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称《条例(修正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自《条例》颁布施行以来,沿线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全面深入推动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大力提升,2025年沿线地区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Ⅲ比例为100%;深入推进工业、生活、农业、船舶水污染防治工作,2025年沿线地区国考断面优Ⅲ比例达95.4%;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沿线地区生产总值显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效削减。同时,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条例》部分内容迫切需要进行修改。
(一)修改《条例》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最新要求的重要举措。近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水生态环境保护摆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位置,谋划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为我省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提供了根本遵循。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出台,国家和省水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不断深化,以及污染防治绿色技术加速革新,水污染治理工作向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迈进。《条例》中有关内容与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精准管控要求等仍存在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更好满足新时期治水现实需要。
(二)修改《条例》是将我省经验做法固化为制度规范的有效途径。通榆河是我省江水东引北调的骨干河道,也是保障沿线地区饮水安全的重要“清水廊道”,更是我省推动苏北振兴、促进沿海发展的重要战略性资源,一直受到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也是中央和省级督察的重点区域。作为全省“一保护三治理”治水格局的关键组成部分,通榆河沿线地区设有48个饮用水水源地、176个国省考断面,我省在通榆河水污染治理和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做法,如推进城乡生活污水、垃圾的全收集全处理、因地制宜开展农田排灌系统循环生态化改造、加强养殖尾水处理等,需要上升为法规制度,进一步固化治理成果。
(三)修改《条例》是理顺通榆河保护相关职责的迫切需要。2018年以来,《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对部门和机构职能进行了优化调整,其中水功能区划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等管理职责均发生了变化。《条例》规定的部分职责分工已与当前机构职能体系不相匹配,有必要修改相关内容,从法规制度层面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各部门、上下游、左右岸协同高效的治水合力。
二、起草过程
省生态环境厅高度重视《条例》修改工作,成立专班,认真准备,突出重点,依法依规开展修改工作。开展立法后评估、政策分析等基础工作,赴连云港、盐城、南通、泰州、扬州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向相关省级部门和沿线7个设区市政府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会,完成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等工作。经修改完善,2025年11月,形成《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正草案)》(送审稿)报送省政府。省司法厅进行初步审查修改后,向省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13个设区市政府、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长三角有关省市和项目挂钩联系省人大代表书面征求意见,通过江苏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赴盐城、如皋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召开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和省司法厅行政立法审查委员会会议,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征集到的修改意见和建议逐一梳理研究。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并经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形成了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条例(修正草案)》。2026年1月 日,省政府第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修正草案)》,现提请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修正草案)》共29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现行《条例》第五十四条列举的“主要供水河道”流经地区和“沿线地区”范围不尽一致,在理解上存在一定争议,执行中对适用范围的咨询较多。此次修订过程中,南通、泰州等地提出明确适用范围的相关建议。通过开展水系论证、组织调研座谈,结合《条例》其他条文规定和前期对于适用范围问题的相关讨论,本着尊重立法原意、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将《条例》第二条修改为“通榆河和沿线地区为通榆河提供水源的主要供水河道以及对通榆河水质有影响的其他河流、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进一步理顺文字,明确适用范围,减少歧义。
(二)关于鼓励绿色技术革新。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优化提升传统产业,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条例(修正草案)》新增科技治污的内容,规定省人民政府、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推广先进的水生态环境监测预警、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治理技术,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科技治理能力和数字化管理水平(第九条第一款)。同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相关规定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要求,根据水生态环境治理技术革新发展现状,明确通榆河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在不增加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允许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改建(第三十六条第一项),通过清洁生产改造,提高资源利用效能,促进绿色低碳技术发展。
(三)关于完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管理。《条例(修正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管理实际需要,针对确因特殊原因未予拆除、关闭或者搬迁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明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严格论证,开展定期评估,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确保出水水质达到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限值,并持续稳定达标排放(第四十条第三款)。
(四)关于强化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通榆河沿线地区是我省重要的“清水廊道”,虽然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汛期水质易波动情况客观存在,城乡面源污染治理仍存在短板。《条例(修正草案)》结合近年来治理经验,将成熟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增加保障环境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推动实现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全收集、全处理的相关内容(第三十条),增加鼓励沿线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实施重点区域农田排灌系统循环生态化改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明确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的方式和投放的饲料、药物以及养殖尾水处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
(五)关于衔接法律政策最新要求。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入河排污口的审批主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时将相关条款中的“排污口”修改为“入河排污口”(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与国家表述保持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将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度(第二十二条)、水环境质量达标责任制(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沿线地区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修正草案)》,请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