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 | 省委 | 省政府 | 省政协
    江苏人大网 > 权威发布 > 报告说明 > 正文
关于《江苏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10-16 19:59

——2025年9月28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花玉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江苏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省公共图书馆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文化建设的重要论述以及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精神的有力举措,对于以法治方式促进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十分必要,草案内容基本可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在江苏人大网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法制专业组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地方立法研究基地的意见。法制委、法工委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文化和旅游厅赴盐城东台、徐州调研,听取当地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基层图书馆、出版单位和读者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对草案反复研究论证、多次修改完善。草案修改稿形成后,书面征求了省有关部门意见。9月4日,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进一步突出公共图书馆数字化建设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和代表提出,为适应信息化发展趋势和当前大众的阅读习惯,建议顺应时代发展要求,补充公共图书馆数字化建设的规定。因此,建议在各章中强化完善公共图书馆数字化建设的相关内容。一是在第一章第七条中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明确公共图书馆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智慧图书馆建设的内容。二是在第二章中新增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要求公共图书馆在布局建设上更多体现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内容,增强图书馆提供数字资源和线上线下融合服务的能力。三是在第四章中对草案第三十四条进行补充,增加通过互联网媒介和智能终端载体强化数字化服务,鼓励公共图书馆开发智能化文献查阅、导览等数字阅读服务工具,提供个性化阅读服务。四是在第三章、第五章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中分别增加总分馆制建设实行数字资源共建共享、公共图书馆经费要用于数字化应用的要求。

二、进一步明晰公共图书馆业务指导关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对市、县两级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职责表述不够准确,需进一步明晰公共图书馆业务指导关系。因此,建议删去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涵盖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工作职责的内容,以及总分馆建设等属于公共图书馆具体运行制度的相关规定,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级公共图书馆职责修改为“为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公共图书馆提供业务指导,协助推动实施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将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县级公共图书馆职责修改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室)的业务指导”。

三、进一步充实公共图书馆服务具体措施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和有的地方提出,建议进一步充实完善公共图书馆服务内容和方式,满足各类群体阅读需求,增强阅读体验。因此,建议对以下方面予以修改:一是将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中“普通咨询答复”明确为“社会公众对开放时间、服务项目等普通咨询的答复”,并在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明确,公共图书馆开放时段调整的要提前向社会公布。二是在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增加公共图书馆要为家庭亲子阅读提供指导,在草案第三十五条中增加鼓励公共图书馆之间开展联合服务的内容。三是在草案第五章中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公共图书馆的配套设施建设,改善公共图书馆宽带传输、无线网络及周边环境。四是在草案第四十二条中明确公共图书馆向社会公开的年度报告包括阅读推广活动、资源利用效率、公众评价等内容。

四、进一步完善文献信息收集整理与处置制度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和有的地方提出,为推动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应当对馆藏文献信息的利用和处置有所规范,避免占用场地、只藏不用,造成资源浪费。省人大教科文卫委提出,古籍作为文物,其安全管理也非常重要,应同时遵循文物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要求。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二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定期对馆藏文献信息进行清点,合理调配使用相关馆藏文献信息,提高馆藏文献信息利用效率”。同时,在草案第四十四条中增加“对古籍的安全管理,还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五、进一步健全交由第三方运营公共图书馆的监督管理机制

有的地方提出,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交由第三方运营管理的,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够明确,建议进一步明确主管部门的职责,确保第三方运营的公共图书馆充分发挥服务效能。因此,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交由第三方运营管理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建立完善对第三方的日常监督、绩效评价、激励约束等机制。”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技术修改,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