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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深化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6-04-09 16:42

——2026年3月31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3月30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江苏省深化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深入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推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更好满足企业和个人办事需求,促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三省一市协同制定促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具有重要意义,草案内容基本可行,赞同法工委提出的审查修改意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会同省数据局对审议意见逐条进行研究,与三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再次进行沟通,对草案有关条款作了修改完善。3月30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次立法是首次就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开展协同立法,建议将法规名称中的“深化”修改为“促进”。经与三省市有关方面共同研究,将法规名称修改为“江苏省促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并对草案有关内容作相应修改。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一条中关于立法依据的表述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经与三省市共同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一条中立法依据的表述修改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准确界定适用范围、避免歧义。因此,建议将草案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就近高效便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修改为“就近高效便捷跨省域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并将相关条款中的“跨区域”修改为“跨省域”。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在我省涉及省、市、县三级,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关于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主管部门职责的规定。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三条第二款中增加“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具体工作”的内容。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方便企业和个人办事,有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线上、线下服务渠道以及办事指南。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线上、线下服务渠道以及办事指南,方便企业和个人查询。”

  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十二条有关表述,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省12345热线条例的表述不完全一致。因此,建议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本省与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依托政务服务满意度评价制度和12345热线等,建立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企业和个人意见建议收集、流转、协同研究处理工作机制。”

  此外,根据本省实际,对草案中有关部门的表述作了修改;根据此次协同立法“文本保持基本一致”的工作要求,与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的最新文本相对照,还对草案部分条款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根据上述意见提出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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