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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10-16 19:57

——2025年9月28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赵建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检验检测作为重要的生产性服务业,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产业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基础作用,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品质江苏”建设的重要抓手,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草案内容基本可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在江苏人大网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法制专业组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地方立法研究基地的意见。张爱军副主任带队赴无锡,法制委、法工委会同财经委、市场监管局赴基层立法联系点苏州高新区调研,听取当地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检验检测机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对草案反复研究论证、多次修改完善。草案修改稿形成后,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召开部门协调会听取意见。9月4日,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财经委和有的专家提出,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草案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建议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的综合协调职能。因此,建议将草案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跨行业、跨领域协同监管,推动解决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面临的共性问题,开展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规划编制、统计调查等工作,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二、有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地方提出,加强对检验检测人员从业的管理。因此,建议在草案第十二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聘用被禁止从业的人员、已被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聘用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在草案第十三中增加一款,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检验检测人员廉洁从业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徇私舞弊、牟取私利”。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地方建议,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活动,维护检验检测的公信力和有效性。因此,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新增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增加对分包行为的规定,明确分包项目的有关要求。二是新增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开展监督抽查,需要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的,推行抽样与检验检测分离制度。确需委托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抽样和检验检测任务的,除现场检验检测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样品的检验检测任务”,对行政机关委托检验检测提出抽检分离的要求。三是新增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独立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不得以任何方式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设备的供应商、代理商或者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协助检验检测机构以修改设备及配套软件参数的方式篡改、伪造检验检测数据”,维护检验检测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建议,总结江苏工作实践创新做法,优化制度设计,支持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因此,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为了加强高层次人才培育引进,在草案第二十五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服务业高层次人才纳入相关人才支持计划和人才项目,加强高层次人才培育引进,建立行业人才库,组织开展高层次人才研修和学术交流”。二是为了推动检验检测服务市场对外开放,在草案第三十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检验检测服务市场对外开放,引进国际化、专业化检验检测服务机构”,并增加“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发展检验检测服务贸易”的内容。三是为了促进检验检测机构做大做强,新增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规定“鼓励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服务业领军企业、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等”。四是为了落实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新增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维护检验检测市场秩序,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外地检验检测机构进入本地市场,不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到指定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检验检测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等执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和地方提出,法律责任部分既要做好与现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衔接,又要填补法律空白,解决实际问题。因此,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考虑到不少国务院部门规章对各自领域内的检验检测违法行为规定了罚款处罚,为明确适用关系,避免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在草案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二是新增三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分别对违法聘用人员、分包项目和协助检验检测机构以修改设备及配套软件参数的方式篡改、伪造检验检测数据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技术修改,对有关章节和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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