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修订条例是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无线电频谱作为电磁空间的基本载体,是国家基础性、稀缺性战略资源,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无线电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新模式正在深度推动智能制造、数字经济等相关产业加速转型升级,社会各行业对无线电频谱资源需求不断增长,亟需从法规层面加强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统筹规划,提升无线电频谱资源的使用效益,更好贴合产业升级和社会治理等高质量发展需要。
(二)修订条例是维护保障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需要。无线电安全已成为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服务国防建设的重要方面。近年来,随着无线电技术的广泛应用和空间电磁环境的日益复杂,各种无线电发射设备相互干扰的风险不断加大,我省重大无线电干扰或恶意攻击,无人机压制设备被滥用,利用“黑广播”“伪基站”等非法无线电台(站)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仍时有发生,为无线电管理工作带来了新挑战,迫切需要通过修订《条例》,加强无线电安全防控体系建设,统筹做好无线电安全保障。
(三)修订条例是加强无线电管理职能的需要。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出台,对无线电管理体制、频率管理、台站管理、发射设备管理、电波秩序维护、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此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陆续颁布施行,现行《条例》与国家施行的最新法规规章存在许多不一致、不协调的地方。同时,《条例》规定的我省无线电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尤其是市级无线电监测站职责定位不够清晰、县级政府没有相关部门协助开展无线电管理工作等问题,已经影响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迫切需要从法规层面进一步理顺无线电管理体制,厘清职能分工,延伸管理触角,确保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能够顺畅高效运行。
二、起草过程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成立立法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扎实开展立法研究,梳理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充分征集各市工信部门、无线电监测站、通信运营企业、设台单位、设备生产厂家、科研机构等意见建议;先后赴浙江、山东等省份开展专题调研,明确立法思路。形成初稿后,向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咨询论证,并委托第三方开展立法风险评估工作。经反复研究、修改完善和集体讨论,形成《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25年7月23日报送省政府。
省司法厅进行初步审查修改后,向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13个设区市政府、长三角其他两省一市司法厅(局)以及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书面征求意见,通过江苏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赴扬州市、连云港市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听取用频设台单位、有关部门、科研院所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期间,省司法厅还征求挂钩联系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召开行政立法审查委员会会议,邀请法律和实务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在此基础上,省司法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征集和反馈的意见建议逐条研究、反复修改,形成了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2025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现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修订草案)》共6章41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关于无线电管理体制。根据上位法的规定,无线电管理实行国家、省两级管理体制。在此基础上,《条例(修订草案)》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了各方责任。一是明确省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军事系统以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线电管理有关工作,并规定无线电管理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在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二是规定省、市无线电监测机构作为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承担监测无线电信号、查找无线电干扰源等职责,为无线电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第十九条)。三是强化协同协作,要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与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军地无线电管理协调机制,加强频谱资源协调和专业技术协作(第六条),并强调本省与长三角等区域相关省市加强无线电监管联动和重大活动无线电安全联合保障(第八条)。
(二)关于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和发射设备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足我省无线电管理实际遇到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具体管理措施。在频率有效利用方面,明确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本省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并向社会公布,要求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应当科学配置无线电频谱资源,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频率使用需求(第九条);对因科学实验、重大活动保障需要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无线电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技术指导(第十条第二款)。在无线电台(站)管理方面,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提供场所、设备等便利条件,不得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业余无线电台不得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同时,为规范无线电台(站)执照管理,明确执照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且未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无线电管理部门公告注销(第十五条)。在发射设备管理方面,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实效发射试验前,应当对可能引发的干扰进行评估,制定应急措施;在实效发射试验中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不得对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第十七条第二款),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加装发射天线或者射频功率放大器等方式擅自改变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指标(第十八条)。
(三)关于空中电波秩序和安全。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无线电技术应用的快速普及,无线电干扰或恶意攻击时有发生,威胁民航、铁路无线电频率安全使用和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干扰公众移动通信频率使用等。为此,《条例(修订草案)》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规定无线电监测机构应当对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等重要无线电频率,实施保护性监测,对非法使用的无线电频率,规定无线电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性阻断措施(第二十二条)。二是加强监督检查,明确了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具体监督检查措施,对无线电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第二十三条)。三是要求无线电管理部门加强无线电应急保障机制建设,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无线电管理应急处置能力(第二十六条)。近年来,我省举办的重大活动增多,无线电安全保障任务愈发繁重。为了确保重大活动安全有序,《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广播电视、通信管理、民航、海事、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协作联动,提高快速响应和干扰查处能力,统筹做好重点频率、重要设施、重大活动和重要时期的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第二十七条)。此外,考虑到上位法及相关部门规章已就无线电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全面规定,《条例(修订草案)》在此基础上,针对基层反映较多的为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提供场所、设备等便利条件,利用业余无线电台从事营利性活动,擅自改变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指标等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
(四)关于频谱要素赋能产业发展创新。无线电频谱资源作为重要生产要素,对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为充分释放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经济社会效益,促进我省无线电事业长远发展,《条例(修订草案)》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专门设置“促进发展”一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开展无线电频谱使用基础性、前沿性研究,鼓励无线电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的开发应用,加强无线电技术在数字基础设施、技术创新、安全保障、政务效率提升等方面的支撑作用(第二十八条),要求无线电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拓展无线电频谱资源应用场景,推动人工智能、先进通信、工业互联网、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低空经济等产业发展(第二十九条),并规定无线电管理部门以及公安、气象、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技术协作和信息共享,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工作提供无线电技术支持(第三十条)。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从无线电人才培养、建立健全检测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修订草案)》,请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