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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12-05 17:31

——2025年11月25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花玉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征兵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上位法的最新规定,及时修订条例十分必要,修订草案内容基本可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在江苏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法制专业组代表、地方立法研究基地、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法制委、法工委会同监察司法委、省征兵办赴常州、苏州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当地人大、有关部门、征兵工作机构、人大代表、高等学校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修订草案反复研究论证、多次修改完善。修订草案修改稿形成后,书面征求了挂钩联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召开部门协调会听取意见。11月6日,法制委员会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监察司法委和有的地方提出,为更好地推动征兵工作,条例应当首先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的征兵职责,以及公民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征兵工作职责,完成征兵任务;要求公民依法服兵役,自觉依照规定接受征集。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监察司法委和有的专家提出,江苏高校资源丰富,高校兵员多、素质好,征兵工作宣传应当充实专门针对在校大学生的内容。因此,建议增加一款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三款,明确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开展征兵政策宣传解读的要求。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监察司法委提出,修订草案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对初次兵役登记和体检、政审作了规定,但两个环节跨度较大。因此,建议在两条中间增加一条,明确对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男性公民,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或者不得服兵役;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的内容,欠缺可操作的激励措施。因此,建议依照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在该款中增加“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的规定。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术修改,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修订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修订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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