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高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对征兵工作高度重视,先后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新时代征兵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征兵工作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源头工程、基础工程、战略工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深入推进,征兵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需要依法、精准、高效开展征兵工作,从源头上优化和提升兵员质量。现行《条例》自2015年8月施行以来,为我省征兵工作依法征集、规范运行起到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为适应一年两次征兵两次退役的形势要求,国家相继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现行《条例》内容需要与时俱进作相应修改,以更好规范征兵工作、提升兵员质量,持续推动我省征兵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保持与上位法一致性的需要。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进行了修订;2023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759号令修订了《征兵工作条例》。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时代特征更加凸显,操作执行更加便利。地方立法也要与时俱进、跟进修订完善,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推进征兵工作法治化建设的需要。当前,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人民群众法治观念显著增强,对依法征兵、依法服役以及维护公民自身合法权益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我省在新兵征集、义务兵优待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为征兵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撑。面对新形势新发展,有必要将成熟做法以法规形式固化下来。对于人民群众特别关注的阳光征兵、审批定兵、违法惩处等敏感问题,需要进行修订完善,用法治手段推动问题解决,回应公众关切。
(三)促进征兵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国家新修订的《征兵工作条例》适应新时代军事人力资源需求专业化、精细化发展的大趋势,在建立征兵任务统筹机制、优化征兵组织实施办法、改进新兵交接方式、完善体检复查和退回机制、加强征兵综合保障等方面,为征集更多高素质兵员提供了依据。江苏是教育大省、高素质兵员富集地,有必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完善,以更好适应形势发展,满足工作需要,保障任务完成。
二、起草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军区高度重视此次《条例》修订工作。2023年国家《征兵工作条例》颁布施行后,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就着手筹备修订工作,系统梳理近年来国家及省级层面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年度征兵工作广泛收集接领兵单位、各级征兵机构、新兵和退役士兵等各类单位和人员的意见建议。2024年9月,会同军地有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组织集中研究并形成初稿。2024年11月,书面征求省各有关部门、单位和13个设区市的意见。2025年1月,会同省人大监司委和省司法厅在南京、泰州调研座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认真研讨修改,于1月下旬形成《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省政府。省司法厅进行初步审查修改后,向省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13个设区市政府、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省政府法律顾问、长三角有关省市和项目挂钩联系省人大代表书面征求意见,通过江苏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会同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赴连云港、丹阳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基层相关部门座谈会、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此外,在起草和审查修改阶段,向省人大相关委员会做好汇报并征询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征集到的修改意见和建议逐一梳理研究,充分予以吸纳。经过反复研究和修改,最终形成了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2025年6月23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现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三、修订原则
着眼建立平战衔接、快捷高效、创新实用的征兵工作制度,聚焦强军备战,突出高素质兵员征集,规范、优化征兵组织实施,推动征兵工作转型升级。主要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对标对表、政治引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征兵工作的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持党对征兵工作的领导,坚持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确保征兵工作强固国防、向战为战的正确方向。
二是调整结构、优化内容。把握“承接国家的、删除重复的、保留必要的、增加特色的”工作基调,调整现行《条例》章节式结构布局,采用条目式贯通呈现,《条例(修订草案)》结构更加简约顺畅,内容更加简洁明了。
三是聚焦问题、靶向发力。聚焦未来作战需求、形势任务调整、征集重点变化,着眼解决现实矛盾问题,对从征兵准备到退回处理全流程、各环节进行规范和优化,推动建立分工明确、协调有序、流程清晰、运行规范的工作格局。
四是发挥优势、体现优待。着眼江苏人才大省、兵员大省的特点优势,调整优化了入役、服役、退役等各阶段应当享受的优待;规定了重点征集对象服役期间、退出现役后应当享受的优待事项和标准,为部队输送更多、更优的急需人才。
四、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共32条,不分章节,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关于组织领导。明确征兵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保证征兵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明确各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等。
(二)关于征兵准备。明确根据上级的征兵命令,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户籍人口、适龄公民和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学生的数量等情况,按照统筹兼顾、平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分配征兵任务。要求有关媒体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主动开展公益性征兵宣传。明确初次兵役登记相关要求,进一步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增加院校培育储备优质兵员相关内容。
(三)关于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明确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实施,有关单位予以协助。规定参加征兵体格检查的医务人员应当通过培训。对因特殊原因无法调查核实、形成考核结论的情形给出解决途径,增强操作性。
(四)关于役前教育和新兵审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增役前教育有关要求。细化明确公开公示、问题处理、缺额递补等内容,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廉洁征兵。明确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教育,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五)关于新兵交接和退回办理。明确交接新兵方式,要求新兵起运时地方政府组织欢送,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增强公民参军入伍的荣誉感。明确退兵办理主体以及退兵结束后责任认定等工作要求,保证退兵工作的严肃性。
(六)关于优待。明确从本省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和在校生奖励金的发放标准。对退役大学生士兵按照规定享受升学复学、攻读硕士研究生、教育资助、课程免修、转专业等优待政策作指引性表述。适应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新体系全面实施的实际,对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奖励金发放予以规范。明确应当按照规定适当提高到军队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服兵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此外,综合考虑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长三角等其他省市相关立法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上位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予以适当调整和细化明确。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修订草案)》,请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