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9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赵建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1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更好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对条例进行修改很有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全文公布修正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书面征求法制专业组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地方立法研究基地和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积极稳妥推进调研修改工作,樊金龙常务副主任多次听取情况汇报、提出明确要求,张爱军副主任带队赴南通和连云港等地深入具体河段实地察看、听取基层意见建议,并主持召开省有关部门座谈会进行沟通会商。法制委、法工委会同环资城建委和省有关部门,对重点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对修正草案进行修改完善。4月底,将修改方案和有关方面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送请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论证。6月下旬,再次征求省有关部门、通榆河沿线地区有关市县和挂钩联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的意见,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充分吸收有关方面合理的意见建议。7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修正草案进行统一审议。7月24日,省委常委会会议讨论了《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正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环资城建委提出,要进一步明确条例适用范围和沿线地区范围。有的市县提出,连云港市连云区最西端与通榆河主河道相距二十多公里,不在通榆河沿线和自然汇水范围内;淮安市涟水县与通榆河主河道之间存在明显的地理间隔,主要河流盐河(沂南段)与通榆河之间不存在直接、常态的水力联系与水量交换,县域内的水体主要依循沂南片区独立排水路径汇入灌河,经由灌河通过地涵下穿通榆河排入黄海,对通榆河水环境安全不构成影响。同时,由于行政区划调整,沿线地区部分县(市)已撤县(市)设区。因此,建议将原条例第五十四条关于沿线地区范围的内容并入第二条,采取具体列举到所涉县(市、区)的方式进行表述,并将连云区、涟水县调出沿线地区范围,使条例的适用范围更为精准、更加明确。
二、关于规范对象和保护区范围。有的市县提出,2018年省政府批复修订的《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明确,通榆河的起点为新通扬运河(海安),讫点为柘汪工业园(赣榆),不含焦港河;如泰运河是一条由西向东流入黄海、与焦港河和如海运河平交的河道,原条例将其列为主要供水河道,但其自与如海运河交汇口以东段并不具备向通榆河供水的实际功能;连云港市赣榆区龙北干渠东温庄水库以北段,属于通榆河北延线最末端,原设计输水功能已被东温庄水库替代,不宜再纳入一级保护区范围。有的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车路河并不直接与通榆河平交。基于以上客观情况,回应相关地区诉求,建议将原条例第五十四条有关内容拆分并入第二条和第四条,对条例规范对象和保护区范围作四方面调整:一是焦港河不再作为通榆河本体的一部分,调整为通榆河的主要供水河道,仍纳入一级保护区范围;二是如泰运河不再作为通榆河的主要供水河道,将如泰运河自与如海运河交汇口以东段调出保护区范围,如泰运河闸至如海运河交汇口段仍纳入一级保护区范围;三是将龙北干渠东温庄水库以北段调出保护区范围;四是对涉及车路河的有关表述作修改。
三、关于入河排污口管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入河排污口是河流治污的源头,要进一步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因此,根据生态环境法典和国家有关规定,建议在修改后的第十七条中增加三款,要求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行分类管理,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的义务,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监测和现场检查。有的部门和专家提出,要完善沿线地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促进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实现环境质量目标。因此,落实生态环境法典要求,建议在修改后的第二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省政府应当分解落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控制或者削减沿线地区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在第二款中增加省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在沿线地区依法对国家确定的重点污染物之外的其他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内容。
四、关于保护区管控措施。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环资城建委和有的市县提出,原条例基于当年通榆河沿线地区饮用水水源地众多,水污染问题突出,饮用水安全保障形势严峻的实际情况,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之外,增设了通榆河保护区制度,且保护区范围划得大、管控措施严,对沿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项目新改扩形成严重制约,不利于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与时俱进对原条例部分不够精准的管控措施进行必要调整,以更好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因此,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建议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部分内容合并修改,作为修改后的第三十五条,对保护区管控措施进行适当优化。调整后的有关管控措施如下:一是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的项目,同时明确改建、扩建此类项目不得增加水污染物排放量;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生活污水、医疗污水的项目,应当将污水接入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得直接向水体排放。二是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设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三是在不增加水污染物排放量的前提下,允许在二级保护区内改建、扩建部分项目。作以上调整后,一级、二级保护区的管控要求符合生态环境法典对一般水域的普遍性污染防治要求。
五、关于沿线地区港口、码头建设。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的市县提出,2024年省政府出台的“水运江苏”三年行动计划明确,通榆河航道从三级航道升级为二级航道,航运功能进一步提升,对沿线地区港口、码头建设提出新需求。原条例第三十八条关于通榆河一级、二级保护区限制“新建、扩建港口、码头”的规定需作必要调整,以更好适应航运发展需要。因此,建议删去一级、二级保护区内限制“新建、扩建港口、码头”的规定,并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后的第三十七条,明确对港口、码头建设运营的正面要求,从限制建设转变为规范发展,并充实引导港口、码头绿色低碳转型等规定。
此外,依据生态环境法典,对部分条款作衔接性修改,对法律责任部分作必要调整,对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不再重复,对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补充设定相应处罚。还对有关条款作了一些文字、技术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修正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正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