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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5-10-16 19:59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杨志纯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江苏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以下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公共图书馆是我国最具代表性的公共文化设施之一,在促进全民阅读、传播科学知识、保存人类文化遗产、提升公民素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省公共图书馆历史悠久,事业基础扎实,服务效能显著。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组织的第七次全国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结果,我省公共图书馆共有118家,其中114家被评为国家一级公共图书馆,占全省公共图书馆总数的96.6%,一级馆占比位居全国各省第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进一步加强我省公共图书馆法治化规范化建设,提升其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迫切需要制定《条例》。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的重要要求,强调要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公共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立法能有效提升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水平,为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供有力保障,是我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有力举措。

(二)推动我省公共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求。长期以来,我省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始终走在全国前列,在文献信息保障、全民阅读推广、总分馆制建设、古籍保护利用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当前仍存在区域发展不均衡、创新发展动力不足等问题,同时在社会力量参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等方面也面临新的挑战与要求。为此,亟需从法规层面梳理总结成功经验,针对现有问题提出解决措施,以进一步提升公共图书馆服务效能,推动我省公共文化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完善我省公共文化服务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2015年我省《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出台,为公共图书馆建设发展提供了法规依据。随着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的颁布实施,以及近年来公共图书馆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需要加快制定具有江苏特色的专门性地方性法规,进一步规范公共图书馆建立、运行、服务和保障等内容,健全我省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法治保障。

二、起草过程

为有序推进我省公共图书馆立法,省文化和旅游厅抽调相关处室和南京图书馆业务骨干成立立法工作组,并委托南京图书馆开展调研、文本起草等前期工作。工作组全面收集省内外公共图书馆管理相关的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充分征求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意见建议,为立法工作打下了较好的基础。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省人大、相关省级部门意见建议,并赴四川、广东以及省内多地开展调研。2024年8月,完成《条例(草案)》初稿,并书面征求专家意见,进行风险评估。2024年9月,通过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2024年12月,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会议进行审议,并向省政府报送了《条例(草案)》(送审稿)。2025年初,省司法厅初步审查修改后,向省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13个设区市政府、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长三角有关省市、省政府法律顾问、省人大挂钩联系代表征求意见,通过江苏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赴扬州、江阴等地开展立法调研,组织召开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征集到的修改意见和建议逐一梳理研究,充分予以吸纳。经过反复研究、修改,最终形成了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送审稿)。2025年4月28日,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现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6章48条,包括总则、设立、运行、服务、保障和监督、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

主要规定了条例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相关定义和范畴、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社会力量参与、科技应用、宣传教育等内容。明确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将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第三条第一款);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障公共图书馆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第四条);鼓励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捐赠资金、设备或者捐建馆舍等方式,支持公共图书馆建设(第六条);强调鼓励和支持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公共图书馆建设、管理和服务中的运用,加大数字资源的供给、传播和服务推广,推动公共图书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第七条);明确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与服务纳入公益宣传内容(第九条第二款)。

(二)关于设立

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至少设立一个公共图书馆,乡镇(街道)可以根据实际因地制宜设立公共图书馆(第十条第二款);明确省、设区的市、县级公共图书馆职能,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公共图书馆发挥本省地方文献收藏中心、联合编目中心、古籍保护中心和图书馆协调与协作中心等方面的作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级公共图书馆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心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统一业务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本行政区域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建设;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县级公共图书馆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总馆,统筹推动本行政区域总分馆建设(第十二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托本地区特色文化资源共建服务网点(第十三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本地区地域特点、文化特色、功能布局等建设新型公共文化空间(第十四条);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第十五条第一款)。

(三)关于运行

规定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收集整理的方式和范围,明确文献信息工作重点,要求加强江苏文脉相关文献信息收集,整理和研究挖掘本地区地方文献信息,做好历史文化、革命文化、乡土文化等主题文献信息的保护、传承和利用(第十七条);细化古籍保护工作要求,明确省级公共图书馆古籍保护中心工作职责,鼓励设区的市在市级公共图书馆成立古籍保护中心,做好本地区古籍保护工作(第十八条);明确交存要求,规定出版单位应当自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正式出版物出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级公共图书馆交存一册(套、件)正式出版物(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运营,并要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对公共图书馆建立绩效评价、人才培养等机制予以督促(第二十三条);明确总分馆制建设内容、建设方式和工作要求(第二十四条)。

(四)关于服务

科学划定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范围,明确收费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按程序报批、公示,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图书馆建设和管理(第二十五条);明确各级公共图书馆的最低开放时长,鼓励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根据社会公众需求提供延时服务、错时服务和特定时间服务(第二十六条)。强化公共图书馆对少年儿童群体的服务要求,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单独或者以设置公共图书馆分馆的形式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第二十七条);强调公共图书馆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服务要求,规定有条件的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母婴室等公共设施(第二十八条);总结江苏经验,明确参考咨询服务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期间,为代表、委员提供信息服务;公共图书馆可以根据自身条件,为学校、科研机构、开发区等各类园区及相关企业开展服务(第二十九条);明确公共图书馆全民阅读推广职责,鼓励公共图书馆与具有专业技能、实践经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展阅读推广活动的合作(第三十条);明确古籍保护与服务要求,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古籍分级和保存状态,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应的阅览服务,鼓励公共图书馆与博物馆、档案馆、学校、科研机构等合作,共同推进古籍活化利用(第三十一条);强化特色借阅服务,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可以根据读者个性化需求采购图书并提供异地配送借阅服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的具体要求,强调成果转化和应用服务(第三十四条);明确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积极推动长江三角洲等区域一体化发展,加强全民阅读、古籍保护、资源共享、数字化建设等方面的交流合作(第三十六条);鼓励公共图书馆支持参与本省对口援建工作,在文化领域拓展协作空间,提供业务、技术和人才支援,帮助接受援助的公共图书馆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第三十七条)。

(五)关于保障和监督

明确政府保障责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强化人才培养和在职培训要求,提出领军人才和业务骨干的培养,建立和完善公共图书馆人才引进、培育和激励机制(第三十九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图书馆志愿服务,要求公共图书馆加强志愿服务队伍建设,提高志愿服务质量(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图书馆设立、运行、服务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对读者个人信息安全以及公共图书馆运营等安全保障作出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明确读者在公共图书馆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对破坏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设施设备,或者扰乱公共图书馆秩序的,工作人员有权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第四十五条);规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图书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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