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5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花玉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适应新形势新发展的需要,加强无线电管理,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2005年出台的现行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很有必要,修订草案内容基本可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法制专业组代表、地方立法研究基地和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法制委、法工委会同财经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赴南京、淮安开展立法调研,直接听取地方特别是一线部门、相关企业、人大代表、高校和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无线电爱好者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修订草案反复研究论证、多次修改完善。修订草案修改稿形成后,书面征求了挂钩联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召开部门协调会听取意见。5月8日,法制委员会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提出,无线电频谱资源日趋紧张,而实践中又存在“僵尸电台”占用频谱资源的现象,迫切需要加强用频管理,推动提高无线电频率利用效率。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要求无线电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评价制度,根据用频性质开展频率使用率评价,规定对超过两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有权撤销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进一步加强频谱资源的使用管理和科学配置。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的地方提出,用频设台单位是无线电管理的重点对象,也是电波秩序维护的关键主体,而修订草案对其主体责任规范较少。因此,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十四条中增加规定,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无线电台(站)管理的规定,用台较多的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具体管理制度等,推动用频设台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提出,修订草案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包含了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进口、销售、维修环节,但没有具体条文与之对应。因此,依照上位法的规定,建议增加相关内容,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第一款,对进口、销售、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加以规范,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全链条管理。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研究基地提出,要进一步强化对无线电干扰设备使用、无线电实效发射试验的管理要求。因此,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十六条中增加规定使用无线电阻断、压制、干扰设备应当“避免对限定区域以外的公众移动通信等合法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第十七条第二款中补充规定进行实效发射试验应当采取加装滤波器、安装屏蔽设备等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产生有害干扰的应当立即停止实验。
五、财经委和有的地方提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无线电管理面临很多新问题新要求,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监管能力。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对加强无线电管理一体化平台及应用系统建设,提升无线电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作出规定。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意见,还对临时用频、信用管理、法律责任等有关条款作了修改完善,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修订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