2022年《条例》被列为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调研项目以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扎实开展立法研究,形成全省检验检测行业分析报告、立法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后续草案起草打下坚实基础。2023年,《条例》被列为立法预备项目后,严格履行立法起草程序,积极推动立法项目进程,在前期立法调研基础上,形成《条例(草案)》(初稿),扎实开展立法风险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通过组织现场调研、召开专题会议、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向省人大代表、23家省有关部门、高等院校学者、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代表等征集意见建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反复研究、修改完善和集体讨论,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于2024年12月19日按程序报送省政府。省司法厅进行初步审查修改后,向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13个设区市政府、长三角其他两省一市司法厅(局)以及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书面征求意见,通过江苏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会同省市场监管局赴徐州市、昆山市开展立法调研,专门召开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听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检验检测机构代表的意见建议,并赴上海学习考察。期间,省司法厅还征求挂钩联系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召开行政立法审查委员会,邀请法律和实务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在此基础上,省司法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对反馈的意见建议逐条研究、反复修改,形成了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送审稿)。4月28日,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现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7章46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职责。检验检测机构覆盖国民经济各个领域,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多。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活动,统筹协调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检验检测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检验检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同时,积极构建统分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强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有关行业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未作明确规定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第六条),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实现检验检测领域监管全覆盖。
(二)明晰检验检测主体从业要求。《条例(草案)》突出落实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主体责任,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从业的基本要求和行为规范。一是严格从业条件。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工作场所、仪器设备、环境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有资质许可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许可(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持续具备与其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能力(第十条),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符合相应的执业资格或者从业要求(第十二条)。二是明确信息公示义务。检验检测是一种专业技术服务,行业门槛高。为提高信息对称性、降低交易成本,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资质许可证及其附件等信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履行查验义务(第十一条),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三是划定行业底线。明确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客观独立、科学准确、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第四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完整(第十三条),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第十四条),发现可能严重危害环境或公共安全的情形时,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三)规范检验检测活动。《条例(草案)》通过规范检验检测全流程活动,推动检验检测各环节可跟踪、可溯源,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健全市场行为规则。一是明确合同签订要求。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检验检测服务合同,约定检验检测项目、标准依据、样品获取及处置方式等内容,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十六条)。二是规范样品获取与处置。明确检验检测机构通过采样、抽样等方式获取样品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与委托人约定,对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委托人送样检验的,委托人对送检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并且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规定对样品进行保管和处置,确保样品的可追溯性(第十七条)。三是严格检验检测报告的出具。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约定的方法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同时明确检验检测报告上应当载明的信息,加盖相关印章并依法使用资质标识(第十八条第一款)。此外,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不得超出资质许可范围出具报告、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不得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印章和人员签名等(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四是健全追溯查证机制。为了确保后续能够查证了解检验检测全过程,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将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检验检测报告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年(第十九条)。同时,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发现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第二十二条)。
(四)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为进一步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推动检验检测行业迈向更高水平,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条例(草案)》设立“发展促进”一章,重点作出以下制度安排。一是促进资源共享。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设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检验检测公共服务体系,合理布局各类检验检测公共平台,同时鼓励和支持开放共享检验检测资源(第二十四条)。二是加强人才培养。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教育培训机构与检验检测机构共建联合实验室、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等,对在检验检测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放宽职称申报条件(第二十五条)。三是鼓励创新交流。支持检验检测机构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开展国际技术合作与交流(第三十条),鼓励检验检测机构牵头或者参与制定检验检测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第二十九条),推动检验检测标准、结果互认。四是强化信息技术服务。鼓励和支持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活动中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数字化、智能化建设(第二十八条)。此外,还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分析,每年发布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报告(第二十六条)。
(五)创新检验检测监管方式。《条例(草案)》推进“互联网+检验检测”监管,明确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内容、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要求建立检验检测联合监管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检验检测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同时,还规定了具体行政监管措施(第三十四条),并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检验检测义务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