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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6-10-14 14:37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王学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江苏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房屋使用安全涉及千家万户,是攸关民生的大事,是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基础和前提。近年来,省内外发生的一些房屋倒塌事故及其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严重影响,警醒我们必须从法治层面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2022年,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作出重要指示,亲自部署开展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在今年7月召开的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全面提升房屋安全保障水平。今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增强城市安全韧性,加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制定《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具体体现。

  (二)制定《条例》是填补我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空白的必然要求。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对已建成各类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作出系统性、专门性的规定,地方在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法律依据相对薄弱,难以有效实现事前预防和事中事后监管。省级层面,浙江、山东、安徽和福建等地已先后颁布相关法规或者规章。为加快补齐监管短板,亟需制定一部专门法规,为我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三)制定《条例》是适应我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作为城镇化先发地区,我省既有房屋建设年代普遍较早,2000年以前建造的房屋占比接近60%。近年来,通过阶段性部署开展既有建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消除了一部分安全隐患。但面对全省城乡建设全面进入存量提质增效的新发展阶段,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对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者改建、扩建的需求也越来越多,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有必要通过省级立法进行统一指导和规范,依法推动解决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领域中的全局性、基础性和关键性问题。

  二、起草过程

  为有序推进我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立法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23年开展资料整理、摸底调研和问题收集等立法基础性工作,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024年,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反复修改。今年3月,完成《条例(草案)》初稿,就重要制度设计征求了省人大相关专工委、省相关部门意见建议,专门听取挂钩联系《条例(草案)》立法工作的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及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制度廉洁性评估等工作,并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经过多轮修改,于今年5月底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省政府。省司法厅初步审查修改后,向省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13个设区市政府、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省政府法律顾问、长三角有关省市和项目挂钩联系省人大代表书面征求意见,通过江苏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赴徐州、溧阳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基层相关部门座谈会、行政相对人座谈会、立法辩论会等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征集到的修改意见和建议逐一梳理研究,吸纳合法合理的内容。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今年10月27日,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现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6章60条,包括总则、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和风险防范、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和服务保障、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

  主要规定条例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原则、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行业组织义务、宣传教育等内容。为落实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第四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督促本行业、本领域落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五条)。

  (二)关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和风险防范

  主要规定房屋使用安全义务、装修改造监管、安全风险防范等内容。根据不同情形,进一步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相关禁止行为(第十条、第十一条)。建立房屋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档案移交制度,并对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情形作出衔接性规定。同时充分考虑城乡差异,规定除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外,限额以下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增加荷载或者改变荷载类型的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对其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第十二条)。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增加荷载或者改变荷载类型的装修、改造工程,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第十三条第二款);要求物业服务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装修、改造信息公示、现场巡查和信息报送制度(第十四条)。规定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的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安全检查义务,并鼓励有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每十年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第二十条)。此外还对工程建设活动安全防护和白蚁防治作出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三)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处置

  主要规定房屋安全隐患治理、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消险解危等内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危房改造等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治理工作计划,定期开展隐患排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明确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细化危险房屋报告、消险、解危的具体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危险房屋不得作为生产经营或者公益事业活动场所,不得出租给他人居住,整体处于危险状态的危险房屋还不得用于自住,同时明确以危险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公益事业场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依法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四)关于监督检查和服务保障

  主要规定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强化部门监管合力、加强要素保障等方面的内容。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内容(第三十七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增加荷载或者改变荷载类型的装修改造活动的检查力度,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进行编码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房屋使用安全纳入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内容(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协作机制(第四十二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财政资金保障机制(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危险房屋等信息与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第四十八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用于房屋日常维修养护、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隐患治理等方面的险种(第五十条)。此外,《条例(草案)》还就实施信用监管、建立行刑衔接机制、开展标准化建设和人才培养等进行了规范(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对相关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第五章)。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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