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 | 省委 | 省政府 | 省政协
    江苏人大网 > 权威发布 > 报告说明 > 正文
关于《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10-16 20:00

——2025年9月28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侯学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需求变化,推动传统工艺美术行业高质量发展,及时修订该条例十分必要,修订草案内容基本可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各设区市人大、挂钩联系的常委会委员和省人大代表、法制专业组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地方立法研究基地和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法制委、法工委会同财经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赴无锡、扬州开展调研,听取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行业协会和工艺美术从业人员等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对修订草案多次修改完善。2024年8月在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期间,有部门提出,省工艺美术大师、名人的评审认定可能涉及评比表彰事项,建议对相关规定再作研究。为妥善处理法规与中央、省委对评比表彰事项最新政策之间的关系,2024年9月上旬,经常委会领导同意,决定推迟审议修订草案。

2025年4月,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发布《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清单》,明确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组织评比“中国工艺美术大师”。5月以来,法制委、法工委会同省委功勋办、财经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司法厅,对省工艺美术大师、名人的评审认定事项多次研究会商。9月3日,经省委、省政府审批,将“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名人)”纳入省级工作部门评比表彰目录管理。根据这一情况,法制委、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对修订草案涉及省工艺美术大师、名人评选的规定又作了修改完善。9月4日,法制委员会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认识和把握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的辩证关系,在加强保护的基础上引导传统工艺美术发展振兴,并根据条例的调整内容在条例名称中增加“发展”。因此,建议将条例的名称修改为“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并根据最新政策进一步完善保护和扶持措施,增加有关促进创新发展的规定。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财经委提出,对传统工艺美术最好的保护就是促进其发展,要在挖掘传承传统技艺的基础上,引导开发适应现代生活的工艺美术产品。因此,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门关于推动工艺美术行业传承创新发展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特点、产业发展现状和市场需求,建议增加一条,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支持引导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者加强对传统技艺的挖掘传承,加快工艺美术设计观念、艺术风格、实用价值的创新转化,开发具备传统特色、适应现代生活的工艺美术品和衍生品。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提出,信息化数字化的快速发展给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传承带来了压力,也为其创新发展、数字化发展带来了机遇,建议增加推动传统工艺美术数字化发展的内容。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推动传统工艺美术数字化转化和发展,加强传统工艺数字资源采集,建设传统工艺数字资源库;鼓励和引导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者、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加强数字化应用,开展数字化研发设计、个性化定制、质量可追溯管理,发展智慧营销新模式;鼓励建设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电子交易平台,规范开展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网上定制、网上销售等经营活动。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专家提出,省工艺美术大师、名人的评审认定是推动传统工艺美术传承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重要机制,评审认定活动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建议根据国家最新政策对评审认定活动进行规范。经研究,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评比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和省委关于规范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的要求,建议对修订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将修订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合并为一条,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规定“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江苏省工艺美术名人评选,按照规定颁发证书”,并明确评选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对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作修改,规定“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名人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称号等情形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规定收回证书”。三是删去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关于设区的市参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工艺美术大师、名人评审认定的规定。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列举的权利和义务并非工艺美术大师、名人特有的,而且分类和表述不准确、不合理,建议修改完善。经研究,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名人是对专业技艺的评价、认定,相关人员并不因此而产生法律上新的特定权利与义务,因此,建议对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作修改,引导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名人在技艺传授、创作研究、收集整理资料、参加公益性活动等方面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同时,删去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义务性规定,在其他条款中对作品署名、使用印记等行为作出规范。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技术修改,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修订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